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公众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普法读本,在中国社会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编著李显东等邀请了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著名法学教授、法律专家就自己研究为深透的法律进行解读,形成《专家解读百姓常用法律丛书》,奉献给广大人民群众。 本册为《甘培忠解读企业与公司法》。
32开法律法规单行本。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全部条文内容,附修订草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 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 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 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 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共六条,主要对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与撤销、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五)》规范了关联交易内外部责任。《*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给予受侵害的公司救济权利,强调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明确,尽管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但如果结果上存在不公平,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依然可以主张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承担损害赔偿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时间:2004年8月28日;通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条文数目:230条;核心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公司财会、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破产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
近年来的农村法制建设实践一再昭示我们,在市场经济大海中搏击和在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熏陶、成长起来的一代新农民,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个人与集体、国家的关系,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强烈和巨大的渴求。但由于农村人口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而法律条文繁多,内容晦涩难懂;法律专业图书不少,而适合农村读者的通俗读物缺乏,难以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对法律知识的需求。鉴于以上情况,有关部门组织了一批了解农村生活和 农民需求,并具有社会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学者编写了这套《中国农村法律知识读本》丛书。 编写一套适合特定读者阅读,内容涉及各个法律门类和目前法制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且语言风格、篇幅一致的法律通俗读物,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中国农村法律知识读本》的作者们,克服各种困难,
“关联法规精选”具有两大特点: 专家编法规——法律出版社,立足独有的深厚学术资源,邀请各法律部门的专家学者,主持“关联法规精选”的编写工作。各位编者均深谙法律体系之内在关联,专业引导,自是与众不同。 特色在关联——全书以关联为核心分成三个部分: 导读部分立足编选的实际过程,以主体法为核心,重在阐明收录法规之间的内在关联; 全文收录的法规,分成主体和关联法规两个层次,立体呈现法规全貌,主体法还加注了条旨,以概括法条大意; 正文的后,有选择地列出其他重要法律法规(包括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以方便读者的进一步检索和查阅。 此番架构,力图在全面与精简之间求得平衡,以确保丛书的权威性与实用性。
本书以合伙企业法为中心,通过条文注释的形式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并附录相关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了解国家合伙企业立法的大众实用法规工具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00年10月31日
为了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国务院决定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所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这在全世界都是首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没有做到,甚至可以说,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世界商事法制建设的巨大贡献。
支持小微企业和 三农 服务 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 为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 三农 ,条例立足我国国情,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扶持措施,主要包括:动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 三农 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 三农 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 三农 融资需求服务;被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 三农 的融资担保费率。 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方面,对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 门槛 、融资担保公司市场退出、融资担保公司主要应遵循的经营规则、监管体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以案说法丛书》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由本社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等著名高校的教授、博士、硕士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生院等专家、学者参与编写的普及性法律读物。 丛书主要针对农民、市民的法律需求,通过对我国部分法律的释义和实例解析,阐明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和具体运用,释义力求以官方统一解释为依据;实例解析则主要来源或改编于真实案例。每本以案说法都围绕一个(或一类)法律,把法律解释的准确性与案例的典型性结合起来,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希望对读者在解决法律运用中的实际问题有参考作用。 丛书对法律的释义仅是专家、学者对法律精神的个人理解,是一种学理解释。
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作为一种改革探索,这种形式对于调动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少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焕发了生机,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这次我们制定《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目的就是,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确保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中国应该继续坚持以市场为趋向的改革。国企改革不能停止,要避免产权改革中出现大的风险,当前重要的是法制。 ——著名经济学家 吴敬琏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国家工商总局称,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于充分利用现代公司制度的优势,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特别是对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拉动内需,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版 附配套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等。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 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机关、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机关、 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明确机关、 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
第二次修改的法官法是旨在建立省以下法院人员统一管理制度,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建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法官惩戒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