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们有时听审这样的案件,其中他们如实理解的法律规定了他们认为在道德上令人反感的结果。尽管如此,大多数人认为,至少在合理、公正的法律体系中,法官有一种伦理上的义务正确适用法律。这是大多数律师、法学学者以及普通公民的观点,但是,出人意料的是,该观点的论证却很少受到哲学家的关注。 布兰德?杰弗里(Jeffrey Brand)将伦理理论与对案例法的讨论相结合,质疑支持传统观点的诸论据,包括来自法官宣誓维护法律这一事实的论据、我们服从法律之义务的论据等。之后,基于法治促进善的种种方式,他形成一种另类观点。即使受道德驱使,法官过度越法的模式也能够破坏法治。布兰德研究了个体法官对参与破坏性的越法审判的模式在道德上负责任的条件。这些论证建立在集体意图的新近理论之上,并预设一个中立于行动者的框架,而非为许多道
保险本文在考察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后认为,保险消费者是保险服务的核心,保护保险消费者权利,对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提升保险消费者信心,对于促进保险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险消费者不仅是保险业稳定发展的受益者,更是保险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而保险消费者权益又受到侵害当下,强化对保险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正当其时。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要件“弹性”。是法律政策得以落实的最主要工具。影响医疗损害法律政策的因素很多,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制,即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化程度越高,法律政策越倾向于保护患者,因果关系认定越容易。我国大陆地区医疗服务高度市场化,法律政策理应更有利于患者保护,因果关系应采较低标准。因医疗损害的特殊性,较低的因果关系标准极易实现:①恒常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和医疗行为,方便建立因果联系;②医学属经验科学的范畴,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客观关系通常难以查明,且医疗损害的原因往往又属于不作为型因、多因、不确定性因、弱势因,主观判断空间巨大;③因果关系理论复杂多样,任何主观需要的因果关系结论都能找到相应的理论支持。在具体技术层面,历来存在因果关系一元化与二元化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