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量刑政策和量刑研究进行了极具原创性和建设性的反思。 大量的学术研究和改革工作一直致力于解决量刑决策的 问题 。但它仍然是个谜。这是因为在该领域,要么急于提出各种改革方案,要么否认改革的必要性。然而,这种急于宣布规范解决方案的态度阻碍了对日常量刑工作现实的更深入理解。学术和政策思维由法律形式主义的假设所主导,并笼罩在更广泛的自主个人主义范式中。相反,将量刑重新定义为一个社会过程,可以使决策的概念更加深入,从而为可能的改革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三个关键特质揭示了量刑是一个社会过程。,量刑不可避免地具有阐释性。其次,量刑决策实际上不是由法官个人独自决定的单一时刻,而是一系列从业者合作作出贡献的过程。第三,量刑具有表演性,展现了文化所期待的角色和品格。
九十年代初,期货市场在神州大地悄然兴起,成为紧随“股票热”、“房地产热”之后的又一“热点”。就在人们纷沓入市的同时,接踵而业的是形形色色的不法分子,一桩桩发生在期货领域中的犯罪案件,其案值之巨、危害之大,令人触目惊心!期货市场亟须规范……本收作为我国期货刑事法律的专著,作者重点围绕期货犯罪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期货犯罪构成原理、期货犯罪的立法模式和刑罚制度、期货犯罪的防治等问题进行了系统地论述。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技术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类,但在实践当中还存在许多与技术转让密切相关的活动,如要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组建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需要签订技术入股合同。但是,实践中对如何签订技术入股合同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鉴于此,本书将技术入股合同纳入本书的范围,同时对技术入股相关的一些问题也作一番说明。 本书除对技术技术合同和技术入股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签约注意事项进行了阐述外,还提供了尽可能详细的技术合同和技术入股合同格式,可供技术合同各立缔约时参考之用。
“本体”是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是一个事物的主要部分和本质部分。法理学中用本体理论来研究法律现象究竟是什么,形成了“法的本体论”。本书使用“本体”这一术语,即设立中公司本体论是以设立中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地位、特征和组织构造,并探讨其性质归属。 本书的基本结论是: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阶段的主体,设立中公司以其机关从事设立活动,虽然还不能承认设立中公司的有限责任,但设立中公司可以被视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应当以其自有财产先承担设立责任,发起人承担补充责任。 本书是我国学界对于民法与商法契合的一次有益的尝试,是对我国新公司法修订后设立中公司研究的一次全面的探索,不仅具有较深的理论性,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本书即是以该课题研究为基础,并在课题报告基础上进行系统化和理论化整理而成的、 兼具理论和实务性的专门性论著。 本书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对上市公司董事处罚的历史与现状、上市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与责任、董事行政处罚的责任要件及免责、证券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董事的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处罚、董事行政处罚程序的完善及行政处罚的救济等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阐释和实务上的分析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