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组织编写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公法系列教材之一,依据*高等教育司制订颁布的基本教学文件《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之《中国法制史教学基本要求》进行编撰。在总结教学科研和教材编写经验的基础上,本书充分利用文献档案资料和文物考古材料,广泛吸收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新成果,试图反映中国法制史教学研究的新水平。 全书共分十二章,以中国法制发展的五千年文明史为基本脉络,从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法律渊源、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诸方面简明掂要地阐述了各个时代的法制状况。其主要特点是篇幅精练,内容简明,突出重点难点,力图客观叙述法制历史,尽量减少作者主观评判,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和理论分析的能力。本书可作为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教材,也可供相关专业学生作为学
16世纪,西方传教士的接踵而至为西方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奠定了基础。 然而,直至清初,他们才开始把西方法律、法学带到中国。当中国传统法制遭遇西方文明,中国近代法制又有怎样的发展呢?《法制史话》从清初国际法的传人开始,到中西法律的磨合,再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以丰富的史料,向读者详细介绍了西方法学的引入对中国法制传统的影响,以及中国近现代法制的发展历程。 《法制史话》的作者是李力。
民国时期的契约制度,是清末修律以来法律制度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产物。本书关注的焦点 在于该时期契约制度的各种“变化”:国家契约法是否发生了近代化的实质性变化,何时、通过 何种途径、何种方式进行近代化;民间的契约实践发生了哪些变化。其变化与国家契约法的近代 化是同步,还是存在冲突;司法机关又如何解决这一冲突……通过对传统与近代、国家法与民间 实践等方面的考察。描述出中国近代民法发展的一个侧面。
本书选取在我国传统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皇帝制度中的关键一环 立储制度进行分析。回顾了对明代立储制度的学术研究,对明代立储历史进行梳理,并以万历立储这一政治事件为标本进行剖析。通过对明代皇位继承进行概述、对储君身份进行分析,试图阐释明代立储中遵循的原则:立嫡立长。对万历立储过程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在立储上争执的双方所持立场及依据。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 ,但法律的儒家化并非在唐代以后便已告终结,而是 在宋元以后呈现出新的特征。本书通过较为深入地探 讨清代妇女改嫁相关法律问题,试图以这一具体问题 为例,揭示出儒家思想内部的丰富性和内在)中突, 及其作为实际的法理对法律领域所产生的影响。 吴正茂编著的《清代妇女改嫁法律问题研究》首 先讨论了妇女改嫁的主婚人问题,通过对民间习惯法 和具体司法案例的考察和分析,探讨了改嫁主婚人之 争中所体现的法律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该问题涉及如 何认识女子出嫁以后与夫家、母家的法律关系。本书 经分析认为,将出嫁女子在人身上完全归属于夫家的 倾向,不利于夫家与母家主婚权之争的妥善解决,也 与女子出嫁后与两家的实际法律关系不相符。民间习 惯法中显示了对该问题的较好的解决方
社会变革不仅需要先进思想的导引,也需要有常态的文化制衡。但是,中国的文化保守主义者,并没有像西方的保守主义者那样赢得社会更多的理解与认同。作为晚清文化保守主义思潮的奠基者,张之洞在提醒人们关注文化民族性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文化时代性的追求,他在试图维系现有政治秩序、并立足国情对社会变革做出循序渐进地审慎安排的同时,却无法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找到能够适应社会近代转型的可靠思想资源。保守主义的关键不在于保守与否,而在于保守什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或许可以把中国文化保守主义的前途,看做是一种作为心理倾向的保守思路,以期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寻求到一种合理的张力。
本书从历史的角度描述了普通法的诞生及其早期发展的基本情况。全书共七章,鉴于梅特兰在英国法律史研究方面的重要地位,本书从介绍梅特兰的生平和学术生涯开始,评论了他的巨著《英国法律史——爱德华一世以胶》;然后探讨了早期普通法发展的三条线索:司法制度、封建主义与英国的法治传统、地产权制度,接着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讨论了早期普通法的发展,宏观方面主要是和罗马法进行比较,微观方面则主要是分析了英国的法治传统与英国的法律职业阶层之间的某种内在联系;后一章则讨论了目前颇为热门的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本书从一个法学研究者的视角历史地探讨了普通法早期的发展,这在国内并不多见。书中引用了大量英国法律史方面的经典著作和原始材料,资料翔实,论证有力。本书适合于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者阅读,对历史学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内部因素和外来影响相互作用的历史产物,有其固有的特殊轨迹,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交织着异常复杂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社会转型对法制现代化的产生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法制现代化对社会转型也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在这一互动进程中,1840年至1928年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经历了启蒙期、发生期和徘徊期三个阶段。伴随着近代中国社会的历史递嬗,社会思潮、知识分子转型、法学教育转型对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中国自清末民初以来,一直面临四方近代法律与固有传统文化的冲突及适应的问题.立嗣是中国传统上相当独特的身份继承制度,本文借立嗣制度在国家的实定法上由保存到废除的演变过程,反映大理院时期(1912~1927)的社会、立法与司法互动关系。本书大量使当时司法审列机构大理院的民事裁判档案,并辅以《大理院解释例全文》、《各省审判厅判牍》等,以“寡妇立嗣”及“异姓承嗣”为主要考察对象,选择具有代表性之案例,分析纠纷的发牛原因、丰要争点及大理院法官们的法律适用及推理等后,剖析大理院立嗣可裁判上呈现的特色.并对大理院的表现予以适当评价,以及讨论对于嗣后国民政府立法运动的影响。
本书收录了托马斯?杜斐有关 法律史研究的三篇代表性论文:《德国法律史:本国传统与跨国视角》(German Legal History: National Traditions and Transnational Perspectives),《欧洲法律史:一种 视角》(Global Legal HisotrySetting Europe in Perspective),以及《 法律史:方法论的讨论》(Global Legal History: A Methodological Approach)。作者渐次以德国法律史、欧洲法律史和 法律史为主题,深刻反思了以民族 为边界的历史框架和欧洲中心主义的观念屏障,试图通过一种关联与互动的 视角,来打破自我与他者、欧洲与亚洲之界限。此外,本书还提供了一套崭新的方法论探索——侧重差异的法律文化转移(Translation),突破狭隘欧洲法概念的“复规范性”(Multinormativity),以及“ 地方化”(Glocalization)的法律空间预设,等等。
本书分为三篇。 篇:传统司法解析——权能与文化。本篇以始于秦汉、延续数千年的传统司法为蓝本,从司法权性质、司法主体、司法宗旨等方面全面剖析了我国古代司法的特征和效用,指出以刑为主的法律体面全面剖析了我国古代司法的特征和效用,指出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造就成以刑审惩罪为中心的司法体制与程序制度;民刑不分、律(刑)学独盛的知识体系造就了司法者知识技能地褊狭,加之闭隘的农耕经济阻碍了社会分工,无法刺激司法职能的扩展,使传统司法绵亘千年,而难有质的突破;请罪为主、惩办为要的审判理念,使刑事司法技能有所增进,却终困缺乏理性启导与职业支撑而陷于君主专制主义的泥沼,往复循环。 第二篇:传统司法的转型——嬗变与踯躅。在延续百年的司法转型中,本篇择取清末、民国和共和国三个重要时段所推展的性
所谓学术,据《辞海》解释,是指较为专门、有系统的学问。而学问则是学习、问难。①做学问、搞学术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它既要有努力的学习,又要有潜心的沉思,来不得半点马虎,几乎没有任何捷径可走。严格说来,学问与学术还是有一些区别的。何怀宏说:“学术是大家的,学术乃天下之公器,有规有界。学问是个人的,学问乃自我之心得,无端无涯。”②对大部分人文学科的学者来说,做学问主要是在书斋里面,得耐得住寂寞。虽然学者们要面对现实,但只有经得起冷板凳的磨炼才能产出真正的学术。做学问讲究个人的修养,是把思想变成文字的过程。思想一旦变成用文字表述的作品,学问就成了学术成果。创新性的学术成果就是书斋里的“革命”,而“革命”性的学术是促使社会进步的精神力量。然而,学问是怎样产生,又是如何变成学术的呢?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从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进行了历时两年零六个月的“世纪大审判”。来自同盟国11国的法官组成远东靠前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了清算战争罪行的审判。 历经818次开庭,法庭证实了日本甲级战犯所犯罪行罄竹难书:在日本靠前利用新闻检查制度、警察镇压体制向人民宣传对外扩张计划,大力推行军国主义政策;对中国人民犯下滔天罪行,扶植“伪满”、发动“卢沟桥事变”、制造骇人听闻的南京大屠杀等;积极建立轴心国同盟;侵略东南亚诸国;偷袭珍珠港…… 东京审判本身面临哪些法律困境与挑战? 审判团如何服辩护方基于英美诉讼程序规则实施的拖延策略? 能否对发动战争的领导、策划和实施者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 这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法律较量。余先予、何勤华、蔡东丽编著的《东京审判(正义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