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全面地梳理、观察、分析和阐释全部类型的合同,一是笔者学识有限,不堪重任;二是为避免表述周延致使阐释“虚化”;三是叙述起来不断出现例外;四是在体例安排上也颇费思量,也难如人意。本书所谓“合同,在事实上是财产和劳务进行交换的法律工具,而这些被交换的财产和劳务正是社会化生产的基础或前提;这种法律工具对于创造社会财富而言是必要的,因此,合同被认为是企业从事经济生活并得以自由经济的体现”。相应地,本书所谓合同解释限于对《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予以解释。此处所谓合同包括《合同法》已设明文的买卖等典型合同,也在相应之处论及《合同法》未设明文但仍归其管辖的非典型合同。一句话,本书所解释的合同限于作为交易的法律形式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