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人人平等的美国如何面对种族歧视的历史?作为民主大国为何采用繁复耗时的总统选举制?美国女性如何争取曾经无缘的社会与政经权力?为何即便犯罪频仍枪枝管制依然受到层层阻碍? 想了解美国社会文化,必须先了解美国的法律。《美国法律史》是劳伦斯 弗里德曼教授于1973年出版的法律史巨著,多次增补、再版。内容涵盖美国殖民地时期、独立战争时期至19世纪中叶、19世纪下半叶与20世纪四大部分,更论及刑法、民法、商事法、海事法、婚姻法等各个领域,并深入探讨美国司法文化的变迁。本书是美国学术界公认的完整深入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著作。本书影响力不仅局限于法学界,在历史学、社会学与文化研究等领域均受到高度重视,读者群遍及人文社科多个类别,书中的典故、案例也因作者引人入胜的生动文笔而突破学术阅读的界限,引起广大普通读者
法律思想的诞生和发展史,即是人类追求自由、公平、独立的思想进化史,与我们每一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本书以人物为线索编排,35位西方法律思想先哲按照由远及近的年代时序出场,生动晓畅地讲述了他们的人生际遇、鲜活个性、学术生涯以及学说思想,完整勾勒出一张西方法律思想演进的谱系全景图。 这张图中,设置了专业明晰的 导读索引 (遵循「经典语录」、「人物小传」、「核心学说」、「经典著作」、「影响评价」与「深度阅读」编排),编写上力求简明,内容实则专业性强大,既是严谨的学术主题,又却通俗易懂引人入胜。不但有助于法学专业读者提纲挈领地掌握西方法律思想史学习要义,也适合于普通读者按寻踪索骥体系性地学习法哲学人文通识。本书适读于法科生、对法哲学、法律思想史感兴趣的知识精英以及所有对人类社会葆
本书旨在提倡学派之争,但并非单纯介绍与评述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派之争,而是以学派之争为线索对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进行分析与研究。本书既解释了现行刑法的基本立场,也阐释了作者在刑法上的基本立场,如坚持客观主义立场、主张实质解释论和结果无价值论、肯定以心理责任论为前提的规范责任论、提倡共同犯罪之行为共同说,以及并合主义等。
本书作者马克斯 卡泽尔以其内容广博的罗马法手册《罗马私法》享誉世界。他的作品集中而又均衡地以简洁清晰的语言呈现出国际上罗马法研究的所有知识,并且通过援引古代法律渊源和现代研究的例证进行了说明。 本书是罗马私法的课程教科书,以教学为目的,于1960年初次出版,此后历经多次修改和补充。 罗尔夫 克努特尔,在本书新版时增加了很多据以说明法律规则或者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的理由,并尽可能地加入对于各项法律制度在罗马法复兴以后的发展的评论,进而再大体扩展到关于德国现行法、奥地利现行法、瑞士现行法及其他现行法的提示。 本书主要用于大学生,而他们也许不完全熟悉欧洲的通用语言,如果他们想深入钻研这些内容,在这些外语作品中不难找到针对各个问题的其他渊源和文献。此外,本书对于感兴趣者而言,越
5000 年来,对 自由平等 和 公平正义 的热切追求是全人类最共同的梦想,而那些世界各国世代流传的所罗门、包青天、安提戈涅、苏格拉底等人为追寻正义而不屈不挠、最终令公平正义取得胜利的无数个精彩法律瞬间,已成为一座座记录着人类法治前进足迹的里程碑。 跟随着本书的足迹,可以亲临其地般地走出国门看向世界,漫步到世界各地去追寻法律的故事,探索人类古今的法治精神。法学像个大迷宫,但却能指引人类的灵魂,只要用心去看去听,便会发现: 自由平等 和 公平正义 的法学理想,曾是怎样恒久地照耀着人类历史的过去,同样,亦会怎样恒久地照亮我们的将来。 本书打破了枯燥无味的教科书式的旧框,开创了一种新型的普法通识文体,以 法学游记 式的精湛故事讲解带领我们,从地中海沿岸的法律足印、到古罗马废墟、到英格兰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具有鲜明的特征。其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不仅注重监察体制的完善,而且致力于监察法的制定,以保证监察效能的发挥。本书论述了中国自夏商至清的历代监察法制建设,史料充实,分析精制,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本书在*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着重修改之处为:一、加强监察思想部分,以显示思想对于制度建设的引领作用;二、沟通中枢制度与监察制度的内在联系,强调中枢制度的发展变化对于监察制度的直接影响;三、充实了明清两朝的监察立法,作为古代*后两个王朝,监察法和其他立法一样,均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
《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也是人类历史上部法学著作。它对法律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问题,如法律的起源,法律必须着眼于德和善,对守法者必须给予名誉、对违法者必须予以惩罚,教育对法律的作用,关于饮酒的法律,国家官吏是 法律的仆人 ,关于结婚的法律,立法技术和目的,执法官吏的选举,犯罪和刑罚,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法官的责任,环保法,商法,移民法和国际私法,等等,都有深刻的论述。尤其是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早提出了法的正义论和法治理论。前者启迪了罗马法理学的诞生,并为后世法理学的发展提供了原动力;后者则(经由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开创了西方两千多年的法治传统。
本书以《清史稿 刑法二》对清代刑罚种类的总结为基础,将内容分成上下两篇。上篇为死刑,下篇为流、徒、笞杖、枷号、赎刑、锁带铁杆(石礅)等刑罚。本书在研究某种具体刑罚时,重点研究其执行(实施)等方面内容。对新出现的锁带铁杆、石礅刑和晚清被普遍使用的站笼刑,本书还会详细研究其产生(被推广实施)的原因。在研究死刑等刑罚时,还会涉及文学作品中的刑罚书写等问题。先行有关清代刑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某个具体刑罚(以死刑和流刑的研究为最多),缺少对清代刑罚的整体把握。本书不仅比较详细地研究了每个具体的刑罚,还力图从整体上把握清代刑罚的特点和演变趋势。本书通过对宋、元、明、清被处决人数的对比,认为清代总体上实施的是轻缓的刑事政策。
《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是杨一凡研究员有关 颠覆旧成说 和 挖掘新史料 开拓法史研究新领域 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 方面重要研究成果的结集。书中新见迭出,内容由11篇专题研究成果和23篇著作、论文集、法律古籍整理成果的序、跋构成,涉及中华法系、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古代律学和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政、文化教育、司法、地方诸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上千种稀见法律文献的版本。本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作者主持以创新法律史学为宗旨的 三大学术工程 的实施情况,记述了他开拓法史研究、重述法史的一些新见解,故题名《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 本书不仅对法律史学研究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研究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行政制度史、经济制度史、军事史、文化教育史和文献学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书出版后,受到国内外学界的普遍好评和
本书深入探讨了与秦律令相关的三个核心问题:秦律令文本形态、秦令的内容及性质,以及法律条文中涉及的制度,并系统地分析了秦律令文本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如讹误、脱漏、衍文、倒装、留白、书手变换、内容雷同及同一简内内容不相关等现象,并对 共令 和 卒令 的性质与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秦法赏功与罚罪并重,并非仅偏重罚罪,同时解析了新发现的文书种类,如 奔书 恒署书 计椯籍 讂 等的性质与源流。秦律令中涉及马匹的多方面条文,体现了秦对马政的重视。关于秦始皇 收天下之兵 的政策,这并非禁止百姓携带兵器,而是依据其爵位高低来决定携带兵器的权限与数量。秦制在新地的推行过程充满挑战,但秦凭借军事力量、严刑峻法及文化优势,最终使秦制在新地得以确立。汉承秦制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法治是雅典式民主制度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公元前322年,在为殁于拉米亚的雅典战士举行葬礼时,希波雷德斯高呼:为了人民的康乐,必须以法律之名而非某个人的威胁进行治理。自由人绝不能仅仅因为一鳞半爪的有罪证据而受到控告的威胁;我们公民的安全绝不能系于那些只知一味逢迎主人、中伤公民的人身上,而应建立在对法律的信任的基础上。
本书在系统梳理与集中归纳秦汉至唐律令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详细考订典型立法语言的表述形式、含义与用法,特别是对其出现在律令条文中所具有的专门属性作比较详尽的说明,以之强调法制文献的专业性,并且突出立法语言区别于其他文献中常见词汇的专门含义与用法。通过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中相关内容的相互参照、相互补充与比较研究,尽量详细地描述律令体系中典型立法语言的表述形式、含义与用法及其发展、演变脉络,渐次呈现律文、律篇、律典背后蕴含的立法意图、法律观念、法治思想及其发展历程,展现中华法系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微之处。
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迄今为止研究成果众多。这些研究均以文献史料的可见记述为依据,将汉代法制看作对秦代制度的承袭进行论证。而本书从到目前尚未明确的秦帝国法律入手,灵活运用新出土的*新资料,对秦代和汉代刑罚制度的不同之处进行探讨,尝试彻底颠覆旧学说,投石问路,在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道路上投出一块新石头。 本书整体由四编及补编构成。编和第二编是秦代和汉代的刑罚制度考证,第三编为连坐制问题,第四编阐述秦汉爵位制度与刑罚的关系,补编则论述秦汉时代的刑罚理论,诸如约与律、罪与罚、刑罚的目的与功能等。
本书运用一种独到而精湛的税法史研究手法,将我们熟悉的纳税人权利保护话题,回溯到19世纪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在一个独特的场域内展开宪法性的论辩,展现了工业革命时期英国税收法律的动态变化历程。 法律所提供的保障机制是英国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其确保纳税人缴纳正确的税款以及政府依法进行税收征管。本书正是围绕着维多利亚时代纳税人的三项法律保障措施展开,即议会的宪法保障、地方的行政保障以及司法保障。作者从宪法冲突的视角出发,由议会、中央政府、地方行政机构、司法机关以及纳税人充当主要角色,描绘出时代洪流下英国纳税人法律保障措施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和展现出的强大韧性,也为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研究和制度建设提供了新鲜素材。
欧洲的共同法发端于12世纪,它是意大利北部的学者们在对罗马法和教会法的传世文献进行复原和整理的过程之中锻造出来的一套体系化、专业化的智识。中世纪大学教育的体制随着法学教师与学生们的相互博弈逐渐壮大,它促使共同法变成一种易于在课堂中传授的、不断发展的理论,并使得共同法翻山越海,散播至欧陆各地,最终成为各国政要塑造和调整其本国法秩序的最为重要的智识基础。近代以来,共同法的影响力因为欧洲民族国家法典化运动的兴起而有所减弱,但是作为一套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知识体系,它依旧支配着欧陆各国法学家、立法者以及司法官的头脑,因而共同法不仅成为欧陆各国实定法的底色,并且为今日统一欧洲的法律体系打上了难以磨灭的印记。
《外国法制史研究》长期致力于介绍和讨论域外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经验,为我国法律发展提供借鉴。 北欧法研究专辑 精心挑选翻译了北欧几位重要法学家的经典论著,同时也刊登目前国内对于北欧法律研究的新成果,为国内学界介绍北欧法律的历史演进和当代样貌。
《西法东渐》选录了六十余篇中国近代法学作品,囊括了来华传教*人卫三畏、执掌晚清中国海关四十八年的罗伯特 赫德、京师同文馆首任总教习丁韪良、近代来华的*后一位外国法律顾问罗斯科 庞德等著名人物对中国法律问题的独到见解,是法学史上的一次重要史料汇编,力求深入清末民初的大变局时代,呈现东西方法律文明之间的冲突与交流。
民事审判是国家解决民事纠纷的最高形式,宋代地方民事审判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尝试从宋代地方官的出身来源、知识结构等内在角度切入,就地方官的知识、兴趣、抱负、思维习惯等因素对地方民事审判的可能影响进行分析。以地方民事审判从受理、审理到作出判决的整个过程为脉络,从地方审判的实态出发,分析了宋代民事审判的依据与 情理法 的关系及其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对宋代地方的民事审判的特点和意义进行了总结和评价。宋代地方官员在民事审判中努力使案件的审判处理与变革的社会秩序相协调,向理性化发展,适应了社会的要求,是宋代相对稳定和繁荣的重要原因。
《魏晋南北朝隋唐立法与法律体系(敕例法典与唐法系源流上下)》以敕例为中心来梳理魏晋南北朝隋唐的立法与法律体系,考证了此期法制发展在各转折点上的史实。其结论是:敕例的主导地位及其与法典的关系,是贯穿于我国帝制时代法制史的根本问题和基本线索。在魏晋至隋唐的法律儒家化进程中,由于全面贯彻礼、法关系准则的需要,尤其是由于其与北朝汉化、改制等历史进程的合拍,导致了一个不断强调法典重要性的历史运动,这就决定了唐代《律》《令》《格》《式》体系的形成。而法律儒家化及相关历史进程在唐代的终结,则决定了这一体系的瓦解,并朝类于秦汉律令体系的方向归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