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合同法研究中必须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运用历史的、逻辑和比较的方法,对一些主要国家有关合同有效成立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审视和评析,并对合同有效成立的法律适用作了较深入的研究。
《动产浮动抵押权制度研究》结合比较法分析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制度建设,从法律的经济分析和法社会学的角度研究动产浮动抵押权的产生、效力及实行等问题,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较为详尽论述。《动产浮动抵押权制度研究》由王仰光编写。
本书之出版始于1979年,为因应法律、判例及见解之变更,已经屡次修订,篇幅渐丰,论述之重点在探究民法债编通则之立法意旨,阐明判例、解释所构成之民法理论体系,辅以学说趋向,期望有助于实务见解能随社会生活的变迁而进步,定纷息争,促成彼此的和谐。 本书有机会以简体字付梓,应感谢法律出版社编辑刘彦沣女士的热心联系,先经由前来东吴大学研究民法的王卫权先生转达厚意,继即踌躇,有赖刘女士费心,多次电子邮件往来,诚挚沟通意见,终于成事,借用大理院上述文义,“宁非幸事哉”。惟学术无边,所论难免舛误,尚祈法学闳达不吝指正,以匡未逮。
本书具有两个方面:一是历史梳理的翔实。家勇兄借用大量的德文和英文材料介绍了罗马法以来两大法系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源与流。2005年我在瑞士弗里堡大学联邦主义研究所发现有该校出版社出版的Krauskopf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问起家勇兄,得知他当时就通过在日本的友人复印的此书,这让我惊讶无比。在中文文献中,本书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历史的探源,很多都是发掘。本书把我们带入了一个历史博物馆,在里面,我们遇到了对形式与程序认真得刻板的罗马人;看到了冥思苦想的中世纪法学家的沉重身影;重视事功与实用的英美法学家、沉醉于体系构建和原则发掘的大陆法学家在激烈的辩论……从历史、国外游历之后,我们又返回到中国朴素得过于简单的合同法第64条。二是法教义学方法的娴熟运用。本书在阐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时,运用合同
本书系以民法之债法中的一般给付障碍法为根本研究内容,即是说,适用于债法分则之中的特别给付障碍法,或者称瑕疵担保责任法,并不在本书的覆盖范围之内。如果将法定债务关系的内容截取除去,那么,这大致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违约责任法。由于给付障碍法研究的是债务人的实际给付行为背离债务关系要求的情况,也就是背离原本构想的义务方案的情况,故给付障碍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一向是债法内容的一个重点。最近几十年以来,随着国际和区域统一法的制定,特别是随着国际和区域统一买卖法的制定,给付障碍法的研究再次进入一个崭新的研究发展阶段。这种新发展尤其表现在给付障碍法的体系研究和理论建构上,特别是表现在统一的核心构成问题上。
本书围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其解释,参酌比较法上的相关经验,并结合诸家学说与有关判例,对现行立法和现有学说展开详细评析,最终提出判定违法合同效力的基本路径,即:(1)对违法合同所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现;(2)基于比例原则对违法合同所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进行权衡,看是否应当将合同判为无效。此外,本书还对违法合同无效后的缓和问题展开了探索,论证了对无效合同作缓和处理的基本原理和主要规则。
本书详细论证了合同法分则的相关理论,对合同法中的几种重要的合同类型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应当区分合同履行与清偿、给付等概念;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信履行原则,并对种类之债、选择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向第三人给付以及第三人给付等特殊之债的履行,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探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结合。作者指出我国不应采纳德国法中履行不能类型化的观点;不应该设立独立的瑕疵担保制度,而应将其纳入违约责任的范畴;基于违约的请求权应当在债权请求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作者还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合同转让与终止、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关系、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形态、责任形式,以及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社会生活形形色色、千奇百怪,立法者本来就无法一网打尽,而仅能弱水三千取一瓢饮,择要有名契约化,其余均仍须善用契约自由原则与契约一般法律原则。然而,在契约一般法律原则方面,依在债之一般理论下之契约法理论及抽象空洞化之思考模式,非唯使法律学习与其主要规范对象之生活事实脱离,也无法培养解决问题之能力,更无法彰显契约法律原则在经济生活法律规范上之独特地位。更有其甚者,契约一般法律原则究竟仍须适用在个别契约上,一旦制定法所揭橥之契约一般法律原则运用到实际交易、与交易习惯南辕北辙,或与当事人契约之约定内容有差距时,在国际商事交易、与国际间多数人共信共守之契约法原则不同时,制定法削足适履式的法律适用,是否可能反而抵触以当事人约定为基础之契约自由原则,不无斟酌余地。
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合同法研究中必须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运用历史的、逻辑和比较的方法,对一些主要国家有关合同有效成立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审视和评析,并对合同有效成立的法律适用作了较深入的研究。
本书将行政合同过程研究分为三个部分,共十章内容。部分主要是介绍本书对于行政合同的概念、性质、功能等的基本理论逻辑,并概括介绍行政合同的过程论视角。第二部分对行政合同缔结、履行、终止,以及信息公开和事后救济的全过程,开展全面、动态的考察,始终贯彻“依法行政”和“契约自治”精神的统一,能为丰富多样的行政合同实践,提供民法和行政法分歧的现实理论解释。第三部分主要是站在行政合同过程研究的延长线上,以录资料形式对《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行政合同专章提出修改建议,并整理提供行政合同过程研究的经典案例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素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专业技术性强、牵涉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繁杂等特点,成为民商事案件中疑难案件类型之一。第五工作组从诉讼和仲裁当事人的角度,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争议问题归类成六大部分,分别为:同主体与诉讼(仲裁)主体、合同效力、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工期延误与索赔、工程质量与保修,对建设工程诉讼与仲裁中的证据内容进行逐条解析,具有较强的实务参考价值。
本书系以民法之债法中的一般给付障碍法为根本研究内容,即是说,适用于债法分则之中的特别给付障碍法,或者称瑕疵担保责任法,并不在本书的覆盖范围之内。如果将法定债务关系的内容截取除去,那么,这大致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违约责任法。由于给付障碍法研究的是债务人的实际给付行为背离债务关系要求的情况,也就是背离原本构想的义务方案的情况,故给付障碍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一向是债法内容的一个重点。最近几十年以来,随着国际和区域统一法的制定,特别是随着国际和区域统一买卖法的制定,给付障碍法的研究再次进入一个崭新的研究发展阶段。这种新发展尤其表现在给付障碍法的体系研究和理论建构上,特别是表现在统一的核心构成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