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共分为11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接地装置分项工程、引下线分项工程、接闪器分项工程、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屏蔽分项工程、综合布线分项工程、电涌保护器分项工程和工程质量验收等。
目前关于防火安全设计的书籍虽然很多,但普遍存在着不是过于专业,就是涉及内容有限或技术过时的问题。本书全面介绍了与防火安全设计相关的基础内容和应用实例,使设计从业人员在掌握防火安全设计的必要性和相关技术的同时,了解建筑设计与防火安全的关联性。本书第1章至第5章分别讲解了防灾计划的必要性和防灾设计的基本概念;防灾计划的各种技术、措施分类和原理;在实际设计应用中设计图纸应标明的防火对策的深度;不同建筑用途应考虑的防灾事项和大量性能设计的应用实例,以及性能设计的相关技术,包括疏散安全和烟扩散性状预测、火灾延烧的防止、耐火设计等性能评价的方法,同时介绍了材料、构件的试验方法。本书的内容组成与普通读物的写法不同,每项内容共两页,图文并茂,以图片为中心进行简单明了的详细说明,其构成类似于 百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以国内外有关同类规范为参考,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多次与科研、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国内外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设计和应用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13节,6个附录,此次全面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1.增加了“术语和符号”一章:2.增加了“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改变了以往我国的水型灭火器只能灭A类火,不能灭B类火的状况;3.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从不宜小于0.15m调整为0.08m;4.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标其位置的发光标志;5.A类灭火器配置基准;6.B类灭火器配置基准;7.灭火器的减配系数;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程序;9.将“灭火有效程度”修改为“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请注意,本部分的基本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GA/T669《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分为11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第2部分:安全技术要求; ——第3部分:前端信息采集技术要求; ——第4部分: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第5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第6部分:视音频显示、存储、播放技术要求; ——第7部分:管理平台技术要求; ——第8部分:传输平台技术要求; ——第9部分:卡口信息识别、比对、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第10部分:无线视音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第11部分:关键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本部分是GA/T 669的第9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公安部科技
本标准修改采用IS0 6790:1986《消防技术文件用消防设备图形符号》(英文版)。 本标准根据IS0 6790:1986重新起草,在附录B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IS0 6790:1986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IS0 6790:1986时,本标准进行了以下技术性修改: ——增加了第2章内容,将国际标准引言中的要求部分作为本章的内容,其后各章的章、条号对应国际标准相关前一章的章、条号,图形符号的对应关系在说明栏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增加了基本符号、辅助符号、单独使用的符号、组合图形符号举例(表1~表4说明栏内未标识IS0条款号的符号); ——修改了IS0 6790:1986的5.9所示符号(见本标准6-10所示符号); ——删除了IS0 6790:1986中3.2.1、3.2.2符号名称的脚注内容“按IS0 3941命名”(见本标准4-05、4-06符号);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B“本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器具、配件分技术委员会(SCA/TC 113/SC 5)归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24-2010)》共分12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层处理工程、块材防腐蚀工程、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沥青类防腐蚀工程、聚合物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涂料类防腐蚀工程、聚氯乙烯塑料板防腐蚀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等。
10CX504《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所介绍的系统是根据相关国家标准,通过检测消防设备电源的电压、剩余电流等参数,判断电源是否存在故障并进行报警、记录。可有效避免火灾发生时消防设备由于电源故障而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保障消防联动系统的可靠性。 图集内容主要包括系统图、电路图、原理图和工程示例等。介绍了电源监控模块、剩余电流检测模块和电源及剩余电流监控模块用于监测双电源供电系统和防排烟机、水泵等消防设备电源的接线方式,供设计施工人员参考使用。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并发布,编号为CECS196∶2006,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是一项新的协会标准,是对我国防水工程标准体系的一个补充,有利于提高我国防水工程的水平,对保证室内防水工程质量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室内厕浴间、厨房、浴室、水池、游泳池等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规范化,根据火力发电厂的特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3月9日批准。本标准自2006年5月1日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车泵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总则、术语和符号、高度超限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界定、特别不规则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界定、特殊类型、大跨度空间结构和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界定、附录A严重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的界定、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等。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26号文《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建设了广泛的调查研究、生产、设计和使用的科研成果及工程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国际标准及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了有关基础性实验及工程应用实验研究。广泛征求了设计、科研、制造、施工、大专院校、消防监督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后经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七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要求、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 ll3/SC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河北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马恒、潘刚、沈纹、屈励、张颖琮、刘阿芳、赵庆平、马辛、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