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度重大项目”,“国家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建设项目”之一, 是由何勤华主编的《法律文明史》的第九卷,分为上下两卷。 在人类法律文明进步的过程中,大陆法系的贡献特别突出。作为当今世界*的法系,一方面,大陆法系涉及国家众多,日本、中国、土耳其,埃及、叙利亚、伊拉克、利比亚、阿尔及利亚、墨西哥、巴西、智利、阿根廷等一大批亚、非、拉主要国家均是其成员,而在其发源地欧洲大陆,以法国、德国为核心,更有40余个国家保留着大陆法系的传统。另一方面,大陆法系以其鲜明特色,如完整的六法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成文的部门法典、法律解释和法典注释学、从大学中发展起来的法学教育、教授型的法学家群体等,丰富着世界法律文明的内涵,推动着文明的发展。 本书对大陆法系做了全面系统的
《西法东渐》选录了六十余篇中国近代法学作品,囊括了来华传教*人卫三畏、执掌晚清中国海关四十八年的罗伯特 赫德、京师同文馆首任总教习丁韪良、近代来华的*后一位外国法律顾问罗斯科 庞德等著名人物对中国法律问题的独到见解,是法学史上的一次重要史料汇编,力求深入清末民初的大变局时代,呈现东西方法律文明之间的冲突与交流。
本书题名 辑考 ,前部分为研究成果,后部分为辑佚成果。 则例是明代重要的法律形式,主要用于表述食货管理的标准及运作规则的法令法规。明代则例的名类甚多,有赋役、漕运、开中、商税、钱法、钞法、官员俸给和考核、捐纳、赎罪、宗藩、军士供给赏赐及优给、马政则例等。则例是国家法律的细则性规定,具有法律规范具体、详细和数字化的特点和因地制宜实施国家经济法律制度的功能。明代则例在各地自然状况千变万化的情况下,为及时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发挥了重大作用。
本书以“辑存中国法律史学论文著作目录,服务学界、方便读者”为编写宗旨,按论文目录、图书目录分别编写。书中收入19世纪末至2010年一百年来,在各种中文报刊、论文集上发表的中国法律史论文及公开出版的中国法律史图书目录计24100余条。本书编者力求做到“编目比较齐全、条目分类准确”,为中国法律史学研究者提供了一部反映法史成果、方便查阅的工具书。
宋朝法律史料现在保留下来的较少,特别是全面反映北宋时期法律变迁的史料。南宋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简称《长编》)是记载北宋时期核心史料之一,是研究北宋历史的基础性资料。《长编》内容丰富,记载着北宋时期国家立法、司法等方面的活动,但学术界一直没有进行专门辑录整理,加上史料数量宏大,不利于法史学研究。本书对《长编》中记载的法律史料进行了全面辑录整理,形成了专门法律史料,对研究北宋法律史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书辑录成果是北宋法律史研究中的基础性成果,对北宋法律史研究会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民事诉讼法》由熊元襄编,隶属“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从刊”。为京师法律大学堂系列笔记第十六册。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所讲授,汪有龄口译,熊元襄编辑,安徽法学社印行。全书分为绪言和四编。绪言阐释了民诉法本质、意义、主体、手段、目的物和民事诉讼的行为等问题。编为总论,概述了民事诉讼法的意义、内容和效力范围。第二编介绍了诉讼关系的相关问题,如诉讼主体和诉讼要件。第三编为诉讼手续,论述了通常诉讼和特别诉讼等诸类型的各自特点与内容。第四编为执行关系,包括执行主体、要件、行为、手续等。该书于宣统三年出版后,连续三次再版,在当时的法学界影响甚广。时至今日,对法学工作者而言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书探讨了“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与目标任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进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加强法治评估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
本书运用类型分析、历史比较等研究方法,对中国古代的监察与中古英国的制衡两种权力控制模式的演变过程、组织体制、运作机制、运行效能等内容展开比较分析,并立足于人类社会权力控制历史发展趋势的分析,展现两种控权模式的历史命运。本书注重揭示两种控权模式与政权体制之间的本质关联及其在权力控制方面的制度特色与技术优劣,试图为当代中国控权制度建设与完善,提供理论启示或经验借鉴。
本书探讨了“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与目标任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进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加强法治评估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
《比较法文丛:中华民国宪法史》全景式地描绘了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从起草到制定完成的全过程,著者吴宗慈作为著名历史学家和法学家,长期担任先发起草委员会委员兼书记长。在大量一首资料的基础上,对从1913年《天坛宪草》议定到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正式公布的10年制宪历程做了详尽记录与客观评述。《比较法文丛:中华民国宪法史》生动展示了“宪法起草时代”、“审议会计二读会时代”、“西南护法议宪时代”与“国会二次恢复时代”四个历史阶段的制宪经过与现场论争,在近代宪法史研究中具有开创地位,是研究民国早期制宪最完备与最权威的作品。
本书采用法社会学方法、经济学方法、文献学考证方法、实证研究与价值判断相结合等综合研究方法,动态呈现了八百年前宋代社会家庭、家族成员间家产争讼的纷繁复杂动态历史画面和法律生活场景;首次匡谬了中外学界关于中国古代家庭、家族“畏讼”、“厌讼”、“贱讼”、“无讼”的陈旧学术观点。 专著通过对大量宋代家产争讼案例的实证研究,深刻剖析了宋代法官近世转型化的司法理念和多元化的解纷机制;首次提出了宋代法官在处理家产争讼案件时,能够坚持证据定谳事实、依法而断、情理难以颠覆法律的司法判决确定性与可预测的学术观点,从宋代司法传统角度契合、印证了宋代社会因封建商品经济发展而出现近世化变革与转型的历史事实。 专著上述观点有力的纠偏了滋贺秀三、马克思 韦伯等西方学者以及瞿同祖、郭东旭、贺卫方等中国学者关于
龙泉司法档案不仅完整记录了近代法律制度的基层实践,也记录了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民众观念之间的互动机制和变迁过程,包括人们怎样用法律的语言来陈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为自己的行动辩护和创制意义。在异姓承嗣、祭田纠纷和族谱编纂等问题上,地方宗族主动应对继承法律改变带来的挑战。在抱告制度废除、男女平等原则确立和诉讼规则改变的背景下,女性仍然受制于宗理,同时又积极地利用这套规则和话语;她们更多地现身于包括法庭在内的公共空间中,但同时又受困于制度中更为隐蔽化的性别不公。诉讼中的契约使用显示,法律制度、国家财政、地籍整理运动和地方原有的社会矛盾、权力结构共同作用,对地方上“凭契管业”的传统发生影响。在民国时期的基层社会中,“礼”、“俗”仍然与“法”一起是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但是,随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