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是英国封建时期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1215年6月15日,金雀花王朝国王约翰王在大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被迫签署,共63条。《大宪章》确立的 王在法下 的原则被世界法治国家广为遵从。1215年之后,英国法治在数百年的演变中完善进步,妥协的政治精神及 王在法下 的理念也历久弥新,成为现代法治的基础性内容,从这个意义说,《大宪章》是英国法治殿堂的一颗瑰宝。
本书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具有 范式 意义的著作。作者依据清代官府档案、民间契约和民国初期的司法调查等第yi手材料,对清代习惯法进行了迄今为止zui为系统的探究。其讨论的范围,由清代习惯法的渊源、背景、流变,和习惯法的性质、形态、功用,到清代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直至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习惯法研究在社会理论上的意义。这一研究旨在反映清代习惯法所在社会的社会形态和权力结构,以关照现今在法律实践上的问题。无论是从材料上,还是从内容上,该书都堪称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典范。
本书详细介绍和分析了德国1965年至1985年是法理论发展的高峰的诸多理论立场和主张:法律论题学、法律诠释学、法律论证理论法律商谈理路、法律科学理论,法与社会科学、系统论、马克思主义法理论、政治法理论、纯粹法理论、法律逻辑和道义逻辑、法律信息学等,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理论对法和法学学家的重要影响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本书*主要的特色在于作者通过研究梁启超关于权利义务论、法治主义、国体、国家结构、司法独立等方面的法学著述与实践,展示了梁启超思想中广阔而幽深的法学世界,描述了中国现代法学兴起的复杂而立体的过程,回顾了在那个中华文明不断寻找方向、校正方向的时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于“中国向何处去”这个紧迫的、根本性的问题不断求索的历程。
本文中维亚克尔以德国民法为例,尝试揭示欧洲伟大民法典的社会模式及其变迁。他指出,西欧与中欧各国民法典的实质伦理学前提,都是古典个人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一战以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形式上的自由伦理向实质上的社会责任伦理的回归,而一系列 社会法 立法也抛弃了古典私法秩序的原理。但维氏也认为,通过记取一种法律文化存在条件的思想家和实务家们,私法科学将从危险中再次站立起来。本文甫一问世即引起学界高度关注。就维亚克尔提出的关于私法典社会模式变迁的论题,相关争论迄今未绝。
本书尖锐地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详尽地阐述了关于建设未来理想社会的一些基本原理。
本书为徐爱国主持的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之“西方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08SFB2010)的终成果。其中,章的执笔者为张传玺,第二章的执笔者为李燕,第三章和第七章的执笔者为徐爱国,第四章的执笔者为陈皓,第五章的执笔者为王婧,第六章的执笔者为薛万宝,全书由徐爱国统稿。 本书中插图均为1793年英国马戛尔尼访华团随团画师威兼:亚历山大所画。这些画作内容涉及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诸方面,不但成为18世纪西方了解中国的早的形象资料,还成为此后西方人关于东方景象的一个重要创作来源。
清末著作权法是中国著作权法史的里程碑。它承古代著作权法律文化之源流,开近代著作权法之先河,为民国著作权法乃至新中国著作权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特殊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为近代著作权法打上了深深的时代烙印,表现为从特许主义向权利主义过渡。 本书以近代中国著作权法的成长为主题,集中探讨了1903-1910年清末著作权法的理论与实践。对著作权的词源、如何看待中国古代著作权法文化与近代著作权法的肇始,以及清末著作权法的输入、清末著作权立法、《大清著作权律》对外国法的移植、清末著作权法的实施、清末著作权法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本书视角独具,对史料的挖掘较为深入,是一部研究近代中国著作权法史的力作。
《手的失窃案》作为法制史的权威经典作品,其成功的原因不仅仅在于其高度的学术水平和理论深度,更在于它具有远超一般学术著作的可读性和趣味性。作者为了让普通读者也能通过阅读理解法制史的核心历史课题,假设了一个法律案例:“手的失窃案”。当人的手离开了人体以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问题?离开了身体的那部分东西究竟算什么?而且它又属于谁?本书在对争夺他人身上切除的手臂这一虚拟故事进行思考的过程中,不仅对该看法的历史进程进行了梳理,并对围绕肉体的法学理论展开了全新的探究。本书观点新颖,叙述有趣,是名副其实的“学术畅销书”,已译成意大利语(2003年)、日语(2004年)。本书自问世后广受欢迎,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让普通人都看得懂并觉得有趣的法制史图书”。
以对话体的言说方式,集中讨论了作者近几年孕育发微的政治宪法学诸问题。以中西交汇、古今之变的视野,探索现代中国的法政起源以及内在的动力机制,在晚清以降的三个现代中国的历史演进中,揭示其承转启合的张力结构和升降沉浮的命脉节律。法眼看中国,一部现代中国史就是政治宪法与法律宪法的流变史,在滔滔不尽的历史洪流中,作者愿与读者共同寻找那砥柱中流的转型之契机。
法治是一种修养,一种习惯,一种行为环境。在任何社会中,法治都不会自然天成,而只能教化养成。 法学应该是博大精深的,因为它要汇集人类智慧的成果,要凝聚人类思想的精华。然而,法学又应该是通俗易懂的,因为它只有掌握在百姓的手中才能发挥作用。为此,法学应该走出脱离世俗的“象牙塔”,步人寻常百姓家:用老百姓的话,说老百姓的事,谈老百姓没太注意的问题,讲老百姓不甚明白的道理。 人生就像一个故事。每当一个生命诞生的时候,一个人生的故事就开始了。然后,随着年龄的增长,那故事也不断地发展演变,直到生命终结的那一天。很多人都认为自己的故事是非常独特的,是与众不同的,但事实上,每个人的故事都在很大程度上重复着前人的故事。虽然每个故事中的主人公各不相同,虽然每个故事发生的时间地点各不相同,虽然
传统中国,崇尚礼法治国,礼法合一,失礼入刑。上至皇室贵族,下至贱民阶层,社会成员的物质、精神生活方式,诸如:衣食住行、婚嫁丧祭、交际往来、娱乐信仰等,均受到礼法的严密约束,其特有的法律意识因此被塑造。礼法原则源于社会生活,又规范社会生活,引导社会风尚。受政治、经济及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不同时期,礼法与社会的关系张弛态势各不相同。传统社会,礼法体系及功能随王朝周期性盛衰而强弱,本质却无裂变;清末社会剧变,礼法方始趋于分离.法律向近代转型,法制近代化由此起步。本书以清代礼法与社会结构、社会生活、社会阶层以及社会心态等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依据官方典籍、正史记载、方志文献、报刊传媒、野史笔记等资料,对清朝前期、中后期及清末礼法与社会的互动情景做立体描绘,展现了多彩的社会生活画卷,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优势法律文化的传入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日渐式微;中西法律文化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对立与融合,逐渐形成一个新的近代化的法律体系——“六法体系”。六法体系历经晚清,*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三个历史阶段,紧跟*世界法律潮流,力图保存中国固有法律文化,体现了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双重目标。在中华法系的近代转型过程中,以沈家本、梁启超、孙中山和王宠惠等为代表的中国近代法家,筚路蓝缕,推陈出新,会通中西,功不可没,终建成中国法律文明史第二个独具一格,门类齐备的法律体系——六法体系。 本书着重回顾了六法体系的形成过程,并阐述了其在法律文化史和法律思想史上的意义。全书资料详实,博引旁征,重温历史,令人耳目一新;视角独特,立意高远,字里行间,不乏真知灼见,可谓近年来我国对于中国近代法律变
本书收录了作者近年来关于法律文化史研究的20余篇新作,它们分别对清代法律渊源,儒学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清末民初华洋诉讼与中国近代社会,中国与西方厌讼与泛讼的文化背景,日本古代法文化的发展与儒学的影响,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编纂经过与问题,德国竞争立法的百年演变史,远东法观念的误解以及日本法律文化的特点与启示,法学近代化,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传教士与中国近代法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民众法律意识与国家法律教育所产生的影响等我国法学界所关注的专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考证与阐释。同时,对中外法律史上著名法学家:格老秀斯、程树德、杨鸿烈以及丘汉平的生平与作品进行了评述。 本书的各个专题,已先后在国内各核心期刊以及台湾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公开发表,大部分属于填补国内法学研究空白的原创性成
清代的“大老虎”是如何落马的? 清代的调查组是如何破案的? 清代对上访案件如何处理? 清代的监察官如何纠察冤案? 《清代监察大案》一书将为您一一揭晓。 本书根据林乾教授和焦利教授在CCTV-12《法律讲堂》文史版“反贪往事”专题的主讲内容改写而成,主要讲述了五个清代历史上惊动朝野的监察大案,包括和珅反贪案、甘肃官员集体贪腐案、小御史查处山东巡抚国泰案、盗匪法场呼冤案、一个歌妓引发的官场地震案等,以耐人寻味的故事、精彩曲折的情节、通俗易懂的语言,剖析清代监察案例,再现清代宦海沉浮。 本书在用故事讲述历史、分析案件的同时,也提出了很多引人深思的评论,于故事中总结清代监察制度的历史经验、教训及其发展规律,以期为我国当代监察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廉政法律文化的完善提供历史参考与借鉴,并使读者于轻松
中华法系源于夏、商、西周三代,尤以西周为甚,这一时期是中国奴隶制法比较发达时期。由于先秦法制史料的匮乏、零散和古籍鉴别工作的艰巨,国内外尚无此方面的系统专著。 本书在史料处理上,立足于地下文献为信史,再印证古籍文献。如,对夏、商的法制资料,首先利用考古发掘的夏商墓葬、宫殿遗址、大量甲骨卜辞,再印证先秦古籍文献。对西周法制,则依据大量青铜器铭文,印证古籍文献。 甲骨卜辞以《合集》资料为主,再参与其它卜辞。铭文以传世金文和解放后出土重要铭文配合使用。印证的古籍资料有《尚书》中夏书、商书、周书各篇;《诗经》中风、雅、颂相关篇章;此外《易经》、《周礼》、《礼记》、《左传》等。 在篇章结构上,采用按部门法编目,有利于全方位了解三代法制。尤其注重对商、西周中后期法律制度的研究。通过
《国家形态·思想·制度:先秦秦汉法律史的若干问题研究》试图以传世文献及出土资料为依据,从国家形态、思想及制度等三个方向展示帝制中国早期的历史状况,并从中揭示法律在推动古代社会之演进上的功能。《国家形态·思想·制度:先秦秦汉法律史的若干问题研究》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春秋战国至秦汉的国家形态如何变化,百家之法思想的县体形象如何,部分法制度的细节又如何,由此,《国家形态·思想·制度:先秦秦汉法律史的若干问题研究》也对春秋战国法文化之于中国法律史的意义做出了新的理解。
清末十年修律,首当其冲的就是刑事法律的改革。针对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中央各部要员、地方封疆大吏均上奏了签注意见。本书在解读签注内容和意见的基础上.就大清刑律草案在立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理论、立法语言与技术等三个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历史缺憾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作者认为.以沈家本为代表的草案编纂者忽视对传统法律积极价值的创造性转化,导致草案出现了“食洋不化”的现象。而如何正确处理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明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协调融合问题,是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对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是晚清法律改革以来中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主要病因。
中国古代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研究中国古代行政程序,就是分析行政行为在时间、空间上的表现形式,以及其具有法律意义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 行政程序这一法律概念是在中国近代化运动中引入的,它建构在形式理性之上,其功能是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限制行政恣肆。中国古代社会虽然有发达的行政法律体系,但重视形式理性,轻视行政程序,尚未形成程序话语体系。在此语境之下研究行政程序,面临的困境就是因中国古代并没有形成行政程序话语体系,从而使古代行政程序很难与现代行政程序话语体系进行有效的知识对接。
英国土地法不仅是英国有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也是英美法系财产法的基础,英美法系财产权的可分割性和权益的多样性均根源于英国的土地法律制度,所以,研究英国土地法是认识和分析英美法系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本书详细阐述了英国历史上的各项土地法律制度,内容涵盖普通法地产权制度、衡平法土地权利制度庄园土地习惯法、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等。本书突破了传统上“普通法-衡平法”或“王室法-庄园习惯法”等法律划分框架的限制,以保有权为基本视角将各项复杂繁难的法律制度统合起来加以分析,从总体上揭示了英国土地权利秩序的形成、演变规律。作者在细致考证的基础上,不仅对各项土地制度进行了条分缕析,而且还揭示了英国土地权利制度在具体实践运作中的“分解一调和”变动规律,全方位地细致阐释了英国土地权利的政治、法理内涵
一、本书所用参考书,详见绪论第44—46页。其主要之参书,英文为:Sherman.Roman Law in the Modern World;Hunter,Roman Law;Willisand Oliver's,Roman Law;Morey,Outlines of Roman Law。德文为:Dern-burg,Pandekten。日文为:末松谦澄所译优帝《钦定罗马法提要》、盖尤斯《罗马法解说》、乌尔比安《罗马法范三种》。及法学博士户水宽人春木一郎两氏之《罗马法》。 二、本书引用我国民法条文,称次草案者,指旧民律草案(都1569条)而言。称第二次草案者,指拙著初版《民律要义》所附之新民案(都1514条)而言。称新民法者,指民国18年(1929年)5月23日公布同年10月10日施行之民法《总则》;民国18年11月22日公布民国19年5月5日施行之民法《债编》;民国18年11月30日公布民国19年(1930年)5月5日施行之民法《物权》而言。 三、本书于1915年印版、1918年印第二版之后,虽经苦心研究
本书的撰写立足于史实和大量手材料,参考*的研究成果,运用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行政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重点分析了清末中央官制改革的过程、结果和影响,探讨其成败得失。 清末的中央官制改革是在清政府内外交困、不得已的状况下进行的,其改革一方面具有明显的被动成分,另一方面也具有制度性影响和遗产,如在改革中产生了中国历史上部宪法性规范文件、按照分权原则制定个内阁官制并建立新的行政系统;废除科举制度;推行文官制度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考核机制,等等。所以这些内容都具有制度性意义,并对中国现代政治体制有重要影响。
中国监察法制的历史是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源远流长、从未中断的。监察法律文化的积淀之深厚与监察立法内容之丰富,都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创造力,是取之不尽的治国财富。 中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专制主义集权的轨道发展的,它之得以矗立,有赖于统一的军队和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撑。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使官僚按照法定职责行事,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治官而需要察官,为察官而需要法律,监察法制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 由于历代的历史背景不同,面对的政治形势和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关系也有异,因此监察法制的具体任务是不同的,但总的说来都是依法整肃百僚,“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平衡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分配,控制官僚个人法定权利以外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