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国民知悉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引导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万尚庆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导读》。本书对《社会保险法》的条文,逐条进行法律释义,并配以生动的实践案例,资料丰富,阐释全面、通俗易懂,对广大参保人员、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保险实务工作者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线索,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收录与其密切相关的配套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精要的实用解答,以便广大读者及时解决常见法律问题。
权威标准法律文本,实用易用型注释,专业人员编写,附录相关配套规定。权威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权威立法机关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专业解读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相关规定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社会保险法关于医疗和生育保险都有哪些新规定?它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和影响?新法都解决了哪些民生热点问题? 《新法解读与热点问答:养老保险》由法律专家带您逐条解读新法条文,并提炼出日常生活中的焦点问题予以解答,让我们每个人都能更清晰地了解社会保险法的新规定,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机动车保险理论晦涩难懂,一直以来难以被大众所掌握。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通过,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以后,这种情况就更加显著了。面对这些困难,实务中充满了似是而非的思维以及错误的做法,迫切需要认真地进行理论探讨。本书的*特点在于既有理论的讲解,同时又有案例的分析,让读者在案例中理解理论,在理论的指导下分析案例,两者相辅相成。读者能够通过本书清楚地了解到机动车保险中的困难、解决方法及其关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合同及其主体、保险合同订立原则、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通知、再保险的保费及赔付、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保险的基础建立于你的未来,保险的魅力在于给你的未来提供保障,保险的独到之处在于保管着你未来的危险。 既然保险在人们的生活中如此不可或缺,设定规则使之健康有序地发展就是保险法存在的理由。保险法律规则道德确定保险公司组织和经营的规则,并进而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有效地管理。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律师办案,还是法学院的课堂教学、学生考试、科研论文等,都离不开对法律条文的学习、理解和解释。通过《社会保险法学习式法规》对具体法律条文的学习,我们可以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也可以了解法律的精神内涵,甚至是法律的内在缺陷,因此,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系统掌握法律条文的内在关系,既是我们学习法律的基本功,也是一条有效的捷径。正是基于对法律条文在法律实践、教学科研中*重要性的认识,我们推出了“学习式法规”丛书,以帮助广大读者快速地自我学习和精通具体的法律知识。《社会保险法学习式法规》是丛书之一。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全书聚集社会保险法领域众多专家。通过对社会保险法热点问题分析、难点问题解惑及疑点问题探讨,解读了《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有利于读者对《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和适用。
本文对告知义务的法理根据的通说——“技术说”提出质疑,并论证“*诚信说”才是告知义务的直接法理根据。关于投保方缔约时不实告知的法律效果,本文提出了一种法律效果双层结构结构规范模式的解释理论。从世界范围看,立法逐渐加强对保验人的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揭示了不要求因果关系的规范模式、要求因果关系的规范模式和不考虑因果关系的比例原则模式是一个渐次发展的过程,体现出日益向消费者保护倾斜的趋势。本文还研究保险发达国家不可抗辩条款规则的新发展以及对我国保险实践的启示。关于投保方违反保险事故发生之通知义务,本文提出我国保险法修改时应设计与损害事实和过错相适应的不同法律效果。本文的研究表明,在外国和其他地区,一种普遍的保险人告知义务不仅体现在观念上,而且已落实到严密和周全的相应法律制度上。 本
本书分为两大部分,上篇主要介绍了保险和保险法的知识,详细讲述了保险合同的内容、形式及其订立、变更和终止,保险业及其监管;下篇讲述了保险赔偿处理的程序和争议如何解决,分别阐述了财产保险、海上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及人身伤害保险的赔偿处理实务,分析了典型案例。本书还附录了常用保险合同范本和主要保险法律法规检索。
1.以法释法 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权威的角度对主体法条文进行解读。 2.请示答复 收录全国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是对法律或司法解释的重要补充,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条文注释 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 紧扣法律条文,收录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具有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
本书是以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历史的方法、比较法的方法和经济分析的方法将理论与实践融于一体的学术著作。 全书共分四章,既阐明了保险合同之特质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又对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与一般私法中的诚实信用进行了比较以考察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同时还考察了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并论证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及其发展趋势,进而对其中的重要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后对照我国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评价了我国立法之得失,以期改革和完善我国相关制度,为我国的保险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基础。
作者以多年的保险法教学和司法经验,根据2009年修订的新《保险法》的规定,在总结了保险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撰写了本书。 保险法领域有着独立的理论体系和司法理念,它迥异于民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和理念。作者在撰写本书过程中秉承这一理念,一方面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深入地论述了保险法原理,并对临时保险保障、法律更迭时新旧法律的适用、第三领域保险、弃权与禁止反言、不争条款等国际通行保险惯例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另一方面通过对精选的典型保险案例进行分析,全面阐述在审理保险纠纷中关于新《保险法》的适用规则和原理,以修正现存的以民法、合同法原理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错误倾向。 本书不仅适合从事保险法研究、司法工作的读者参考使用,也适合从事保险业务和研习保险法的读者阅读使用。
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为保险法学提供了广阔的研究天地,而保险市场成长中的烦恼,又使保险法学面临挑战和机遇。本书承接了我系在保险法研究上的优良传统和深厚功底,力求与完善保险法制的市场要求相呼应,凝聚保险法学领域的*研究成果。从内容上看。本书重点关注保险法律关系、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法的保险业的研究,又涉及到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的各个具体领域,力求法学理论与保险实务相互结合。 中国的保险业正面临加入WTO的巨大挑战和机遇,而施行已达6年的《保险法》,也酝酿着充实和修订,作者谨以本书奉献给中国的保险事业和保险法学。
上篇理论篇:保险与保险法概述、保险合同法律制度、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法律制度;下篇实务篇:保险案例评析;保省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泽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陆培基诉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险赔、方泽波诉惠来县保险公司简晚人身保险金纠纷案、上海供电局与波罗的斯船务公司海事损害赔偿纠纷案;海口南兴实业有限公司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被罚款;海南省木材公司诉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提单欺诈损害赔偿纠纷;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货物所有权争议上诉案。
由于我国《保险法》已对保险合同等方面的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1999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没有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该法总则部分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相类似的规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即为本法分则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这一范畴。因此,保险合同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故《保险合同及文本格式》一书的内容是根据这个原则来完成的。 我国的保险事业,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对保障经济、促进改革、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书应此势而出在,在介绍保险
1995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保险法对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和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伴随着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管理;明
针对司法实践亟待成熟的保险法理论支持、而理论研究亟待深化之现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共同筹划,力邀国内外著名保险法学者及司法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担任编辑委员,组织出版了《保险法评论》丛书,希望能为保险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提供一个共同参与、多方互动的平台。本评论欲以理论研究为基础,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解决路径为目的,在文章的甄选上偏重于对司法实践疑难问题解决具有参考价值的论文,以期办成具有鲜明法解释论色彩的、引领国内保险法学理论研究的学术权威平台。本评论自第三卷起改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并增大开本,力求在内容及形式上均有所创新。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商事立法是为活跃的领域,也是*成就的领域。从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到1993年的《公司法》,再到2001年的《信托法》,大凡公司、企业、证券、票据、保险、海商、信托、担保、期货、招投标、拍卖等多数商事法领域,都有了专门的立法(法律或法规)。由于商事法律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学习和掌握商事法的理论知识可以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活动,因而在法学教育以及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培训中,商事法都备受重视,成为法律学习中的一个突出的亮点,商事法研究也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 厦门大学法律系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学科和课程、教材的建设,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学系列教材[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商法(上、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