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切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有关侵权法的前沿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并在借鉴国外侵权立法先进经验与*理论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体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数人侵权制度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进行了详尽而深入的探讨。 作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主要是基于归责原则而构建的,应当区分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作者对《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多元化的特点等,作出了细致而深入的阐释。同时,作者还对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因果关系理论、过错理论、侵权责任形态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本书分为八编共计十六章,内容包括: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总论、侵权法上的检查义务、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侵权法的救助义务、侵权法上的警告义务、侵权法上的控制义务、学校承担的作为义务以及人士承担的作为义务等。
作者通过传统侵权法体系的深刻剖析,认为传统侵权法未能清晰揭示各种侵权行为的本质,也混淆了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如违约责任等)的界限。侵权法应被重塑为一个以保护各种权利、合法利益为基础的民事责任体系。在本书中,作者新颖的方法视角、严谨的分析论证,殊值参考;其所得结论,也由晚近欧洲侵权立法所证明。
本书由一位法学家和一位经济学家联手撰写的次全方位的关于侵权法该法本身调整事故和故意侵权行为,例如殴打和诽谤的法律责任的经济学研究著作。兰德斯和波斯纳提出侵权法被理解为得到一种针对安全的有效的资源配置的体系那么,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侵权法的规范和原则鼓励潜在的侵害人和潜在的受害人在安全方面进行投入。本书既包含对于侵权法主要原则的综合描述,也包含一系列用于探索这些原则经济特征的正式经济学模式。所有正式模型都被转译成简单的常识性术语,这样,即使不懂数学的读者也能毫无困难地理解原文;(同样)为了经济学家和其他没经过法律训练的读者们,(本书)也避免使用法律专用术语。尽管主要焦点是放在解释现存原则而不是探索法官们、保险理赔员们以及其他“现实世界”的行为人对于法律的执行,但本书对于损害赔偿
合同法与侵权法是传统债法的两个核心领域。一般认为,合同保护期待利益,而侵权保护固有利益。但是,在具体的合同实践中,几乎所有类型的合同都可能发生期待利益与固有利益的双重保护问题,从而引发合同与侵权的关联。所谓合同法与侵权法边界模糊的"灰色地带",本文称其为"中间领域"。本文内容也就该领域的法律调整模式进行系统研究,本书横跨合同法与侵权法两个部门属于民法学基础理论的学术专著。《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研究——以制度互动的实证分析为中心》为国家社科项目,也为我们与湖南法学院学者徐涤宇老师合作的罗马法丛书项目之一。
德国侵权法的、最重要的发展就是交往安全义务制度,这一制度已成为德国过错侵权责任理论的主要部分。我国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借鉴德国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创设的。本书以德国原始资料为基础,系统、全面地研究了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包括其产生、意义及类型化、法定化的交往安全义务等。作者还着眼于中国问题,提出借鉴德国法的理论以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不作为侵权、间接侵权、特殊侵权、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等。
《共同侵权行为解释论》在对我国民法学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成立基础的主要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以解释论视角对《侵权责任法》第8~4条进行了自己的诠释,并对我国民法学界的不同解释进行了辨析。据此得出的结论是:二人以上侵权行为造成法律上不可分损害者,各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造成法律上可分损害者,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德国侵权法的、最重要的发展就是交往安全义务制度,这一制度已成为德国过错侵权责任理论的主要部分。我国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借鉴德国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创设的。本书以德国原始资料为基础,系统、全面地研究了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包括其产生、意义及类型化、法定化的交往安全义务等。作者还着眼于中国问题,提出借鉴德国法的理论以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不作为侵权、间接侵权、特殊侵权、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等。
本书即按照“损害与可救济的损害——损害的金钱评价——损失的分担——赔偿理念”的架构,就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展开系统研究,并针对性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以期为实践提供智力支持。除前言及结论之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章:损害与可救济的损害论。第二章:损害评价论。第三章:损失分担论。第四章:损害赔偿原则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