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旨在我国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司法化进行完善,研究以 理论综述 域外制度综述 立法完善 处遇完善 的逻辑顺序展开论述。从当前罪错未成年人处遇模式的发展方向来看,处遇模式的司法化是今后主流发展方向。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19年2月发布的《2018-2022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来看,计划在未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防治措施,包括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旨在平衡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惩罚,以期有效实现未成年人的社会融合和个人发展。在研究方法上,采取法教义学、文献综述、类型分析及进行研究。在作者看来,想要完成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立法完善,必须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保护处分与现行刑事司法体系相融合,形成 刑罚-非刑处罚-保护处分 的刑事后果体系;二是与相关部分法的衔接,包括我国刑法、刑事诉讼
本书以缓刑犯的社区矫正为视角,对缓刑犯社区矫正的制度、实践及相关理论内容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作者首先探讨了对缓刑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性质,主张对缓刑犯的社区矫正是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然后,研究了对缓刑犯的调查评估,探讨了以调查评估为基础的分级监督管理,以犯罪类型为主、犯罪年龄为辅的集中教育和基于需要评估的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分类教育矫正,提出了以需要评估为基础的个别化帮扶机制改革建议;探讨了对缓刑犯社区矫正效果的评估,建议根据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社区矫正方案。这些研究对于我国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的深化,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和实践的完善与创新,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其中的不少内容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是我国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值得广大理论研究者和实
马聪著的《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信条学意义研究》讲述了刑罚一般预防目的是关乎刑法学理论与实践全局的根本性且 争议性的话题。作为 运用刑罚而希望对一般公民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刑罚一般预防目的不仅包括以心理强制为基础的一般威慑,而且还包括以塑造忠诚为核心的积极方面的内容。作为现代刑法学基本信条的刑罚一般预防目的,是 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标导向,是刑法信条学中刑罚构造原理的理论核心, 是犯罪构造原理的逻辑起点。由此,刑罚一般预防目的承担着刑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理论论证的重要任务。将刑罚一般预防目的作为我国刑事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指引,不仅可以描绘一幅关于刑法信条学理论观点和体系构建的崭新理论图景,而且对于塑造我国公民法律忠诚的理想以及推进 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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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主要对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原理和认定规则做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通过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理论和文献的挖掘,并借助相关案例的分析,从而为我国结果加重犯的理论研究找到新的视角和观点。
德、日刑法采取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我国采取平面耦合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构成体系不同,经由犯罪构成识别而形成的犯罪类型呈现差异。研究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和现实生活实际,不能顾此失彼。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凸显出新的危害行为类型及新的危险源头,现有刑事立法无法应对。因此,风险社会背景下,研究我国刑事立法趋势及司法应对危险方法就显得很有意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及社会发展境况,对我国危险犯及风险社会风险的治理展开研究,以助益于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 绪论部分主要讨论犯罪分类,为研究我国危险犯建立前提。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根据行为该当构成要件是否需要结果为标准,将犯罪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根据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样态,
“专家解读”部分系统解读了醉驾入刑的背景与过程、醉驾入罪的门槛、醉酒的标准、醉驾的处罚、醉驾入刑的犯罪界限以及醉驾入刑的未来发展趋势。“观点辑要”部分收录了有关醉驾问题的代表性论文,较为全面地展示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醉驾入刑问题的主要观点,梳理了大家的争议和共识。“各地首案”部分收集了我国及一些地方发生的27例有代表性的醉驾案件。其中有北京高晓松醉驾,判处拘役6个月;新疆王某醉驾案,因“情节轻微”免刑;深圳老外醉驾案:取保期间再次醉驾身亡……每个案例都有一类反思。“附录”部分收录了我国刑法典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及其草案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多种多样,刑罚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措施。未成年人有着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应当建立有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特别刑罚制度。未成年人刑罚应当遵循必要性、补充性、适度性、社会化和教育性等原则。对未成年人,应当废除生命刑和无期监禁刑,限制有期监禁刑,扩大非监禁刑;应当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增设刑事判决宣告犹豫制度,扩大缓刑的适用;应当建立特别的未成年人减刑和假释制度、特别追诉时效制度、赦免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
《刑事法学博士文库:刑罚的界限--JoelFeinberg的“道德界限”与》对范伯格的“刑罚的道德界限”的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将刑法的道德界限理论比较完整地引入中国大陆刑法学界,揭示了包括道德界限理论在内的以往所有关于犯罪本质理论的共同缺陷,建构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具体内容,对刑罚的界限进行了新的界定,并得出犯罪本质的新定义。
在本书中,我们不仅将对习惯法在现下刑法理论体系中的角色,作出正本清源的考察,更为重要的,将对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存状态获得更为真切和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而发现,习惯法的现行理论描述与司法操作之间,存在着相当巨大的悖反、断裂与紧张关系,由此,我们不得不对刑事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作出全新思辨。这一思路的进一步延伸,便是在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框架下,重新开辟和释放习惯法的应有理论机能,重新审视和估价习惯法在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的角色与价值。某种意义上,本书不仅是对传统叙事一一“排斥习惯法”的温和颠覆,而且是对习惯法的刑法角色与价值的创造性重构。从更为广阔的背景出发,本书更是从习惯法的侧面切人,凸显了罪刑法定主义在当代法治情势下面临的重大危机,以及化解此种危机的可能出
刘树德同志收集近50个涉及牵连犯的案例,围绕牵连犯的各个理论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理论分析,作者认为主要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从司法实践中引申出牵连犯的理论问题,并结合有关案例加以阐述。这是一种应用型的法理研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有关牵连犯的疑难问题是十分见效的。二是对与牵连犯相关的罪数表态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在本书中,刘树德同志围绕着牵连犯,但又不局限于牵连犯,而是对一些与牵连犯相关的罪数形态都予以展开论述。书中涉及复合犯、结合犯、包容犯、结果加重犯、兼容犯、目的犯、吸收犯、转化犯等诸多犯罪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