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借鉴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判例,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及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操纵公司重大决策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提出法律对策。除鼓励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运用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制度寻求救济之外,我国法制可以参考德国法的事实上康采恩制度、并吸纳美国法上公平交易责任制度中的关键环节,来构建公司法上的补充规定;此外,公司法上应当引入股东之间的受信义务原则,并辅以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从多方面来遏止控股股东、其负责人以及为侵害提供协助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鉴于实践中商业银行及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也具有相当程度的“公众性”,为保护银行储户和证券投资基金单位持有人的
本书是站在全球经济发展和全世界公司法发展的大潮中对日本公司法进行讨论的。公司法理念虽然抽象,但作者却深人浅出地向我们揭示了它的精义。他在本书中认为,公司法是公司的基本法,公司法制定有关股东出资和公司根据该出资决定运营并进行经营活动等方面的规则。同时认为,公司法就是规定与公司相关的“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