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刑法取消了流氓罪,也摘掉了刑法典中“口袋罪”的名称。但近年来,寻衅滋事罪又逐渐形成一个新的""口袋罪"",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抵挡不住地方个别司法实务部门扩大解释、滥用罪名的趋势,从而引起学术界、实务界更大范围的争论,也成为当下社会热议的司法话题。《寻衅滋事的罪与罚》回归法律条文规定的本源,通过对本罪的法理解释及对高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认识,整理刑法学家的主流学术观点,全面论述新""口袋罪""的形成原因以及它背后的法理学及社会学层面的众多思考。
《教唆犯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命题之上:命题之一:在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下,坚持教唆犯从属性也就同时坚持了从属性。命题之二:教唆行为是教唆者所教唆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命题之三:教唆犯是一种(预定的)共犯形态。命题之四:教唆行为的内在规定性——教唆行为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决定了教唆行为的犯罪性与可罚性。命题之五: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基于惹起说。命题之六:对教唆行为的立法技术决定了教唆犯的属性。
从决定性因素而言,现代德治与传统德治的重大差别就在于市场经济与法治。基于市场经济的法治社会的形成对于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比市场经济具有更直接的意义,正因为如此,研究现代中国社会的伦理秩序更应该关注法治。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根本标志之一,法治社会的形成导致了社会治理模式的变化即由德治主导变为法治主导。因此,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加快传统道德的现代转型,才能建立起合乎理性的、切实有利于民生的伦理秩序。道德权利是法治社会的伦理基础,而道德权利的实现本身也是一个充满道德风险的过程,法治社会必须舍弃境界伦理而追求境遇伦理。同时,法治社会凸显政治伦理,政治伦理秩序的建立尤其是政党伦理建设是事关整个社会伦理秩序的关键。法治社会伦理秩序的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
《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一书针对刑法修订后在毒品犯罪领域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数十个疑难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处理问题的思路与观点,充满新意,对于完善立法,促进理论研究、交流司法实践经验很有帮助。因而不仅为理论工作者提供了研究问题的实践基础,更是司法工作者的良师益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