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的永恒话题。从我国连续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来看,犯罪化都是历次刑法修正的主题,并且,近年来犯罪化呈现出扩大化之趋势。对此种现象,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不仅要知道刑法修正的是什么,更要知道其合理性及不足。对某种行为而言,是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是对其作出判断的基础。总体上,在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及其谦抑原则等要求对危害社会行为进行理性地犯罪化。
目的犯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该目的要么有助于明确犯罪故意的内容,使此犯罪故意能够很容易地区别于其他犯罪故意,要么能够对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产生影响。断绝的结果犯的目的是直接故意的内容;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超过要素。对目的犯的研究必须采用类型思维方告。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不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其适用方法是限制解释;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其适用方法是目的性限缩。
贪婪、虚荣、迷茫、失衡,使这些职务犯罪者人生奋斗的方向发生了偏离,滑出正确轨道,滑向腐败深渊……如何找到一种途径,在他们“偏离”之初就能及时发现和修正;如何确立一种制度,使他们根本就没有“偏离”的条件与可能一这就是本书所要告诉你的。
本书以国际化与本土化为主旨线索,对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进行了专题性研究,主要内容为: 1、从三个维度多元层面重新廓定了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同时运用整体论范式,对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进行了整体性反思,明晰了其整体状况、存在问题以及未来展望。 2、在学科特质的基础理论方面,对犯罪学的定义及其规律性、犯罪学研究对象、犯罪概念、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四个主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与探讨。 3、在犯罪解释的基础理论方面,不仅给这门事实学科、经验学科的理念给予具体界定,赋予具体内涵,还对国外犯罪学的理论从整体上进行了宏观把握,对我国犯罪学界努力的方向进行了独到的思考。 4、在学科成长的基础理论方面,对我国当前犯罪学研究的应对性、刑法倾向性、移植性与模化性四种性格进行了分析,重点讨论了我国犯罪学本土
根据犯罪进展的不同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在此基础上区别量刑,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当然要求。但何谓犯罪既遂、其标准是什么,并不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已经明确了的问题。 本文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部分,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完成并非犯罪人的主观目的的实现,也非自然意义上的行为的完成,而是体现立法者立法意图的犯罪完成。第二部分,犯罪既遂的范围。第三部分,犯罪既遂的类型。该部分结合不同的犯罪类型,指出了犯罪完成的具体标志。第四部分,犯罪既遂与刑法相关问题。就犯罪既遂与刑法中的相关问题如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犯罪预防(原理观点与实践)》新颖的题材结构以及注重理论结合实践的研究方法令人耳目一新。从题材结构上看,本书以《犯罪预防:原理、观点与实践》为书名,分为两个部分:部分为理论。涉及方法结构、社会预防、环境预防以及犯罪预防评估等主要内客;第二部分为实践,涉及犯罪预防从理论到政策、公共场所的犯罪预防、如何应对社会失调以及犯罪预防的前景展望等主要内容。此外,本书中诸多部分均有针对典型性案例或来源于实践经验的条理性概括的分析评述。从上可见,本书不但结构新颖、重点突出,而且其注重理论联系实践的突出特点一方面生动地体现了作者深厚的学术理论水平以及对实践的掌握和驾驭能力,另一方面也显著增加了本书的可读性以及理论和实践界参考借鉴的可行性。其次,亚当·苏通等专著的《犯罪预防(原理观点与实践)》内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问世于1764年4月。原著分为47章和一个“引言”;随后,作者针对来自宗教人士的攻击,又增加了一篇辩白性的文字----“致读者”(这个原著版本以下称为“47章版本”)。1765年,法国“百科《论犯罪与刑罚》派”学者达兰贝尔将此书翻译成法文,并且重新编排了章节,将正文划分为42章;这个版本(以下称为“42章版本”)曾经得到贝卡里亚本人认可和称赞。“47章版本”与“42章版本”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的差别在于体系编排和论述次序的不同,“42章版本”把原来分散在不同章节中的、关于相同议题的论述加以相对集中,对某些章的论述顺序做了调整,并且把关于某些重要议题(例如刑讯和死刑)的论述予以前移。根据我的比较,“42章版本”比“47章版本”多1句起承上启下作用的话;而“47章版本”则比“42章版本”多7句话
本研究课题将以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为指导,并结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涉烟犯罪案件的分析、判解,对涉烟犯罪的基本构成、处罚进行探讨,厘清打击涉烟犯罪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同时鉴于涉烟犯罪的特殊性,本研究课题还专辟两章对涉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涉烟犯罪案件的证据问题分别进行了专门研究,以提高办案人员的涉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意识和证据意识。研究本课题的主要目的是为打击涉烟犯罪的实务部门提供一些指导,而不是为了在理论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这一研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引用一些他人的研究成果,这也是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
本书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犯罪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成果,给合查办腐败案件的实践和对大量腐败个案的分析,较为准确科学地揭示了腐败行为内在的心里机制;针对社会预防和个体预防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提出了对腐败实施的心理预防的具体对策措施,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现实针对性。 本书,对于手握公共权力的各级各类官员,不失为一本警醒自我、提升自我,强化思想道德修养、健全心理品质的好读物、好教材;结于从事反腐倡廉和职务犯罪预防实际工作的同志,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从事反腐倡廉和职务犯罪预防理论研究的同志,在开拓研究领域、创新研究方法方面具有很好的启发作用。
我国的犯罪成立理论往何处去,这是刑法学中重要的时代课题。本书在克服对立思维的基础上,对我国能否引进域外犯罪成立理论、引进何种模式的犯罪成立理论、引进哪一体系下的犯罪成立理论、该犯罪成立理论是否符合我国的刑法典、该理论在我国应如何具体展开,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在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向法治化方向演进,以及借鉴域外法治国家的犯罪成立理论,是法治国家犯罪理论得以形成的两个基本途径。这两条犯罪成立之路不是相互排斥的。因此,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与域外犯罪成立理论并非是彼此对立、相互否定的关系;二者的并存,有利于理论的相互竞争,有利于个案公正的实现,有利于更加人性化的刑事判决的形成。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有必要引进域外犯罪成立理论。 以此为
本文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环境刊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以传统刑事犯罪概念为中心的内地制度,在立法方面以严重的环境污染罪行为惩处对象,执法上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跨部门方式进行执法,而司法上则以严刑峻法为审理环境犯罪案件的原则。比较而言,以成文刑事犯罪概念为中心的香港制度,在立法方面将环境污染行为全面刑事化,执法上以环境保护署为主的独立的方式进行执行,而司法上则以严格遵守既定的司法程序为审理环境犯罪案件的原则。总体而言,虽然两地对违法的污染环境犯罪者都能作出惩罚,但还未足以有效地控制和阻吓环境污染的罪行。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深和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正呈现多样化和多变化的发展态势、信用证和*犯罪的日益猖獗和花样出新就是在一背景下出现的突出现象。本书分别对信用证和*这种涉及信用问题的犯罪的成因、犯罪构成、司法认定以及惩治和防范等方面的内容作了分析研究,希望对全面认识和有效防范这两种犯罪及完善相关的立法提供有益帮助。
《论犯罪与刑罚》这部著作篇幅虽然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被誉为刑法学乃至法学领域里*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论犯罪与刑罚》原著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自1993年由黄风教授*次翻译成中文出版以来,《论犯罪与刑罚》已被列人中国刑法学研习者的书目。当时译本依据的是原著法文译本编排次序(也称42章版,由法国学者对原著重新编排章节而成),此次再版依据的是原著的47章版,由黄风教授*授权。
这是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国良通过实证调查所撰写的比较有分量的成果报告。作者通过海南省18个市县的实地调查,以详实的文字资料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文区位特点,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提供了新的思路。
自1987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次确立单位犯罪以来,至今已经有23个年头了。即使从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算起,也有整整13年了。单位成为犯罪主体,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单位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主体,是因为单位的某些行为已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并通过刑罚手段进行治理。 1987年以前,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既然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自然也就不能成为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单位犯罪诉讼的问题是不存在的。然而,自从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之日起,单位犯罪诉讼的问题就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刑事实体法是刑事程序法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刑事实体法,就没有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的首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刑法学是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科学。它既有深邃的理论,又与司法实践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所以刑法学的研究,一直为法学工作者所重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后,发表和出版了大量的刑法学论文和著作。80年代中期以后,几所法学院系招收了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给刑法学的研究注入了新鲜血液。一些博士生年轻有为,思想敏锐,功底扎实,研究深入,所撰博士论文,对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相当深度。一本一本的博士论文出版成书,使刑法学的研究生机勃勃,呈现更加繁荣的景象。
日月如梭,光阴似箭,一晃已过去了整整二十年,世界和中国的面貌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日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及各种友好往来也不断加深,和平、正义的力量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是,在日本,至今仍然有一小部分人对发生在六十多年前的那场侵华战争以及在这场战争中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罪行没有认识,甚至还通过种种方式(如修改历史教科书等)来予以否认。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强烈愤慨,同时也促使我们将本书予以再版。 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回顾总结日本侵略中国的历史,分析评价1946年至1948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争罪犯的审判,目的是让中日两国人民尤其是年轻一代加深对当年那场战争所造成的巨大的历史灾难的认识,对日本少数极右势力恢复军国主义的企图提高警惕——因为在这场战争中,受害的不仅仅是中国人民,也包括了
本书坚持加害—被害互动形成犯罪的中立刑法立场,选取被害人责任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尝试将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成果吸收到刑法领域之中,提出了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概念,并以被害人责任为基础评价犯罪现象以及现行刑事法体系,为刑事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填补了我国目前相关研究领域空白。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冲击、社会环境纷繁复杂及学业压力大、就业难等使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日益严重,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也越来越重视,青少年犯罪心理研究已成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近30年来,有关犯罪心理学的著作很多,这对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普及和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美中不足的是,专门介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读本却寥寥无几。这就影响了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的普及和发展。为了丰富这一领域,让更多的读者了解和掌握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同时也为学校、家长、司法、劳教机构提供预防青少年犯罪、改造罪犯的办法和途径,在皖南医学院心理教研室刘新民教授的组织下,作者们编写了这本《青少年犯罪心理》。 在编写此书的
本书以案件社会学理论为参照,在理论思辨和实证研究双重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理论。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理论的核心内容是:由于现行刑事立法赋予法官李有一定的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刑事法治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法官自由裁量权受诸多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影响。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影响定罪量刑的过程及其表现出来的样式就是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由于同性质的具体案件社会结构不同或同一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社会结构不同,法官受其影响程度也不同,定罪量刑不公正现象由此而生。实现定罪量刑公正的关键在于避免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发生作用。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法律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目的在于强化社会互助。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存在论结构不同。在罪刑法定的条件下,如何解释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根据,合理圈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是司法实务面临的重要课题。本书立足犯罪是实质违法性与形式违法性相统一的立场,以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违法等价性为中心,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事实特征、规范结构、处罚根据、作为义务的范围、等价性的判断标准、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阻却违法事由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