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接轨的问题在国外早已引起学者的研究。但当下中国民法学界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均没有对物权法中的公私法接轨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论著。对于物权法领域中公私法接轨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基本上还处于待开垦的阶段,本书出版会及时填补这一空白。 《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将依据公私法关系的一般原理,界定有关物权的公私法规范的界限,厘清物权制度在不同层次上的法律构造及其意义。据此,希望为公私法的体系化、合理化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提供有说服力的论据。 在实践中,针对我国《物权法》及其他被公法工具化的物权制度,有效界定其规范属性和转化机制,完全可以为司法实践、相关立法提供指导。 《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为我们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合作项目《罗马法宇共同法》丛书的项目之一。
本书以解释论为基础,兼采立法论,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梳理来发现法律规律,通过比较法考察来探究法律传统和立法技术,重点阐释我国担保物权制度以推动法制进步。本书认为:一个国家、一个法域,如何在立法上确立担保物权的种类和选择各种物权的具体名称和权利内容,涉及法律传统的惯性、立法政策的定位和立法技术的选择。 本书论述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权利内容和制度体系。本书提出:农地权利抵押的深层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农村经济和社会保障问题。权利质权制度限制出质人对出质权利的控制、行使和处分等,与动产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机理一致。各国一般都规定了留置权,而且大同小异,只是名称不同、细节有别、适用范围有异而已。担保物权的竞存,虽然纷繁复杂,但是有章可循;虽属于边缘性制度,却富有法理和逻辑。
《民法学说与典型案例研究丛书:物权法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特色: 典型案例 精选68个物权法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易讲清规则。 裁判结果 真实呈现法院裁判结果,利于读者了解法律适用现状。 不同观点 集中展示针对各个案例的不同观点,各种理论火花的碰撞精彩纷呈。 法理分析 深入分析典型案例中的疑难问题,权威的专家,深入浅出的解析。 法规链接 准确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条文,方便读者参照理解法律适用规则。
《民法物权论》讲述了:著者自任职于“法院”(一九五五)后,有缘在司法官训练所、台大、政大、东吴、辅仁、中国文化等大学讲授民事诉讼法(一九五六迄今),以“法院”民庭代表资格,参与民法总则之修正(一九七四-一九七九),受司法官训练所聘为民法物权讲座(一九六四-一九七九)。对此三门法学,长期历久钻研,兼顾理论与实务,将思考及经验,撰著成书,深入浅出,易读易懂。惟两岸法制不同,文字表达方式,亦有出入。读者如能备有台湾版之六法全书(各种法律条文)及法学辞典,则更易了解。著者生平事迹,曾经同班同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教授谢怀拭先生于一九九九年以寿辰贺辞方式简介(附后),请读者参阅,不赘。
本书收录《物权法》以及与其相关的核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共59件,其中法律24部,行政法规6部,司法解释16件,部门规章13件,依据主题内容划分为综合、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四大部分。基本涵盖了物权诉讼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不同效力级别的法律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不同。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施行后也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并在司法文书中援引。而司法文件、规范性文件等,则不能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物权法的内容涵盖面较广,涉及的法律条文比较细碎,但是整体内容却固定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据此,本书打破了“常用法律
就经济学理论而言,所有制问题是研究一切经济问题的基础,所有制的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层面和核心地位的改革。就法学(尤其是经济法、民商法)理论而言,财产权法律制度居于经济法律、民商法律制度的基础层面和核心地位。企业法人所有权理论,在我国法学理论界早就有人提出过,但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从理论上对法人所有权进行研究,研究其经济基础、法律基础和法人制度基础;研究其与所有制的关系,特别是与公有制的关系;也研究其与经营权和国家所有权的关系等,清除人们的观念障碍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本书研究的重点之一。 如何建立法人所有权制度?其途径是什么?其法人所有权制度建立后如何运作,如何将法人所有权与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等等,也是本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司法部的课题,原题目为:“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但在研究中,作者发现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根本不是大陆法中的用益物权,它是支撑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基础,土地使用权基础上设定的用益物权才是大陆法系所称的用益物权,这样土地使用权就不是一个与用益物权相并行的概念,因此,在出版成果名称改为“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这种改变准确地反映本项目研究整个思路和思想。 本书并没有拘泥于传统大陆法用益物权框架,从传统大陆法用益物权研究我国的用益物权,而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认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不是其他大陆法国家的用益物权,而是具有独特属性功能的“用益物权”,进而认为我们应当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制度,将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塑造成为可流转不动产物权的基础,进而建立以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
王立志的这本《船舶物权登记论——实体法实现的程序进路》针对我国目前关于船舶物权登记的立法存在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系统、严谨、深入的研究。本书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视角,在坚持程序法独立价值的同时,阐释了船舶物权实体法通过登记程序法实现的程序进路,探讨了不动产登记与船舶物权登记的实体与程序差异,分析了现行船舶登记程序规范的立法与实务问题,并对各国(地区)船舶物权登记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结合实务,对我国船舶物权登记立法的体例、结构和立法原则问题作了详尽剖析,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关于船舶物权登记立法的理论架构和制度体系,提出了《船舶物权登记法建议稿》,对我国船舶物权登记立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本书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之一。作者不仅是学界权威,更是中国物权法立法进程的引领者,全程参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本次新版充分汲取了我国《物权法》的新成果,详释了《物权法》确立的新制度,并对《物权法》作出了独到的评析;同时,结合大陆法系新近物权法的理论研究动向及我国物权法司法实践,对物权法的内容作了全景式的阐述。 本书因袭现行法的体例,新增了编的设置,全书共五编二十四章。本书概念明晰,语言精炼,理论深度把握得当,既考虑到本科教学的系统性要求,又兼顾了进一步学习和研究物权法的参考需求。
制订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实现的。古人说,有恒产闭能有恒心。如果缺宪法完备的特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那么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 物权法的制订也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我国要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尽快制订和颁行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干的民法典。物权法的制订和颁行实际上是制订民法典的核心的部分。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物权法基本规则缺乏,使已经颁布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也
《物权法疑难问题研究》针对《物权法》和两个司法解释在适用过程中的出现的新观点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选择这些专题进行研究时主要基于“释法”和疑难问题研究这两个基本原则,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动产物权、*移植、耕地集约化租赁、转海造地行为中的海域物权、抵押权的顺位问题、动产担保物权、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系统中的异议登记、行政担任、占有、物权的转移与物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阐述。 王全弟、李峰主编的《物权法疑难问题研究》可作为高等院校民商法、物权法等专业教学用书,还可作为法院、检察院等法律部门等学习物权法知识的中药参考书。
物权制度是专门规定确认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的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称《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中国物权制度的构筑和完善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本书按照《物权法》的体例结构,以《物权法》的立法规定为主线,系统地分析了物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并实现了立法内容的解释与基本原理分析的结合。突出了《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全书紧紧围绕中国物权制度而展开和阐述。 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结构完整,逻辑严密,既具有理论深度,又具有实用价值。 全书分为五编十六章。具体包括:编:物权法总论(包括物权法导论、物权的一般原理、物权变动);第二编:所有权(包括所有权概述、不动产所有权、共有);第三编:用益物权(包括用益物权概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登记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物权登记错误救济法理复杂,横跨私法与公法两大领域,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牵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配置,关系静态安全与交易安全的选择。作者认为,物权登记错误救济包括立法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包括物权请求权的救济和债权请求权的救济。登记物权的善意取得要求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撤销错误的登记行为,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从物权登记到民商事登记,从物权登记错误救济到民商事登记错误救济,需要一系列顶层的制度设计。作者进一步认为,未来立法应当强化民事救济的功能,限制行政救济的适用范围。设立隶属于国务院的民商事登记局,设置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民商事登记官制度,是远期改革的重要目标。
本书是关于物权表征方式之公信力的专题研究,全书从物权表征方式与公示,公信原则的关系入手,区分特权的静态“表征”与动态“公示”,阐明二者与公信力之间的联系。随后,探讨了公信力承认之基础,以及不同特权变动立法模式之下,公信力的不同体现方式。在此基础上,本书集中笔墨对公信力的具体构造予以展开,详细分析了作为公信力之体现的善意取得制度。后,探讨了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原则的关系,从立法论的角度,主张以公信力替代无因原则,以建立保护交易安全的弹性框架,并建议采行要因形式主义的特权变动立法模式。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是“中国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论坛”会刊。《中国不动产法研究》创刊以来,以专业、务实、多元的学术风格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受到金平教授、余能斌教授、李昌麒教授、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孙宪忠教授、陈小君教授和王卫国教授等法学名家的支持与期待。沿继前卷特色,《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5卷对当前中国房地产融资这一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进行了全方位、多层面和深层次地研究解析,以不动产融资为主题,共编发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本书结合古今中外立法例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历程、体系建构、理论疑难问题及实务等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可以帮助一般读者学习和了解物权法,进而明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规范自己的民事行为;对于法律工作者及研究人员学习和研究物权法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书的特色有:,理论上,内容全面。结合《物权法》就物权法的有关内容尽心了详尽、系统的介绍与评注,体系完整,堪称是关于物权法的一部“工具书”。第二,体例上,注引详实,逻辑严谨。体现了作者扎实的理论功底,也为读者的进一步研究创造了条件。第三,实务上,针对性强。既有对现实中急待解决的理论问题的阐述,如“物权的社会化”、“征收补偿”等,也有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为应用物权法解决现时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有益的管道。
财产权利的取得与权利的变更、消灭、保护是财产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主体制度、许可制度、财务制度、票据制度、合同制度、继承制度等是保护财产权稳定与有效的基本法律制度。本书以辞书的形式,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对与财产相关的各类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解说,使读者能够从中了解到财产维权的相关知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书为拙著民法物权第二册,包括用益物权及占有。占有部分原系单独成册,因涉及物权基本制度,篇幅较多。用益物权部分则属新增,偏重于分析各种用益物权的法律结构,论述实务上重要争议问题,并探究用益物权的发展与台湾社会变迁的关联。本书出版承蒙程明仁先生协助校对。林清贤先生本其多年来支持的盛情,负责校阅全书,提供新的法令资料及改进意见,并致诚挚谢忱。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中国民法典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物权法草案的相关精神,进行了修改。本书的第六版修订主要修改和增加了以下内容: 1.在第三章第二节增加第三部分即 不动产登记程序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了说明。 2.按照《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修改了第二章第五节关于物权保护和诉讼时效的内容。 3.在第九章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按照目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试点经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进行了全面改写,增加了第五节即 土地经营权 部分,阐释了三权分置的基本规则,特别是对土地经营权进行了全面说明。 4.在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中,已经把居住权纳入了立法计划,成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组成部分。为教学需要,将居住权列为独立的用益物权,与地役权一起在第十一章中作
本书主要内容为与物权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本书按照综合、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进行划分,按照法律效力级别排列文件,以求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本书是一本关于德国物权法实体土地法方面的译著,章节内容层次清晰、译文准确精当,在版式、内容上与德文原书对照、统一,系统地展现了德国物权法在实体土地法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关解释,突出地体现了德国法律严谨、系统、富有逻辑的特点,并能够让我国相关研究者清楚地看到德国的物权法关于实体土地法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