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一部侧重于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划分的理论与实践兼顾的知识产权法方面的个人专著。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但又承载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领域的使命,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是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边界,以此确认个案中被控行为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本书以知识产权保护原理为指导,立足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和问题,以及当前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和司法保护特点,关注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背景下出现的新型知识产权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司法政策、新技术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在法治化的进程中,将体育赛事的保护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已不可逆,而在我国立法缺位、司法模糊化的现状下,对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有着更深远的意义。本文主要寻找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法理基础,构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解决司法实践中棘手的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的立法建议。本文将重点对体育赛事品牌知识产权的内涵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体育赛事转播权、体育赛事品牌与体育赛事商业秘密,分析各类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特点及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寻找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一般模式及一般路径,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结合我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特殊性及域外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有针对性地深入探讨优化我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路径和方案。
本次修改主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 放管服 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专利代理人的称谓改为 专利代理师 、放宽专利代理行业准入等。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一是简政放权,支持创新创业,减轻群众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与创造力。包括取消代理机构设立审批的省级初审;放宽代理机构组织形式要求;简化考试报名条件,取消申请代理师资格应当具有工作经验等要求;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是放管结合,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包括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支持创新,鼓励代理机构和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弱势群体提供代理援助服务;健全执业规范,要求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完善关
当今社会,商业竞争日益激烈,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企业往往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通过专利诉讼来打击竞争对手、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自身品牌知名度成为一种新的商业手段,因此,专利维权案件数量近年来不断增加。本书从实务出发,分析了专利维权案件中的重点法律问题:专利侵权的认定、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公证取证、专利侵权案件中合理利润的确定、专利侵权诉讼之现有技术抗辩、专利侵权诉讼之先用权抗辩等,对其他律师从事专利维权提供了借鉴与启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识到文化遗产管理机构不断 增长的需求,因此委托创作了本指南。本指南分为两 个部分, 部分包括博物馆知识产权的确定,以及 与博物馆所承担的使命和任务相适应的 佳管理实践 :第二部分分析了现有的和新出现的商业模式,作为 创造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的工具帮助博物馆辨识和抓 住机遇,以使博物馆的各种项目得以延续,并实现其 使命和任务。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至今,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走过了近30年的历程,形成了既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又适合中国国情的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司法审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本书在对中国专利制度进行概括介绍的基础上,精选了中国在加入WTO后,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个典型专利审判案例,通过资深知识产权法官对这些案例的解读,深度阐释了中国专利法的主要内容。
李菊丹所著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内容简介:植新品种/植物创新的保护制度,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历史原因,美国和欧洲发展出两种各有特色的保护模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及TRIPs协议的缔结和实施,在植物品种/植物创新保护的问题上,又增加了不少可能影响植物品种保护的国际力量。本书系统地讨论了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欧盟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以及植物品种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尤其关注美国和欧盟立法选择的原因、特点及其实践运行情况,以及有可能影响各国植物品种/植物保护制度的国际力量及其原因,从而为中国的植物品种/植物创新的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借鉴。本书分为四编对上述问题展开讨论。编为“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分别以1930年《植物专利法》、1970年《植物品种保护法》以及1952年修订的《专利法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章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新形势: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相博弈;第二章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模式之探索;第三章数字化时代著作权维权之道——集体管理;第四章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失灵;节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诞生于北欧的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北欧特定的政治、文化、社会为土壤,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透明高效运行为关键支撑,带有深深的北欧烙印。且该制度太过追求实用性,忽视理论和逻辑,与主要国际条约存在 违约 问题。我国既不具备与北欧相近的土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无力承担此重任,不宜移植该制度。
张林编写的《商标显著性研究》讲述了: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是商标基本、主要的功能,而商标显著性则是对商标标示来源功能的抽象化。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在构成商标显著性事实基础的同时,也构成了商标显著性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的内涵——商标显著性就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力和区别力。但是,该种定义忽视了商标显著性所具有的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作用。商标具有显著性,法律就会赋予商标专用权,对商标的使用就会进入私人领域;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则意味着该商标处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对于该商标的使用并不存在排他性的权利。 商标显著性是消费者对于商标标识的主观认知状态。“第二含义”、知名、商标的混淆可能、商标的淡化等等商标法中的重要概念,事实上都与消费者的认知状态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商标法中
本书是福建工程学院知识产权系列之一。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立足本校理工科院校特色,重点发展与理工科关联比较紧密的知识产权学科。本系列教材就是承担这一学院战略的重要载体。本书稿共四编,分别是总论、著作权管理、专利管理、商标权管理。各编由章节构成。本书稿知识产权管理的编写,在着眼于保证法科生掌握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基础上,特别注重知识产权实务和知识产权管理理论的结合和平衡。比如,在第二编的著作权管理中的第三章中,专有一节设置著作权难点热点问题探讨内容。本书稿每编中都有一节对实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探讨内容。这种编写上的巧思,不仅形成了本书的编写特色,更有助于法科生具备较高的知识产权理论素养和实务水平。
《知识产权法》自2000年首版以来,已经使用十多年,目前为第四版。期间,结合我国 知识产权立法修订、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完善以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特别是国 际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政策的演变而历经多次修订。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发布后,我国再次启动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制度的全面修 订和完善,完成了《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 的第三次修订。 目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也已经多次公开征求意见,接近完成。同时,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及案件数量上升,各种典型案例涌现,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多 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水平也不断提高,相关指导性判例及司法解释逐步 发布,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并运行良
作为版权核心产业之一的中国录音产业遭遇持续快速缩水,产业界人士呼吁我国《著作权法》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进行赋权。学界对该种权利诉求的浅层面的分析形成正反两种观点,本书认为需要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赋权的正当性进行全面的透视,以中国利益为中心,论证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赋权的必要性以及如何科学地构建该种权利。 刘铁光所著的《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法律问题研究》章介绍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界定与保护历程。录音制品二次使用是指表演者与录音制作者对录音制品用于广播与向公众传播时,使用者应向表演者与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其在著作权伴随传媒技术发展而扩张的进程中得以产生。《罗马公约》第12条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全面保护成为各国著作权法保护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助推器。由于众多利益集团在这种扩张进程中的推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