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德国法学家拉伦茨1966年在柏林法学会所做的演讲。这是一篇驳论,它所反驳的是另一位德国法学家基尔希曼于1847年同样是在柏林法学会做的著名演讲《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拉伦茨在本演讲中认为:法学对于法律实践而言不可或缺,同时法学也依赖于法律实践。他从解释法律、发展法律的角度对法学的必要性和作用进行了论述;同时指出,法学的研究对象并不局限于实在法,还包括法律所调整的各种生活关系,而这种研究对于立法来说同样不可或缺。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与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业务模式。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日益突出,严重的更是演变为金融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多样性、复杂性、隐蔽性、智能性、涉众性等特点,由此引发不稳定风险显著增多,给社会带来影响。本书以互联网金融犯罪为研究对象,分为五章。章论述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立法现状、问题与完善;第二章研究互联网金融刑法的理念;第三章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法问题;第四章研究互联网时代信用卡犯罪的刑法问题;第五章研究互联网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法问题。
本书的研究思路是先对生态保护补偿概念的形成过程做出回顾,进行述评,界定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然后对参与者的主体性质和客体限制进行分析,揭示其私法性质。然后从调整方法的角度分析生态保护补偿有关资源使用权限制与利益弥补关系并阐明其私人利益属性,后推导并提出生态保护补偿行为区别于其他私法行为的关键在于对资源使用权主体采取特殊限制的方式,补偿行为具有为配置补偿权利义务提供民事指引等作用。本书的创新性在于系统分析并论证了调整生态保护补偿行为的方法是一种私法方法。生态保护补偿行为是建立在以自然资源使用权限制为基础的民事利益弥补光系之上的。
莱因哈德 齐默曼编著的《德国新债法:历史与比较的视角》是对德国新债法的权威评述;同时也从历史和比较的角度对立法改革进行了分析。本书试图从历史和比较的角度分析德国法。进行比较分析的参照物是《欧洲合同法原则》,该原则是对欧洲合同法之真正核心的学术阐释。进而,该原则还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系密切;实际上,《欧洲合同法原则》的前两部分中,至少有132个条文是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为模板的。
一、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所指的"刑事预审"与域外所称的"刑事预审"在概念上并不一致的问题,本书在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各方观点的基础上,对刑事预审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位。 二、厘清了刑事预审、刑事预审程序和刑事预审制度的概念和相互关系,并指出三者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相辅相成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必须依法准确适用。 三、明确指出刑事预审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而且应当是一种程序性司法审查制度。 四、在批判性地吸收和借鉴域外司法令状制度适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分步走"的方式设计了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阶段性改革方案。 五、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整体方案,即建立一个由预审法官主导并具备程序性司法审查功能的刑事预审制度。
本书对《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进行了详细的释义和解读,既有对条例内容综合的论述,又有对具体条文的阐释,还对实践中容易误解、混淆和困惑的问题,进行了辨析说明,内容全面、专业,是基层工会组织工代会实践操作的权威指导读物。
在宪法审查研究炙手可热的当下我国,宪法审查中的价值立场问题却未获得应有的重视,多数宪法学者对宪法审查中的价值立场相当陌生,甚至还有不少人不知道它为何物。其实,宪法审查中的价值立场问题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的大问题。因为它不但直接攸关着宪法审查是否真正启动,而且对宪法审查的结果即是合宪有效还是违宪无效起到决定性作用。基于价值立场问题对于宪法审查制度和整个宪政政制本身均甚为关键,特别地由于我国当下对价值立场这一课题研究极度贫乏之现状,作者就价值立场中的消极主义这一论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书旨在提供一个主要适用于制定法语境的法律命题与法律真理理论,以为正确判决的存在问题、标准问题与获得问题提供一个前后一致的答案。本书由五章构成。章 法律规则与法律命题 依次说明了,法律规则的本体论状态决定了我们能对其内容进行命题化的表述。第二章 法律命题的真值 首先批判了法律真理的怀疑论与空缺论。第三章 法律真理观的学说史重述 依次考察了法律真理的符合论、法律真理的融贯论等。第四章 基础融贯论的法律真理观 通过对几种代表性哲学理论批判性考察论述了何种本体论与认识论观点才是妥当的。第五章 法律命题与法律方法 则首先阐明了我们可以通过统一的法律命题理论来为司法判决的存在问题、标准问题与获得问题提供一个前后一致的答案。
本书主要是围绕《第*修正案》为什么必须包含并保护机器人表达提供辩护和理由。作者对通信技术及其引发的审查制度进行了历史性回顾,提出机器人表达所传输的是 实质性信息 ,即使是机器人发送或者接收的信息,但只要这些信息对于被接收方而言是可识别的,那么这些信息就是交际性言论,而应被视为 言论 。在此基础上,通过 无意图言论自由 规则界定机器人表达具有 效用 价值,从而提出《第*修正案》能够包含并保护机器人的表达。较为难得的是,本书作者特意邀请的几位评论教授也做出了针对性评论,甚至是争论,如格林梅尔曼(James Grimmelmann)教授明确指出将机器人传输视为言论的观点有待商榷,甚至并不正确;诺顿(Helen Norton)教授认为作者提出的 效用 准则也值得质疑。作者对这些评论和质疑做出积极回应:本书关注的是机器人言论表达的潜力;
本书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七大精神,站在新时代新使命新作为的战略高度,着眼机关工会工作的特点和工会干部的现实需要,对机关工会工作的基础知识、素质能力、实务操作等内容,进行了梳理、归纳和总结,简洁,实用,是新时代机关工会干部的案头工作用书。
对我来说,富启示性的发现之一就是,越趋近西方,亦即越趋近自由制度依然比较稳固、信奉自由信念的人数依旧相对众多的国家。那里的人们越不真正准备对他们自己的信念进行重新考察,越倾向于作出让步或进行妥协,也越倾向于把某种他们所知道的自由社会的偶然历史形态视作一种终极标准。另一方面,我也发现,在那些直接经历过全权式政制(a totalitarian regime)的国家抑或在那些类似全权式政制的国家中,只有为数极少的人从这种经验中更为明确地认识到了自由社会赖以实现的条件和自由社会的价值。
继《美国看法》一书出版后,著名中美学者、美国联邦*法院的出庭资格律师张军的新著《美国说法》*近由上海文汇出版社出版。 《美国看法》的出版曾广受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多大程度被关注,它也就多大程度被 加热 ,因为由一个大学毕业后赴美读完国政、又继续深造获得法学博士并在美国生活三十多年,然后又常在央视出镜的 美国*联邦法院出庭资格律师 来解读美国,确实要比其他的解读更亲和、更可信、更公信。然而,张军意犹未尽,觉得《美国看法》中的文章深度谈及美国的不多,他希望有机会更深地解析美国,剖析的方向大致是 大选篇 、 移民篇 、 税务篇 、 就业篇 、 留学篇 、 地产篇 、 安保篇 、 就医篇 等等,于是经过两年左右的准备,《美国说法》问世了。 《美国说法》是又一次与著名记者胡展奋的对话,比《美国看法》更系统一些
构建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专门程序是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所规定的儿童利益更大化原则、听取儿童意见原则的根本要求,也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提升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水平的重要途径。如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发达国家普遍在其关于儿童权利和家事诉讼的相关法案中都针对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规定专门的处理程序,而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已经在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开始不断关注这一问题。相比于普通民事纠纷,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核心特征是涉及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纠纷,构建此类案件专门程序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眼下当前纠纷,而是更大程度地修复发生破裂的身份关系,为涉案未成年人的未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因此,无论是传统少年司法的福利模式和正当限序模式,或者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模
本书主要内容为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法律文件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庭教育促进法》等与未成年人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文件。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大幅度放宽之后,与其配套的公司其他制度需要做相应改革,否则会引起公司制度之间的失衡,妨碍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效用的发挥。本书对与公司资本制度紧密配套的公司资本登记制度、公司类型制度、公司股权制度、公司诉讼制度、公司资本刑罚制度及其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协调统一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审视和梳理我国公司制度的新视角,并努力构建以公司资本制度为中心、配套协调发展的公司制度体系,从而增强公司法理论研究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既是英国法律史中脱胎于 王庭 (Curia Regis)的 活化石 ,又是当前英国(部分案件)、英国海外领地和许多英联邦成员国的终审法院。对它的研究,不仅具有历史价值,也具有现实意义。 对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研究涉及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法律多元主义等不同议题,作者并未通过宏大的历史叙事阐述这些议题,而是另辟蹊径,紧扣司法机构研究的核心--司法判例,见微知著, 案论结合 ,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投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历史进程和制度变迁。由于 遵循先例 是普通法系的基本原则,这一研究方法的好处在于能够确保对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研究轨迹不会脱离现实司法的范畴,从而使研究不仅具有历史叙事的张力,更充满法律实务的思辨。普通法系研究是外国法制史领域十分重要的课题。作者以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