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共六章、二十八条,即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为:增加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
本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登记条例》,同时配套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以便于读者准确适用婚姻家庭、婚姻登记等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
本书旨在为江苏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律师、公证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提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会议纪要等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