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刑法考》,是中国近代法史学的奠基著作。自问世一百年来,被公认为了解中华法系的需读书。本书在编目上充分考虑法律内容上的归整,避免有关刑事法律的内容与律令篇章混杂排列。全书分为上下两卷:上卷辑入与刑事法律有关联的篇章,下卷辑入传统律令。经过重新编排的上下两卷,内容各有倚重,分类明了。如果从法学意义上讲, 历代刑法考 的内容集中于上卷;其他,律令通考、典型朝代的律令,汉、唐、明律令制度均编入下卷。编目的重新归整,还考虑到法律不同专业读者的阅览偏好。学习研究刑法者,建议精读上卷,研习中国法律史者,可读下卷。方便各类法科读者查阅,是本次出版的简化字横排本的重要特色。 《历代刑法考 上册(中华现代学术名著3)》作者自有其文字风格,各时代均有其语言习惯,故不按现行用法、写法及表现手法改动
本书以《清史稿 刑法二》对清代刑罚种类的总结为基础,将内容分成上下两篇。上篇为死刑,下篇为流、徒、笞杖、枷号、赎刑、锁带铁杆(石礅)等刑罚。本书在研究某种具体刑罚时,重点研究其执行(实施)等方面内容。对新出现的锁带铁杆、石礅刑和晚清被普遍使用的站笼刑,本书还会详细研究其产生(被推广实施)的原因。在研究死刑等刑罚时,还会涉及文学作品中的刑罚书写等问题。先行有关清代刑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某个具体刑罚(以死刑和流刑的研究为最多),缺少对清代刑罚的整体把握。本书不仅比较详细地研究了每个具体的刑罚,还力图从整体上把握清代刑罚的特点和演变趋势。本书通过对宋、元、明、清被处决人数的对比,认为清代总体上实施的是轻缓的刑事政策。
鸦片战争以后,由西方法支配中国法的西法东渐历史拉开了序幕。与此相对,在19世纪之前,中国法之于西方还存在着东法西渐的历史。这段历史表明:第一,近代以来西法东渐的叙事框架不能完全定位中国法,应将中国法放置于整个东法西渐的历史进程中看待;第二,中国法在历史上并不只是传播于东亚儒家文化圈,在很长一段时间也参与到西方法的构建之中,是西方法发展的重要参照资源之一;第三,中国法在东法西渐过程中的正反例证,构筑了一种跨文化法律交流的应有范式。重视并反思这段历史有助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走向世界,扩展自身影响力。
《英国法释义》是一部论述迄至18世纪中叶英格兰普通法的法学著作,是一部全面、系统阐述普通法的论著。全书分为四卷:人之权利、物之权利、私犯、公犯,首版于1765-1769年陆续面世。 面对这部著作,任何一位法学教授均会感到渺小,其同时亦是一座永不磨灭的丰碑 (弗雷德里克 梅特兰); 若《英国法释义》未于当时诞生,则美国与其他英语国家是否会如此普遍地接受普通法非常值得怀疑 (威廉 霍尔兹沃思)。 第二卷的主题为物权或称财产权。作者基于自然权利说阐释了财产权的起源,接着将物分为不动产与动产两大类,分别论述了两种物的类型与各自的本质,再进一步讨论了各种取得方式。较诸动产的讨论(共9章),不动产是本书的重点(共22章),而对于不动产的讨论,则是以封建体系为基石。作者对于封建体系 如此简短篇幅阐述,可能是迄今为止
本书由63位作者撰写的共65章内容构成,通过 主体 专题 区域 互动与加强 方法论与理论 人物传记 共六个部分,全面论述了国际法的历史与发展,以及国际法研究的沿革。本书探究了源于不同法律传统的行动者在政治和经济层面的接触,由此浮现出了国际法的历史。本书基本涵盖了国际法发展史上有代表性意义的学者、著作、国际会议、国际条约、国际组织,也基本阐释了国际法中的各项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本书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国际法中特定法律秩序的性质、局限以及发展前景。
中国*为优秀的罗马法专家,原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枏先生所撰写的关于古代罗马法律制度的著作。1983年,司法部与安徽大学法律系合办了罗马法师资进修班,由周枏教授主讲罗马法。在罗马法培训班结束时,进修班同学倡议将周枏讲课的录音和笔记分工整理出书,期能抛砖引玉。该著作分为上下两册,对古代罗马法律的各个方面特别是私法领域进行了十分详实和客观的描述,是目前为止国内关于古代罗马法律制度介绍*为详细、*为精确、内容*为权威的罗马法著作,也是周枏先生一生治学的结晶。
本书是“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度重大项目”,“国家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建设项目”之一, 是由何勤华主编的《法律文明史》的第九卷,分为上下两卷。 在人类法律文明进步的过程中,大陆法系的贡献特别突出。作为当今世界*的法系,一方面,大陆法系涉及国家众多,日本、中国、土耳其,埃及、叙利亚、伊拉克、利比亚、阿尔及利亚、墨西哥、巴西、智利、阿根廷等一大批亚、非、拉主要国家均是其成员,而在其发源地欧洲大陆,以法国、德国为核心,更有40余个国家保留着大陆法系的传统。另一方面,大陆法系以其鲜明特色,如完整的六法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成文的部门法典、法律解释和法典注释学、从大学中发展起来的法学教育、教授型的法学家群体等,丰富着世界法律文明的内涵,推动着文明的发展。 本书对大陆法系做了全面系统的
法律文明是人类文明中法律相关各项元素的总和,包括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法典、判例以及法律规范,法律实施、法律行为及其相应的设施,法律教育,法律学术和法律遗存。本书论述了人类早期社会从游团时代到国家时代法律文明的萌芽与发展过程。章论述宪法文明的起源,即人类在进入新石器时代以后是如何组织公共生活,分配公共权力的。用现代宪法学中 国体 政体 国家结构 国家机构 权利义务 等概念来分析人类早期的 宪法 状态。第二章探讨涉及私人之间人身财产法律关系的民商法的起源,研究新石器时期到国家阶段民商事主体、所有权、契约、侵权、婚姻家庭与继承规则是如何从习惯演变为成文法。第三章探讨了刑事法的起源,研究人类犯罪与刑法观念与制度的演进过程,重点分析了早期法典中的刑事规范,从同态复仇到集体刑罚权的变化过程以及
《中国历代契约粹编(全三册)》收录了从原始无文字契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时期的民间契约2500余件,包括买卖、雇佣、典当、分家、继嗣、赠送等多种社会经济活动,此外还收录了历代民间模拟契约形式的"买地券"多件,从多方面反映了中国传统基层社会的经济形态、法律关系和文化面貌。是一部颇具价值的资料集。古籍整理资助项目。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具有鲜明的特征。其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不仅注重监察体制的完善,而且致力于监察法的制定,以保证监察效能的发挥。本书论述了中国自夏商至清的历代监察法制建设,史料充实,分析精制,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当代罗马法体系》是19世纪德国最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的最重要的代表作,共分为8卷,分别于1840 1849年在德国柏林出版。它既是萨维尼以前研究的总结和继续,也对之前的观点进行了修正,是萨维尼法律理论的集大成者。第1卷主要是关于法律渊源、制定法解释、法律关系等内容,第2卷主要是关于法律主体等内容。
本书旨在通过全面回顾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行政法的制度变迁,系统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程中的变迁逻辑、生成规律和实现路径,以唱响我国法学界献礼改革开放40周年主旋律和*强音,为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在新时代更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完善贡献力量。
近年来,中国法律史研究在广度与深度上都得到了长足发展,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史学方法论的淬炼提升和对新史料的发掘利用。尤其对新史料的挖掘、整理与利用,为中国法律史研究注入了诸多新元素。 《清代民国民间法律文书选粹》共收录包括《清代湖南讼师秘本》《清代江西雩都县诉讼秘本》《律条诛语》《清代民国契式》等在内的清代民国民间法律文书十六种。力求保持文献原貌,不作任何有损原意的改动,仅作文字及标点符号方面的处理。 《清代民国民间法律文书选粹》收录的法律文书的内容多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展现了与官方律令不一样的法律世界,对于考察民间法律文书的制作、生成与传播方式等具有极为丰富的史料价值,直观展现了传统社会普通民众的法律活动和法律行为,体现了民间百姓法律生活的最真实状态。
《法律文明史(第7卷):中华法系》从对法系、中华法系的概念界定入手,论述了中华法系的起源、内涵、特点,中华法系的基本内容,以及中华法系的成员国法律的发展,中华法系对中国传统社会发展的影响,中华法系的衰亡及历史地位。一章阐述了中华法系的法哲学、法律学术、律学家和律学教育;第二章从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两个角度梳理了中华法系之母国法 自隋唐至明清的古代中国法;第三章主要对中华法系的三个主要成员国 日本、朝鲜、越南的法和法学的形成与发展及其与母国法的关系进行论述;第四章详析了中华法系的解体,一方面从总体视角界定了中华法系解体的时限,并分析了解体的原因,另一方面也从时间维度梳理了中华法系在母国及其各成员国解体的整个过程;余论部分论述了中华法系的历史遗产,提出这些历史遗产对当代中国乃至亚洲
本书以《清史稿 刑法二》对清代刑罚种类的总结为基础,将内容分成上下两篇。上篇为死刑,下篇为流、徒、笞杖、枷号、赎刑、锁带铁杆(石礅)等刑罚。本书在研究某种具体刑罚时,重点研究其执行(实施)等方面内容。对新出现的锁带铁杆、石礅刑和晚清被普遍使用的站笼刑,本书还会详细研究其产生(被推广实施)的原因。在研究死刑等刑罚时,还会涉及文学作品中的刑罚书写等问题。先行有关清代刑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某个具体刑罚(以死刑和流刑的研究为最多),缺少对清代刑罚的整体把握。本书不仅比较详细地研究了每个具体的刑罚,还力图从整体上把握清代刑罚的特点和演变趋势。本书通过对宋、元、明、清被处决人数的对比,认为清代总体上实施的是轻缓的刑事政策。
本书主体的第一部分专门论述了13 ~ 17世纪法国刑事诉讼史,这一部分述评了法国刑事诉讼发展的一般特征,是一项极富价值的概述。作者通过论证当今法国刑事诉讼属混合制而非严格纠问制,是漫长的法律演变和特殊立法的结果,从而以一种清晰、有趣的方式将过去和现在相连。 其后,作者详述了法国早期刑事诉讼。该诉讼程序具有彻底的弹劾制特征,并与封建时代法院相关。博曼努瓦、各种封建习惯的集合,连同法国和德国占主导地位的现代权威,都被用作论证这一封建时代程序重要特征的论据。接下来,作者论证了法国从弹劾制向纠问制过渡的历程,并特别强调教会的影响以及在这一变化过程中皇室权力的发展。刑讯逼供的引入和秘密审讯的出现被认为是新制度的重要因素。同时,作者还生动概述了当时欧洲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如意大利、西
《法史学刊》是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组织编辑的专业性学术集刊。集刊内容涵盖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等法律史学科的各个分支,间或旁及法理学、部门法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法律史学得以滋养的学科领域。《法史学刊》虽然几易其名,但始终秉承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宗旨,以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增进学术交流、追求学术创新为原则,力争办成海内外法史学人沟通讯息、抒发心得、切磋学问、阐扬良知的学术园地。本书是《法史学刊》2024年秋季卷,总第20卷,设置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中国近代法制史研究、中国革命法制史研究和外国法制史研究四个栏目,共收入论文20篇,旨在反映法史学科的最新探索,展
郭卫编著的《民国大理院解释例全文(第1号至第2012号)(精)》将大理院关于解释法律往来文件悉数搜入。自民国二年一月十五日统字号起、至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二千零十二号止,首尾无缺,全豹可窥。 查全部号数中,有统字百五十一号,因事关秘密,当时未曾公布。其内容,只得暂付缺如。 本书经十余度之校对,字字无讹,以便适用者依此考订。 本书又另印检查表一册,使应用者便于翻阅,易于印证。表之内容,可分二部,一以统字号次为经,律名条文为纬;一以新旧法律为纲,解释提要为目。 全书精义,一览了然。
《大清新法令》是清末商务印书馆推出的《大清光绪新法令》和《大清宣统新法令》的合编点校本,共11卷。收入1901—1911年间,中国清末“新政”时期国家颁布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法规两千余件,涵盖谕旨、宪政、司法、法律草案、官制、外交、民政、教育、财政等二十余个门类,是一本法规收录全面、分类妥当、品质优良的法律全书,也是当代法律学者了解中国近代经典法规的原始文献。 本书作为世界法律文明移入中国的首批国家层面的制定法,当代部门法都可从中追溯其原始风貌。从本书投射出的部门法雏形,可知中国近代法律初具比较确定的立法技术、严整细密的规范结构、严谨精准的条文用词等特色,这些无疑值得当代法律人关注与传承。 博古方能通今,从“故纸堆”中爬梳有益的法文化资源,以期在百年后的今天,圆梦于法治中
本书体现的是一个中国法制史学史通史的主题,从古代至当代,全都包含在内。其内容分为古代、近代和当代三部分,每一部分都由中国法制史学的成果、史学家的贡献、典型事件等构成。这是一种把中国法制史学史以时代为线索和相关重要问题结合起来的结构,基本能反映中国法制史学史的演进过程,并从中体现出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书共分为三卷,分别为综合、司法、近代化,分别从清朝法文化、清朝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民族法律、司法制度与晚清法律近代等多个方面对清朝的法制形态及其发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本书既有助于清朝法制史的研究,又可对当前的法制建设提供某种历史借鉴,具有很高的学术、社会价值。
本套书选译日本学者关于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成果共59篇,所收均为领域内大家名文,也有首次译介到国内的文章,既有经典研究成果,亦包括了学界较新的研究成果,学术价值颇高。论文选题涉及中国法制史的诸多研究领域,包括律、令、格、式、例等形式表述的法律和法典编纂史、法律思想、律学、刑罚制度、审判制度、案例判牍、职官制度、土地及其他经济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
本书是已故法学家王伯琦先生的著作合集,分上下两部。上部为1956年出版的《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下部辑录王启中先生整理的乃父散篇遗作。全书立足于中西文化交汇时代的背景,着力体认中国法制之路“左右为难”的困顿局面,于窥探、剖析二十世纪西方法学思潮,爬梳、反省中国固有礼教文化之间,谋求解决之道,而力陈独立人格观念的建立和概念逻辑体系的维护。先生论学,则勾连古今、会通中外:先生为文,则理论渊厚、概念清晰。而更能杵动历史之弦、打动后人的,还是基于中西文化分梳而流淌于笔端的文化自觉,一种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文化自觉。 本书适合从事法学理论和制度研究的学者、教师和研究生使用,同时相信它对致力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研究二十世纪中西思想的学者也有参考价值。
清朝是中国历后一个王朝,清朝的法律制度,在继承了中国传统的法律罐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形成了中国古代历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制度。清在入关前曾相继颁行过一些法律,据满州实录记载,其在建州时期明万历十五年(公元一五八七年)于费阿拉“定国政,凡作乱、窃盗、欺诈,悉行严禁”。其所谓严禁,在当时主要是带有民族特色的肉体刑罚,包括打腮、贯耳、以箭射身、刺鼻、头顶热锅、脚踩红火炭、两手钉横木、碎尸八段,及将尸体分旗悬挂示众等。 大清律集解附例共三十卷,四百五十九条,其篇目分门,分卷,均沿袭明律,律文本身出入不大,统筹过程是十分仓促的。因此曾遭到清初史学家谈迁的批评:“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此说或失于偏颇,但由于清初立国未稳,四海未定,加之时限甚短,故亦只能草率间世。因此,这部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