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 全网爆红的 法律男神 罗翔教授为每一位普通读者写的刑法普及讲义。 刑法与每个人的生活都密不可分,家庭、校园、职场、人际关系、经济活动处处都有违法犯罪行为,相应地,每个人都需要学习刑法。 罗翔让本来枯燥专业的刑法课变得 津津有味 ,读者直呼上头, 根本停不下来 。刑法常识结合法理精神,兼具法律与人文的力量。本书为读者提供了相对完整的刑法学习体系,涵盖刑法演变、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全书通过分析真实刑法案件、张三的犯罪行为,激发读者用独立、睿智的法学思维去看待生活,提高法律感知能力。每一位读者都能带着法学思维回归到工作、生活中去。 《法律的悖论》 思考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常常让我们觉得十分烧脑,一起案件可能推导出相互矛盾的立场,而且这两个立场居然还都
本书是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本世纪重要的自由主义理论家弗里德利希 冯 哈耶克历经17年的思考而分别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发表的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著作。这部重要著作大体上依据 法律、立法与自由 这个总标题所关涉的庞大主题而相应地被分成三卷:卷为 规则与秩序 ,第二卷是 社会正义的幻象 ,第三卷则是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哈耶克在这部著作中详尽讨论了法律与立法之间的关系,并阐明了 进化论理性主义 的法治观;他经由法律理论的阐发和建构,终完成了他从社会理论到自由理论再到法律理论这一宏大的自由主义社会哲学体系。 本书是哈耶克历经17年思考创作出的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著作。其间详尽讨论了法律与立法之间的关系,阐明了 进化论理性主义 的法治观,是他从社会理论到自由理论再到法律理论这一宏大的自由主义社会哲学体系
本书是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的代表作之一。全书分为三编:编 法益史论 ,第二编 法益本论 ,第二编 法益本论 。作者在本书中,反对将维持刑法规范本身的效力作为刑法目的,不赞成犯罪的本质就是侵害刑法规范效力的观点。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当然期待其发挥效力,但这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让刑法规范发挥效力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法益不受侵害。因此作者认为社会危害性就是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就是违法性的实质;犯罪便是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的统一,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以法益的侵害与威胁为核心;法益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而是犯罪概念的内容,是具有诸多重要机能的概念。
《人工智能与法律解析一一数字时代法律实践的新工具》是一部计算机科学与法律兼容的著作,是了解人工智能如何分析法律的原理性著作。本书系统介绍法律推理的计算模型,阐释了计算机如何对法律文本进行解析、法律推理的计算模型,及其与法律文本连接类型,解析了新技术时代法律新工具如何建构,如何运行,在哪些方面更加有用。 通过本书,读者首先了解人工智能的工作原理,如建模、预测,卡涅阿德斯论证、克拉林根框架本体、卢依马非结构化信息管理。其次,知悉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历史。第三,明确人工智能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充满实验的过程。第四,发现人工智能是一种新的法律学习方法。
本书通过对欧盟《人工智能法》全面译介和研究,为面临欧盟《人工智能法》合规问题的读者,也为思考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读者,充分展现欧盟这一浩大立法工程的脉络。本书主体部分是欧盟《人工智能法》。书中的十五个附件为精选的欧盟机关在立法过程中产生的平行立法、关键商函和非正式文件,既展示了更加繁杂的欧盟数字法律全景,也可一窥其中重要条款的曲折生成过程。此外,本书还通过探讨少许核心条款背后的思与辩、得与失和胜负手,促成更深入的理解。
法律是什么?它有一个目标吗?它与正义的关系是什么?我们有守法的道德义务吗?这些都是法理学以及一般法学研究的基础问题,为实体法的每一分支学科都提供着弥足珍贵的语境,触及侵权法到刑法的广泛领域。 无论是从体例还是从内容来看,本书都是一部兼具法律思想史和法律理论特质的作品,也是一部兼具视野宽度和思想深度的作品。雷蒙德·瓦克斯着重描述的不是法律思想史的那些人物、事件的脉络(这是稍稍用心就能很快入门的,谁还不知道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社会学以及批判法学呢?),而是如何把“正义”、“权利”、“守法”和“惩罚”这样的主题与法律思想史进行无缝对接,真正做到把法律理论与法律思想史融合起来。 本书具有一种清晰、迷人、不拘形式的写作风格,不同于一般教科书的枯燥乏味,瓦克斯避免了晦涩难懂、繁
《公共舆论的力量》为戴雪研究英国法之作品。戴雪选取独特角度,研究19世纪英国政治法律变迁与英国各个时期的哲学思潮、舆论思潮之间的深刻关系,是理解19世纪英国政治法律史不可或缺的、充满洞见的著作。本书由12次讲座构成,逐次论述了法律与公共舆论的关系、特点,以及19世纪英国的三个主要立法时期,即托利党主导的立法停滞时期、辉格党主导的边沁主义时期以及19世纪末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潮影响下的集体主义立法时期。 经由本书,读者可以了解一个很具代表性的国家及时代,其立法如何较为迅速地体现了社会阶层在不同时期的利益要求和意见,并能初步了解现代社会中立法和思想舆论之间的互动关系。
在罗马,“对先前状态的恢复原状”作为不同形式的裁判官介入的结果产生于程式诉讼的环境之中。倘若业已发生的事件(法律上的行为、法律事件,比如时间的经过)本来是作为一种权利的消灭结果的,而裁判官却视该权利并没有消灭,那么裁判官就通过行使裁判权将这件发生了的事件处理为没有发生过。
“法律的眼睛睁着呢!”这个有点老土的生僻句子,会因为语调和情境而听上去是讽刺的、平静的或警承的。然而,在“法律”应该拥有一个从不睡觉并能看见“一切”的眼睛这个奇特的拟人比喻之后隐藏瓣什么?米歇尔,施托莱斯在他的文章中遥寻了这一图像的纠结缝绕的道路的印迹,这一图像的历史令人印象深刻地描绘了从古典时期到20世纪的时期,我们对法的理解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