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的法律高参——投资经营的法律操作与风险提示》是一本有关企业经营的经典法律案例集。书中每个案例由案情介绍、法律问题、法理分析、延伸问题、相关规定等部分组成,通过简单介绍案例,提出存在的法律问题,再将案例与法理结合分析解决问题,后从一个微观的案例跳到宏观商业问题需注意的问题层面,给投资经营者提供详实的法律解释以及法律参考。同时,此书也是段逸超律师办案思路与方法的一个呈现,他将多年办案经验总结、法律思维方式一一呈现在此书中,对广大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学习者来说,这也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书。 北京大学法学专家、博士生导师蒋大兴先生称该书是一种“策略法学”产品,直击了民众为关心的法律问题;宁波市副市长张明华、宁波市司法局副局长吕强、宁波市甬商发展研究会秘书长曹云一致认为该书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观察和剖析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公共性问题,即国企在设立、经营到退出的过程中无不受着国家权力,特别是其中政府权力的影响,同时又将这种权力有形或无形地传递给其他市场主体和全社会。权力本来是为保障公共性而生,因公共性而具有合法性,但不受制约的权力极易异化为对公共性的悖反。一方面具有普适性,现代各国无论其社会制度为何,大多存在一定数量的国企,对这些企业如何有效监管,特别是如何规范其中的政府权力因素,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另一方面又极具中国特色,在社会主义制度和本土文化的双重背景下,国家对于国企在权力的表现形式、运行方式及制约手段等方面都有值得研究的特殊性。
本书结合读者熟悉的一些著名公司偶见报端的案例,对离岸公司在公司集团当中的各种运用进行了实证考察和分析,对离岸公司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尽可能细化,提出规制路径,期冀能够为治理和规范离岸公司的合法运行提供有益的经验参考和立法建议,促使其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公司登记管理公司证券与上市· ·公司治理公司财会公司破产改制·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要求,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发展需要,我国高等学校法学等专业的课程安排中双语教学要逐步达到一定的比例。 为了引进对国内双语教学有帮助的优秀的同外原版教材,同时对其以适当改造,使之真正符合我国目前双语教学的发展状况和广大师生的教学需求,我们对其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探索。比如,在哪些课程上引进原版教材对我国的法学教学更有借鉴和学习意义,引进何种难度和多大体量的教材;又比如,如何降低纯粹的英文原版教材的学习难度,如何为广大师生提供辅助学习材料;等等。 奉献于读者面前的这套21世纪法学系列双语教材,就是基于以上考虑和探索而做的一种有益尝试。我们选择了在国际法学科、重要的民商事法学科和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率先引进国外的原
本书围绕企业劳动用工、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常用,也是较为重要的问题展开,贯穿了员工入职、履职、离职各个环节的问题,内容精炼、实用,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在写作模式和风格上,本书别具一格,以80后的语言、情景剧的形式、幽默诙谐的风格,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融入其中,将知识、制度与操作技能巧妙地结合。读者可在身临其境的情景对话式阅读体验中,轻松搞定HR的相关法律知识,掌握劳动争议的正当解决之道。本书是一本难得的HR专业人员的入门书,帮助HR学会如何避免、解决劳动争议,同时,对于广大职场工作人员懂得如何维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大有裨益。
本书考察了美国各州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与实践状况,论证了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法理基础,剖析了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范围与限制以外有关“刺破有限责任面纱”制度的内容,并结合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境外间接上市是20世纪90年代后国内企业,尤其是国内民营企业、科技增长型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境外间接上市法律制度研究》以这一新型融资方式为研究对象,结合大量真实案例,比较分析了我国与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国家、地区在公司、证券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从境外间接上市各个环节阐述了国内现行法律制度对市场实践的客观影响与存在的问题,对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监管取向与立场变迁作了细致梳理,并在国家经济增长模式调整、国内流动性过剩等宏观背景下,对我国境外间接上市监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个人见解与判断。
本书从人力资本的法律地位展开,分析论证了我国发展员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对涉及员工持股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对员工持股理论及实践的分析,指出确认员工持股的法律规制路径十分必要,且不能因企业性质的不同而厚此薄彼。我国目前过分关注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而忽视民营企业员工持股的做法不利于员工持股的发展。应针对员工持股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统一规制。
本书以股权作为财产的流动性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之间的关系为线索,论述了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的相关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其人合性体现在股东之间的熟悉和信任成为公司建立的基础,基于这样的基础,股权转让限制制度被股东所采纳。常见的三种股权转让限制手段分别是同意程序、优先购买权和股权购买协议。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措施应以合理性为必要,不满足合理性要求的股权转让限制措施应为无效。除了股权买卖以外,股权的质押、股权继承或遗赠、离婚时的股权分割、股权赠与、执行法律所产生的交易及强制执行等均涉及股权转让限制能否适用的问题。违反股权转让限制措施的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应为有效的合同,但不一定发生股权变动的后果。股权转让限制制度实际上是在股权的流动性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之间
本书收录《公司法》以及与其相关的核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共30件,其中法律6部,行政法规6部,司法解释7件,部门规章共11件,基本涵盖了公司纠纷诉讼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不同效力级别的法律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不同。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施行后也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并在司法文书中援引。而司法文件、规范性文件等,则不能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本书以法律效力级别为依据进行分类,考虑到部分读者习惯以内容主题查找文件,将本领域几个主要方面涉及的相关文件总结如下: 公司登记,以《公司法》第六条、第二章节、第四章节为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利益的一部重要法律。我国现行商标法是l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颁布施行以来,已经先后历经两次修正。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现行商标法作了第三次修正。本次商标法修正,重点围绕商标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商标法作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完善。《修改决定》共计五十三条,对现行商标法的大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完善,增加和充实了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代理,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本书由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相关专家编写,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系列丛书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风险会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其防范和控制已经越来越为商业银行自身所重视。全书围绕近几年来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凸显出来的各类常见及典型之法律风险与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各种可行之法律解决方案,以期能对商业银行法律顾问乃至所有银行从业人员的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出现了一批新型企业形态,这些新型企业对传统企业法理论进行了突破并形成了挑战。在这些新型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被摒弃,资合企业和人合企业的区分被消解,公司与合伙之间的藩篱被打破,传统的企业法理论被颠覆。西方国家企业形态之所以有如此大幅度的创新,动力主要源于其自由主义及实用主义的传统,同时也是市场主体对成本与收益、效益*化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新型企业形态的出现对以股份公司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了挑战,大型股份公司在现代社会已经略显不合时宜。我国长期奉行“企业形态法定化”原则,使企业形态在法律的供给方面捉襟见肘,与西方与时俱进的企业形态相比,表现出了明显的陈旧与固滞。在知识经济时代,我国既应当对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完善,又要不断对现代企
本书聚焦于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及中国法的展开。基于董事责任制度对于现代公司治理重大意义的认识,从综合的视点出发,在制度、理念及实务方面,以董事义务和责任的构成特别是董事的责任追究为重点,探讨该制度的有机构成、责任追究的机能、责任制度的问题点及解决方法,展开中国董事责任追究的实务、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同时参考外国法的理论和实务进行比较研究。本书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探索今后董事责任的应然制度,得出立足于现实的具有针对性的研究结果,从而完善防止违法、提高经营竞争力的公司法律制度。
本书解析了实践中常见的公司僵局现象的概念、表现、成因以及本质,分析了现行法律对公司僵局的处理,并论述事前预防和事后破解僵局的各种技巧,同时对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司僵局处理机制提出了分析和建议。
本书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颁布的,它对于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和理要意义。本书正是为了配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而编写的。全书紧紧围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和事务管理实际,分别阐述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理论、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等内容。
本书提出并详细论证了中国不应引入美国普通法上的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制度的观点,并指出美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则的产生就是一种错误。本书的理论创新之处还在于,作者提出自然人控制股东与法人控制股东义务规则以及国家控制股东与私人控制股东义务规则应该具有差异,明确分析控制股东承担义务的相对权利主体,并且详细分析了救济的提起方式,即控制股东是对公司负有的义务还是对其他股东负有的义务,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谁能提起诉讼的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书作者全面考察并比较了各国控制股东行为规制的不同方式,即美国普通法上的信义义务原则、美国成文法上的股东压迫原则、英国成文法上的不公平损害原则、英国的Foss v.Harhottle规则的例外、因公平和正义清算公司以及大陆法系的诚实信用原则等。
重整计划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内容,其本质是对债务人持续经营价值的重新分配。本书以我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反思实务问题,剖析因果、利弊,以利益平衡为目标,以制定、表决、批准、执行重整计划为主线,完成了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法律制度和规制理念的展开与评判。主要观点如下:一,在制定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时,应慎重引入自由竞争机制;重整计划的内容设计应平衡协调诸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二,为保护表决权人的权益,应完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表决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分组、表决方式与表决规则。三,法院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审查批准时,应遵循*限度接受原则、可行性原则、*利益原则和*优先原则。四,应规定特定情况下由管理人替换债务人执行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同时应效仿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设置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