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纳 薄逸克教授所著的《刑事诉讼法》是德国影响力最大的教科书。而且这本教科书在我国大陆以外的东亚地区也已成为经典,一个典型例证是,但凡台湾地区留德学者之文献,几乎无一篇不引用这本教科书者。 《德国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第15版)》涵盖刑事诉讼法的总论和分论部分,其中总论部分包括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以及管辖、诉讼主体、回避、刑事追诉专门机关职权、被告人基本权利、辩护、证据法制度和原理、证据排除法则、强制措施尤其是羁押、诉讼要件和诉讼行为等全面的基本制度和理论范畴。在总论部分涉及到了许多中国刑事诉讼法尚属研究空白,甚至完全未知的领域,例如刑事诉讼行为理论,诉讼客体理论、自主性证据禁止理论等。其研究方法更是从德国盛行的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入手,即每一个理论议题都不脱离法条的解释技术。 在分论部
本选题被德国出版社定位为学术型教科书,是德国法学界备受欢迎的债法教科书。 本选题详细介绍了德国合同债之关系和法定债之关系,特别强调债法各论与债法总论之间的关联性,可以帮助读者建立完整的债法知识体系。作者非常重视对债法理论的系统介绍,阅读《德国债法各论(第16版)》能够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德国债法各论的制度背景。 本选题的另一特色是理论与实务高度结合,作者运用大量经典案例展现债法制度的具体适用,不仅可以培养和训练读者的债法思维,还可以为法学同人解释、适用我国《民法典》相关内容提供参考。本选题还以小贴士的方式介绍了一些比较法知识,这在德国法教科书中是较为少见的。
作为一本德国刑法学教科书,《德国刑法基础课(第7版)》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文献资料充实,吸收了近年来的重要判决与理论发展,引注中的信息量很大,方便读者快捷掌握各种观点并进一步查询各种学说。 其二,立场偏向主流,除了对法益理论的坚守外,《德国刑法基础课(第7版)》尤其强调并广泛应用了在德国学界占据主流地位的客观归属理论。 其三,内容全面,除了刑法总论之外,还专门增加了刑法分论的部分内容,即杀人犯罪与身体伤害犯罪两章。 其四,体系科学,章节编排顺序为基本理念、犯罪构造概览、杀人犯罪与身体伤害犯罪、总论各问题详解,让读者了解基础框架与基本罪名后才开始深入了解总论的各个细节,符合初学者的学习规律。 其五,文字流畅易懂,没有使用复杂的长句与晦涩的词语,对于初学者而言没有太多语言上的障碍。
《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是李斯特重要的代表作之一。此书初版于1881年,曾被译成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芬兰语、希腊语、塞尔维亚语等多种语言,在国际上广泛流传,影响很大。鉴于李斯特逝世后刑事立法和科学领域的进步,为了使教科书跟上刑法和刑法科学发展的步伐,施密特博士在1927年修订出版《刑法教科书》第25版时就对教科书各章节进行了全面、认真的修订,对部分章节作了重大的修订,第26版又再次进行修订。虽经多次修订,但基本体系没有变动,对于李斯特关于犯罪和刑法的基本思想及其独特的刑事政策倾向都原封不动地予以保留。
《巴黎圣母院》以1482年的法国为背景,以吉普赛姑娘爱斯梅拉达与年轻英俊的卫队长、道貌岸然的副主教以及畸形、丑陋的敲钟人之间的关系为主线,热情呕歌了吉普赛姑娘与敲钟人高尚的品格,深刻鞭挞了卫队长与副主教的虚伪与卑下。小说艺术地再现了法王路易十一统治时期的历史真相,宫廷与教会如何狼狈为奸压迫人民,人民怎样同两股势力斗争。体现了雨果的“美丑对照”的艺术表现原则,它的发表,打破了伪古典主义的桎梏,标志着浪漫主义的 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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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德国法院判例:刑法总论》收录了德国审级法院刑法总论部分的一百个重要判例,除个别出自德国原帝国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外,其余皆源于德国联邦法院刑事庭。因此,《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德国法院判例:刑法总论》集中了20世纪下半叶德国刑法总论判例中的精华部分。书中全部判例按照刑法总论的体系进行编排,每个判例背后,都附有罗克辛教授的若干设问和解题,从而以案例为导向,对刑法总论中具有重要实务价值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
本书为2020年5月20日修订的《德国社会法典》第六编:法定年金保险之全文中译本,内容包含参保人的范围,保险给付,组织、数据保护和数据安全,财政,罚金规定等有关德国年金保险制度的方方面面。德国是全世界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自1889年《伤残与老年保险法》颁布以来,德国的年金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完善,逐渐涵盖养老金、劳动能力减损年金和因死亡而给付的年金等方面内容,体系趋于完善,对我国养老保险等制度的完善颇具借鉴意义。本书对国内社会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法定年金保险制度感兴趣的读者亦可从中获益。
经过20多年的艰苦准备,旨在重新创设德国民法基础的努力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其标志就是已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出台。这是德国民法上的一件大事。德国这次进行债法改革的根本动因是《德国民法典》自身(特别是在给付障碍法、买卖法、承揽合同法和消灭时效法等方面)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与不足。这些缺陷与不足已经严重妨碍并制约了德国民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德国民法上的这场重大“革命”由于政治上的原因一直迟迟没有能够到来。真正使这一改革方案走近德国大众、走入德国民众生活的,是来自欧盟总部布鲁塞尔的欧盟指令 (EU-Richtlinien)。其中,首当其冲应当转化为德国法的是《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verbrauchsgueterkaufrichtlinie)。德国立法者利用转化欧盟二级立法欧盟指令的强劲东风,一举消除了《德国民法典》中长期存在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