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修订后的国防教育法共六章,包括总则、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修订后的国防教育法明确了国防教育的内涵定位,明确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明确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完善学校国防教育体系,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渠道,加强国防教育的保障等。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任务依然艰巨。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监察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对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作出明确部署。及时把在党中央领导下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的宝贵经验制度化,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能够为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长久法治动力,为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法制保障。 监察法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对保障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修正对现行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健全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促进对外友好交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的外国国家包括:外国主权国家;外国主权国家的国家机关或者组成部分;外国主权国家授权行使主权权力且基于该项授权从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国家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明示就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的,对于就该事项或者案件提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由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慈善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一种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作用作出重要论述。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本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全部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的定义以及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作了规定,明确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组织的规章性文件和处理中国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对工会的会员、组织制度、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工会干部、工会经费和资产、会徽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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