由于能源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全球新能源产业迅速发展,风电场项目开发备受重视。我国风电场项目开发建设规模迅速扩大,项目投资者愈发积极踊跃,但同时也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盲目性。 本书围绕项目遴选、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申请项目核准等风电场项目开发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内容进行阐述,涵盖了国家规定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的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三个阶段,简要介绍了海上风电场项目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相关内容。同时,在附录中列选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依据目录,并列举出23个支持性文件示例,供读者参考。 本书适合风电场项目投资者或从事风电场项目前期工作的人员参考、借鉴和学习,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全书主要内容包括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组成、热力系统与主要技术性能,试验前的准备工作,机组的试验边界与测量参数,参数测量与仪表,试验的基准参考条件与负荷状态,试验过程与操作,试验数据的整理与机组特性的计算,联合循环机组特性的修正与评定,联合循环机组性能不合格时供货商责任的划分,试验结果不确定度的分析,试验报告,验收试验的数据处理与性能计算举例。 为了使读者能够理解运行条件与机组特性的关系,更深入地掌握联合循环机组特性,书末附录中列有机组修正曲线。 本书适用于从事大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使用,也可供高等院校热能及动力类专业师生参考。
随着我国风电产业的快速发展,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确保风电场运行安全、提高工程本质安全程度至关重要。为规范风电场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制,提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制质量水平,制定本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0]14号)要求,本标准在总结《风电场工程安全评价方法及验收管理体系研究》成果经验和《风电场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规定》应用的基础上,遵循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AQ8003--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和GB/Tl.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了风电场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DL/T 556-2016 水轮发电机组振动监测装置设置导则(代替DL/T 556-1994)》规定了水轮发电机组振动监测装置的基本结构、组成单元及测点布置等技术要求。《DL/T 556-2016 水轮发电机组振动监测装置设置导则(代替DL/T 556-1994)》适用于反击式(混流式、轴流式、贯流式)、冲击式水轮发电机组和混流可逆式机组振动监测装置的设置。《DL/T 556-2016 水轮发电机组振动监测装置设置导则(代替DL/T 556-1994)》是对DL/T556-94《水轮发电机组振动监测装置设置导则》的修订,主要修改如下: 增加了适用的水轮发电机组型式,取消了机组容量的适用范围; 对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增加了总则部分; 增加了装置基本结构部分,明确了水轮发电机组振动监测装置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功能,将原监测装置设置部分融入到装置基本结构中; 将原传感器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1195-2012)·火电厂高压变频器运行与维护规范》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能质量及柔性输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电力试验研究院、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华能德州电厂、华能上安电厂、浙江省电力试验研究院、华北电力大学、武汉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纪勇、王轩、刘遵义、倚鹏、郑万钧、杜彦楼、张建平、尹忠东、查晓明。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修订、制定计划项目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要求,对SD 339—1989《钛材管板焊接技术规程》进行修订。 本标准与SD 339-1989比较有以下主要变化: ——将原标准的名称《钛材管板焊接技术规程》改为《火电厂凝汽器管板焊接技术规程》,不仅适用于钛金属,也适用于不锈钢; ——在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核方面与现行标准进行了衔接; ——增加了焊接修复的规定; ——对焊接过程、检验要求都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根据材料的发展,修改了附录,为读者提供了材料选择的参考。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SD 339—1989。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站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6]1093号)的安排制定的。 本标准与DL/T 491-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适用范围由原45MW水轮发电机自并励励磁系统及装置改为10MW及以上水轮发电机自并励励磁系统及装置。 ——为与DL/T 838-2003《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相配套,检修的内容相应地作了调整。 ——取消了原标准第3章定义部分。 ——总则部分进一步明确了运行、检修(维护)人员的职责。将第5章励磁系统应具备的技术资料及备件和原总则中设备合并,使运行条件在文字结构上更加紧凑合理。取消了“自动励磁调节器的投入率应作为发电厂考核监督项目之一”,以励磁系统的强迫停运率(见DL/T 583的3.25)替代,使其和技术条件提法更吻合。 ——特殊运行方式改为异常运行方式。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872号)的安排修订的。 本标准与DL/丁578—1995比较,主要有以下一些变化: ①对原标准中第2章“引用标准”的内容做了补充和调整,章节名称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②对原标准中第3章“术语”的内容做了补充和少量修改,章节名称改为“术语和定义”; ③将原标准中第4章“基本结构”、第5章“系统功能和操作要求”、第6章“硬件基本技术要求”、第7章“软件基本技术要求”、第8章“环境条件”、第9章“系统特性”合并成了第4章“基本技术要求”,并主要对原标准中第4章一第6章、第8章的内容做了修改、补充和调整,对原标准中第7章和第9章也做了少量修改; ④删掉了原标准中第10章“试验和检验”的具体内容,章节改为第5章,具体执行DL/7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8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1999]40号文)安排制定的。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风力发电是洁净能源,发展风力发电事业是目前国内外电力事业发展趋势之一。为了规范风力发电生产,在吸收国外风力发电安全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风力发电生产实践制定本规程。 本标准是我国首次制定关于风电场安全工作方面的行业标准。本标准充分考虑了目前已投入运行的风力发电场中的设备多为进口设备,今后必将加快风电机国产化进程的实际情况。为了对风电场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规范,本标准内容包括:风电生产工作人员基本要求、风电机安装安全措施、风电机安全运行、风电机维护检修安全措施等。在编制过程中力求使标准更全面,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
《DL/T606.2-2014 火力发电厂能量平衡导则 第2部分:燃料平衡(代替DL/T 606.2—1996)》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2年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2】83号)的要求,对DL/T606.2—1996《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进行修订的。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测试、分析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华大学。 参加起草的单位: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沈恒根、王振华、梁珍、方爱民、粘伟诚、杨泽林。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荣泰科技企业有限公司、江苏冰城电材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巨峰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同立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浩、许惠霖、夏宇、李雪、宋玉侠。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DL/T606.1-2014 火力发电厂能量平衡导则 第1部分:总则(代替DL/T 606.1—1996)》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2年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2】83号)的要求,对DL/T606.1—1996《火力发电厂能量平衡导则总则》进行修订的。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的燃料、热、电和水的平衡工作。
《供电企业岗位培训考核典型题库》以操作技能为主线,以提高供电企业岗位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为目的,突出典型题库特色。 本题库内容能客观反映专有工种岗位员工知识技能的要求,覆盖现场工作需要,是实施培训和检验培训效果的主要依据,是供电企业人员展开生产岗位知识技能培训考核的理想用书。 本书是《供电企业岗位培训考核典型题库》之一,本书为《变电带电检修工岗位培训考核典型题库》,内容包括变电带电检修工岗位培训考核标准、变电带电检修工岗位培训考核、典型题库及其答案三部分。 本书可用于供电企业变电所值班员岗位培训考核,亦可供变电所值班员生产、培训、学习时参考。
本规程是在DL 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基础上编写的。原能源部(1992)129号文“关于颁发 DL 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中指出:“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但在执行过程中多有不便。为此又组织编写了变电所施工专用的安全工作规程,即本规程。 本规程应遵照国务院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 年5月25 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 29次会议通过)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25 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 29 次会议通过),并应与 DL 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DL 5009.2-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输电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相符合。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变电所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周拥辉、贺群武、陈徐坤、于雪良、陈小锐、陈连发、顾颖宾、蒋晓华、冯雷。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制定本标准是为总结建国以来水利水电建设的经验,使水力发电厂的照明设计能适应水利水电建设发展的需要,符合水力发电厂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实施本标准,有利于在实际中创造良好的视觉作业环境,具有合适的亮度分布,提高工作效益和照明设计质量。原电力工业部、水利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写了本标准并与照明行业有关标准协调一致。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均为标准的附录,附录B、附录D、附录E均为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规定了煤粉锅炉火力发电机组辅机故障减负荷(RUNBACK)功能要求及测试和验收的内容、方法,以及应达到的品质指标。本标准适用于300MW及以上等级煤粉锅炉火力发电机组,其他类型的火力发电机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