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的全部法条内容。《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主要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工伤保险条例》共8章67条,主要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失业保险条例》共6章33条,主要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和监督、罚则等内容。
德国司法体系对“二战”前后令人发指的纳粹罪行到底应负怎样的责任?对这一问题,战后德国法学界一直讳莫如深。本书是战后德国部全面深入探讨和批判纳粹时代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著作。作者英戈.穆勒以翔实的史实为依据,大胆地探究了第三帝国时期德国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对纳粹罪行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而从反面论证了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基本司法原则和正当司法程序对于一个法治国的必要性。本书于80年代末在德国出版后长居书排行榜榜首,很快被译成多国文字,流传甚广,好评如潮;同时也强起了颇多争议。
本书尝试解决以下问题:,立基于法定债券与理论来构建保险代位权各项子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不拘泥于法定债权与理论的细节处理,在围观层面充分吸取程序代位理论的合理成分。第二,立足于提供可行性方案的目的,提出保险代位权在原保险中适用范围的近期处理方式和远期调整目标。第三,结合诉讼法知识,详细设计了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规则和行驶方式。第四,为保险代位权和被保险人剩余请求权并存时的受偿顺序问题、妨碍代位问题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本书尝试解决以下问题:,立基于法定债券与理论来构建保险代位权各项子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不拘泥于法定债权与理论的细节处理,在围观层面充分吸取程序代位理论的合理成分。第二,立足于提供可行性方案的目的,提出保险代位权在原保险中适用范围的近期处理方式和远期调整目标。第三,结合诉讼法知识,详细设计了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规则和行驶方式。第四,为保险代位权和被保险人剩余请求权并存时的受偿顺序问题、妨碍代位问题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本书针对中国企业在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进行基础定性和定量分析,比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中国企业在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投资险别,聚焦中国企业在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投资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通过实证研究结果探究对于 一带一路 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改革的启示。 理论意义在于: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剖析海外投资保险合同的有名性。 实际意义在于:中国制定一部 海外投资保护法 ,将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纳入其中一章;其次,签署或修订有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相协调的BIT。全面实施准入前和准入时的国民待遇条款、明确间接征收的条款;明确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涵盖恐怖主义风险。最后,提出完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