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是英国封建时期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1215年6月15日,金雀花王朝国王约翰王在大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被迫签署,共63条。《大宪章》确立的 王在法下 的原则被世界法治国家广为遵从。1215年之后,英国法治在数百年的演变中完善进步,妥协的政治精神及 王在法下 的理念也历久弥新,成为现代法治的基础性内容,从这个意义说,《大宪章》是英国法治殿堂的一颗瑰宝。
本书使用从先秦到清末的典型案例,在综合中外学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尝试还原传统中国法的原貌,分析其法言法语,历数其法典法官,从而展示中华文明史中 礼-法 二元规则体系的发展脉络,同时对个案进行深度、厚重的描写和分析,从而展现延续千年的中华法统,其融合天理人情、调和信仰道德的特点。书中既有王安石、司马光等朝廷大员关于某一法令如何适用的争论,也有讼师这一特殊职业、城隍这一民间信仰对于中华司法体系的不同影响。 通过鞭辟入里的阐述,作者证明了:在法律技术层面,中国大可不必妄自菲薄,我们并不落后于同期西方法律,甚至犹有胜之,虽因近代发展进程而退出历史舞台,但 传统中国法 并未终结也不会终结,它是广大中华儿女可以随时追溯、时刻省思的灵感来源,它会帮助这个 古老的自由与正义国度 成为人类命
本书是一部深具现实关怀的法律史佳作。作者站在当下回顾清末这一法律移植时代的变迁,又从清末反观当下的法律文化。书中简述了《大清钦定刑律》的立法过程,清晰展现了与之相伴的著名论争 清代礼法之辩,阐述了论争的主要内容和论争双方的基本观点,就其中涉及的若干问题分别进行了讨论,由 礼法之争 看近代中国的法律移植与社会转型,并把这一事件置于更大的历史视界中观察与分析,求取其历史的、社会的意义,以为今日之观照。
本书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具有 范式 意义的著作。作者依据清代官府档案、民间契约和民国初期的司法调查等第yi手材料,对清代习惯法进行了迄今为止zui为系统的探究。其讨论的范围,由清代习惯法的渊源、背景、流变,和习惯法的性质、形态、功用,到清代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直至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习惯法研究在社会理论上的意义。这一研究旨在反映清代习惯法所在社会的社会形态和权力结构,以关照现今在法律实践上的问题。无论是从材料上,还是从内容上,该书都堪称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典范。
本书主要以清代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关注整个民事裁判中出现各种类型文书,从文书层面还原和解读清代民事裁判程序。本书将结合官方档案和私人所藏文书,对清代明示裁判文书进行详细解读,并从历史视角考察明清时期裁判文书乃至裁判程序的变迁。
《中华法文化史镜鉴》是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著名法学家张晋藩先生多年来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学习时报》《中国社会科学报》《北京日报》《人民法治》《经济导刊》等党政报刊上发表文章的首次精编结集。全书共收录融历史性、趣味性和普及性为一体的法律评论文章48篇,辑为鉴古明今的中华法文化、中国古代的官吏管理、中国古代的监察与廉政、中国古代的司法镜鉴四大部分,并附有作者的学术自述和精彩访谈各一篇,有助于读者了解中华法文化的历史传统、法治经验和现实价值。 2022年5月恰逢中国政法大学建校70周年,本书也是张晋藩先生值此之际对中华法文化学科多年来研究成果和学术主张的一次简明扼要的梳理和阐释。
《公主之死》是一部法律史作品。作者爬梳史料,详细讲述了北魏兰陵长公主被驸马殴打流产致死这一经典案例的来龙去脉,以大处着眼、小处入手的写作方式探讨了婚姻暴力、性犯罪、亲属容隐、连坐、夫家认同、男尊女卑等重要而深刻的法律及婚姻伦理议题。 通过零星残存的条文、案例和判决,作者分析了儒家官僚集团与皇权在确定涉案人员罪名及刑罚轻重方面的共识和分歧,深刻揭示了汉唐之间几百年里女性的法律地位情况、法学和司法的传承状况,显示出虽然从汉朝开始婚姻和家庭伦理已被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但儒家伦理法制化的进程是曲折的,在胡汉交融的北朝时期,夫尊妻卑的伦理并未 进入法律体系之中。读懂这一案件,对于中国法律“儒家化”或“父权化”的发展过程,以及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会有 深入的理解。
酷刑已经绵延了几千年 有时大张旗鼓,有时偷偷摸摸。从古希腊对战俘用刑到中世纪的猎巫运动到 9 11 事件后的刑讯活动,酷刑总在我们身边。 《酷刑简史》讲述了酷刑的整个历史:包含了各个时期,从古希腊到 9 11 ,从古代社会到当代的阿布格莱布监狱、关塔那摩湾监狱;囊括了各个地域,从西班牙到英格兰,从阿尔及利亚到北爱尔兰,从欧洲宗教裁判所到古代中国、日本的官方刑讯;容纳了各种酷刑方式,从 拉肢架 、拇指夹到电椅、药物,从肉体摧残到精神施虐 尽管酷刑从古至今一直深受谴责、背负骂名,但在摧残同类来获得信息这件事上,人类从未停止,且无所不用其极。这一切究竟是为什么?如果不使用酷刑,就会发生惨烈的恐怖事件,警察该怎么办? 单纯的施暴 与 逼取信息以拯救他人 的分界在哪里?什么样的刑罚是 令人不快但可以接受的 ,
本书详细介绍和分析了德国1965年至1985年是法理论发展的高峰的诸多理论立场和主张:法律论题学、法律诠释学、法律论证理论法律商谈理路、法律科学理论,法与社会科学、系统论、马克思主义法理论、政治法理论、纯粹法理论、法律逻辑和道义逻辑、法律信息学等,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理论对法和法学学家的重要影响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中国的现代化,也是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近代中国变局的一个重要层面,是延续数千年的中华法系的死亡与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与思想的移植。如此,作为“在野法曹”的律师群体也得以透过他们手中的重器——法律——参与中国的变革。律师的历史本身也构成了我们了解民国乃至整个中国近代史的一扇窗口。在民国扣人心弦的历史变局之中,律师群体是一股强劲的浪潮,左右着这段历史的走向。要读懂民国,读懂中国近代史,读懂国运的航线,不能不读懂律师。 本书中涉及诸多民国历史上赫赫有名的风云人物,华人大律师伍廷芳、民国“号律师"曹汝霖、跨越东西方文化的吴经熊大律师,立宪救国先驱沈钧儒等等,从清末立宪到民国约法,从巴黎和会交涉到治外法权的废除,从抗日爱国到施行宪政,从工人组织到女权运动,从司法独立到表达自由,都
本书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执法篇。第二部分:行政(治安)执法篇。第三部分:派出所执法篇。借助从事公安工作十年以来的办案经验,从解决实际案例出发,再从导语、基本案情、争议焦点、以案释法等四个方面阐述
当法科新生走入法学院的大门,他们一定有许多困惑,比如学习法律的方法,比如怎样利用法学院的几年时光,比如怎样实现自我价值,还有如何明辨、实现公平和正义,等等。但现实中并没有系统的方向性指引。因此,主编桑
本文中维亚克尔以德国民法为例,尝试揭示欧洲伟大民法典的社会模式及其变迁。他指出,西欧与中欧各国民法典的实质伦理学前提,都是古典个人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一战以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形式上的自由伦理向实质上的社会责任伦理的回归,而一系列 社会法 立法也抛弃了古典私法秩序的原理。但维氏也认为,通过记取一种法律文化存在条件的思想家和实务家们,私法科学将从危险中再次站立起来。本文甫一问世即引起学界高度关注。就维亚克尔提出的关于私法典社会模式变迁的论题,相关争论迄今未绝。
章 历史转折的瞬间 法律史的发展,从来不是平坦的直线。许多著名的审判,成为其转折的动力与见证。然而,作为里程碑的这些案例,也并非仅仅是符号而已。故事中的人,亦有自己的悲欢离合和艰难选择。走进那些黑白的瞬间,会发现其实一切并非注定。或许,历史就是在无限的偶然中铺就的一条必然之路。 第二章 时代聚焦的瞬间 与名人有关的审判、注定是吸引眼球的。从受审的王尔德,到绞架上的“乌托邦之父”;从受禁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到微笑赴刑的“苏格兰玫瑰”,这些时代之子从来不甘默默无闻,即使在法庭上,也要舞出精彩。而与他们有关的那些判例,也因此而被聚光灯笼罩。 第三章 游子辛酸的瞬间 “多年前一个漆黑的夜,我们全家人来到纽约;野火呀烧不尽在心间,每夜每天对家的思念。别人土地上我成长
R.C.范·卡内冈著的《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以欧洲法律制度的总体发展为背景,对普通法在盎格鲁-诺曼英格兰的出现提出了一种颇具挑战性的解释。即:偶然性和年代上的错位对英国普通法的诞生起了主要作用;起源于欧洲大陆的封建法反而成了英国生活中和思维中一种 典型的表现形式。
本书是华东政法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在2015年12月在上海召开的"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学术研讨会的论文集,该论文集收入的论文跨度较广,甲骨、金文、楚简、秦汉简都有涉及,对出土法律文献研究中的若干重大论题多有反映。丰富了法制史研究的内容,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本书关注中世纪的法律叙事。分为三编:第一编 王国的法:英格兰。第二编 城市的法:威尼斯。第三编 社会生活中的法:行会。中世纪很遥远。它的遥远,还不仅仅在于时间与空间的差异,史料的欠缺与残破更是给遥远铺上了一层水雾。与中世纪时期作品的对话需要想像力,要在不确信中寻找确信。面对支离破碎的拉丁文残卷和欧洲地方化的语言断片,研究者不得不发动脑力去补全,去倾听,然后又忍不住发问。这样一个遥远的中世纪,随着研究的进展,呈现出越发清晰的轮廓。无论这种轮廓是来自后世的建构亦或想象,还是本样如此,在图片、资料、文献的不断解说中,中世纪成为可以碰触与讨论的具象物。我们看到,那个时代人们的国家与社会、制度与生活、忧伤与快乐不断重塑起来。
《公主之死》是一部法律史作品。作者爬梳史料,详细讲述了北魏兰陵长公主被驸马殴打流产致死这一经典案例的来龙去脉,以大处着眼、小处入手的写作方式探讨了婚姻暴力、性犯罪、亲属容隐、连坐、夫家认同、男尊女卑等重要而深刻的法律及婚姻伦理议题。 通过零星残存的条文、案例和判决,作者分析了儒家官僚集团与皇权在确定涉案人员罪名及刑罚轻重方面的共识和分歧,深刻揭示了汉唐之间几百年里女性的法律地位情况、法学和司法的传承状况,显示出虽然从汉朝开始婚姻和家庭伦理已被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但儒家伦理法制化的进程是曲折的,在胡汉交融的北朝时期,夫尊妻卑的伦理并未 进入法律体系之中。读懂这一案件,对于中国法律“儒家化”或“父权化”的发展过程,以及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会有 深入的理解。
法律与传统习惯之间的关系,是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学术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书从法哲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文化论等方面考察习惯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指出习惯是国家形成期的一大统制力。在习惯享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