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书的特点 本书与大陆法系一般教材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教材通常按照的逻辑结构,全面、系统、深入地对相关主题进行阐述,即便附有案例,大多也是对相关原理、争点、难点或论题作出说明、佐证或者补充而已。而本书多是直奔案例,把要说明的问题通过案例的介绍和对法官意见的引用,融进案例本身或者案例之后的问题之中,并且常常不给出问题的答案。至于对这些问题所在的语境和背景知识的介绍,以及相关问题的分析思路和参考答案,大多留给教师或者学生自己在教材之外加以解决。这种教材编写方式对阅读和使用教材本身不啻为一种极富难度的挑战,需要读者花相当长的时间去适应。 以保险监管为例,一般教材通常会介绍保险监管的主要着眼点,其内容可能包括:保险执业许可、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赔付能力、提转准备金、法定再
二、本书的特点 本书与大陆法系一般教材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教材通常按照的逻辑结构,全面、系统、深入地对相关主题进行阐述,即便附有案例,大多也是对相关原理、争点、难点或论题作出说明、佐证或者补充而已。而本书多是直奔案例,把要说明的问题通过案例的介绍和对法官意见的引用,融进案例本身或者案例之后的问题之中,并且常常不给出问题的答案。至于对这些问题所在的语境和背景知识的介绍,以及相关问题的分析思路和参考答案,大多留给教师或者学生自己在教材之外加以解决。这种教材编写方式对阅读和使用教材本身不啻为一种极富难度的挑战,需要读者花相当长的时间去适应。 以保险监管为例,一般教材通常会介绍保险监管的主要着眼点,其内容可能包括:保险执业许可、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赔付能力、提转准备金、法定再
诚如尹田教授所言,虽然在民法固有的契约法制度中,始终为保险契约法保留有特定的位置。但不同于民法上的其他有名契约,保险契约的形象总是显得特别,犹如“—大群黑发黑服孩子中的混血儿,虽非金发碧眼,但头发总显偏黄,眼珠总显偏蓝,无论怎么看,自是有些与众不同。”事实上,保险合同法中的许多规则与传统的合同法理论有着相当大的差异,更加体现出保险合同法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特征。与合同法相比,保险合同法的研究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有待强化,因此,有必要对保险合同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探析。
本书尝试解决以下问题:,立基于法定债券与理论来构建保险代位权各项子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不拘泥于法定债权与理论的细节处理,在围观层面充分吸取程序代位理论的合理成分。第二,立足于提供可行性方案的目的,提出保险代位权在原保险中适用范围的近期处理方式和远期调整目标。第三,结合诉讼法知识,详细设计了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规则和行驶方式。第四,为保险代位权和被保险人剩余请求权并存时的受偿顺序问题、妨碍代位问题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保险法基础知识》分为十九章,涉及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的各个方面,分别为保险与保险法概述,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释,时效与期间,财产保险合同概述,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人身保险合同的几个特殊问题,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组织,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监督管理,保险业监管动态。本书内容全面,语言简洁,理论联系实际,实用性较强,对公司系统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二、本书的特点本书与大陆法系一般教材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教材通常按照的逻辑结构,全面、系统、深入地对相关主题进行阐述,即便附有案例,大多也是对相关原理、争点、难点或论题作出说明、佐证或者补充而已。而本书多是直奔案例,把要说明的问题通过案例的介绍和对法官意见的引用,融进案例本身或者案例之后的问题之中,并且常常不给出问题的答案。至于对这些问题所在的语境和背景知识的介绍,以及相关问题的分析思路和参考答案,大多留给教师或者学生自己在教材之外加以解决。这种教材编写方式对阅读和使用教材本身不啻为一种极富难度的挑战,需要读者花相当长的时间去适应。以保险监管为例,一般教材通常会介绍保险监管的主要着眼点,其内容可能包括:保险执业许可、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赔付能力、提转准备金、法定再保险、市场
本书尝试解决以下问题:,立基于法定债券与理论来构建保险代位权各项子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不拘泥于法定债权与理论的细节处理,在围观层面充分吸取程序代位理论的合理成分。第二,立足于提供可行性方案的目的,提出保险代位权在原保险中适用范围的近期处理方式和远期调整目标。第三,结合诉讼法知识,详细设计了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规则和行驶方式。第四,为保险代位权和被保险人剩余请求权并存时的受偿顺序问题、妨碍代位问题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德国司法体系对“二战”前后令人发指的纳粹罪行到底应负怎样的责任?对这一问题,战后德国法学界一直讳莫如深。本书是战后德国部全面深入探讨和批判纳粹时代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著作。作者英戈.穆勒以翔实的史实为依据,大胆地探究了第三帝国时期德国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对纳粹罪行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而从反面论证了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基本司法原则和正当司法程序对于一个法治国的必要性。本书于80年代末在德国出版后长居书排行榜榜首,很快被译成多国文字,流传甚广,好评如潮;同时也强起了颇多争议。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就保险合同章部分如何把握立法原意、正确理解和适用新的保险法,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后统一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抓紧制定相应司法解释的同时,组织了本院民二庭从事保险审判和研究的法官,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多年从事保险审判实践的法官,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 编写组在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阐释过程中注重对实际问题的解决。他们在条文涉及的“实务中的问题”部分探讨的多是在调研过程中从各级地方法院调查收集的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列举分析各种不同观点,阐述《 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的主张;“案例参考”部分选取的案例均来自于法院审判的案件,由本身作为法官的作者进行评析,真实、生动,
本书从日常工作中摘选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保险纠纷案例,集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智慧,结合保险诉讼进行了保险理论问题的探讨,从侧面介绍了保险经营、保险消费等方面的知识,为社会各界认识和了解保险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窗口,也必将推动保险法制建设和保险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本书所收集的28个案例,涉及当前财产险多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蕴含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险种涉及面广。本书所涉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典型性和普遍性,内容形式多样。既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医疗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租赁房屋等保险;也有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财产一切险、责任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 二是案例评述清晰。本书对每个案例进行详细解读,设立了争议焦点、法院观点、法律评析、案件启示等条目。其中不乏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了配合修订后的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帮助读者理解这部重要法律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参与保险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本书,供学习参考。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关系中彼此双方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内容,其立法基础除了传统民法上契约乍 由之原则及兼顾其社会性之精神外,亦须衡量当事人地位之消长及强弱;其解释不仅尽量保护被保者个人之权益,亦不可偏废承保者之危险共同团体性,唯执两而用中,方达真正公平正义及实质契约自由之法谛。 本书是基于1997掂保险法修正后的改版。本书该次最主要之修正,仍以本书原来之基础及架构上做修订之工作。主要有对于新修正通过之“保险法”第33条,第34条、第54条等,新修正通过条文问题作修正或增删。其次,有关人身保险是否有保险利益之适用,为避免读者之误解,特别补充说明之。“保险法”第64条解除权及“民法”第92条之撤销权在适用上之关系,以及“保险法”第64条解释权行使之对象问题,本文亦提出与“法院”民事庭决议,及“法院”判
诚如尹田教授所言,虽然在民法固有的契约法制度中,始终为保险契约法保留有特定的位置。但不同于民法上的其他有名契约,保险契约的形象总是显得特别,犹如“—大群黑发黑服孩子中的混血儿,虽非金发碧眼,但头发总显偏黄,眼珠总显偏蓝,无论怎么看,自是有些与众不同。”事实上,保险合同法中的许多规则与传统的合同法理论有着相当大的差异,更加体现出保险合同法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特征。与合同法相比,保险合同法的研究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有待强化,因此,有必要对保险合同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探析。
德国司法体系对“二战”前后令人发指的纳粹罪行到底应负怎样的责任?对这一问题,战后德国法学界一直讳莫如深。本书是战后德国部全面深入探讨和批判纳粹时代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著作。作者英戈.穆勒以翔实的史实为依据,大胆地探究了第三帝国时期德国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对纳粹罪行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而从反面论证了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基本司法原则和正当司法程序对于一个法治国的必要性。本书于80年代末在德国出版后长居书排行榜榜首,很快被译成多国文字,流传甚广,好评如潮;同时也强起了颇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