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复合型制度”视角,运用“多重法律实践逻辑”,以联结法规范与法实践的“司法解释”为素材,解构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表象及其内在,对制度基本内涵、监督原则、范围、实效指标、构造模式予以深度探究。力图廓清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基本内涵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进行“从旁察看”式纠错监督。重述“合法律性监督、司法协同监督、程序性监督”三位一体式监督原则。辨析“双维”理念下平衡监督范围理论。实证监督质量的“纠错率”和“纠错量”指标,力图 “改判率”与“改变率”传统指标之歧争。尝试建构“双边同级抗诉”构造模式以优化“上抗下审四边形”构造模式。通过解析“单向性”、独断的检察监督权嵌套介入“两造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三角式”的行政诉讼活动中诸“行动者”的实践逻辑,揭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
传统的行政决策过程主要在行政系统内部完成,具有“精英决策”、“关门决策”和“管制决策”的特征。现代行政决策过程逐渐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决策的开放度、回应度和参与度,以避免行政决策权的滥用和腐败。《
本书在对民生的概念进行规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民生的四层内涵,并从法哲学的视野对民生概念进一步厘清,其目的在于从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中(权利-义务范畴、国家-社会范畴、公平-效率范畴)发现民生与法治结合的可能性与必然性。随后,本书回答了为什么法治可以容纳和吸收民生概念,立法、执法和司法应如何保障民生,并针对当前人们普遍感到压力很大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应对之策,如教育问题、就业问题、高房价问题和阶层固化问题。民生是中国发展语境中权利体系的主题话语,但人们所享有的民生权利应当同时承担适度的合作责任以及担当社会利益。作为新的法治模式,民生法治发展模式的历史出场具有必然性,民生法治发展模式对于实现中国之善治也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