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方法论属于部门法方法论的范畴,可以说是法学方法论的刑法版。本书以法学方法论为经线,以刑法教义学为纬线,编织成一幅刑法方法论的知识图景。本书分为以下三编:上编是刑法思维论。本编对形式思维、价值思维、规范思维、类型思维和 思维进行了深刻解析。 刑法 思维方法是哲学方法论在刑法教义学中的具体运用,在刑法方法论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中编是 刑法 解释论。本编对语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类推解释进行了深入分析。 刑法 解释方法是解释学方法论在刑法教义学中的具体运用,在刑法方法论中 属于 主体 部分 。下编是刑法推理论。本编对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当然推理和实质推理进行了深度辨析。 刑法 推理方法是逻辑学方法论在刑法教义学中的具体运用,在刑法方法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内容提要 《天下·博观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倾力二十年,跨时代的经典巨著,被黑格尔誉为'一部美妙的著作'。本书反映了当时欧洲大陆各国,特别是法国的封建制度和新兴资本主义之间的尖锐矛盾以及行将到来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要求。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
......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主线,系统分析研究了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原理部分阐述立法的基本理论和产生发展规律、程序部分阐述立法应当遵守的基本步骤和顺序、制度部分阐述 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基本制度、技术部分阐述立法应当遵守的基本技巧,对从事立法学理论学习、研究和立法实务工作的同志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16世纪的法国实行皇家赦免制,戴罪之人可以通过陈情求赦而免死脱罪,赦罪书是由此产生的一种特殊文献。赦罪书的制度运作,讲述者、书写者、审阅者的种种表现,求赦故事的叙事结构和技巧,以及其中女性的声音,这些都是娜塔莉·泽蒙·戴维斯精心分析的对象,16世纪法国社会一幕幕鲜活的画面得以呈现在读者面前。
《新编法经济学:原理图解案例》由国内一流的中青年法经济学者通力合作完成,包括学科基础和部门分析两部分,共十三章。编写宗旨是立足学术前沿,打通中西知识资源,借助于“强强联合”的优势,既原汁原味深入阐释法经济学前沿理论,又紧密结合我国法治实践,将其应用到各个部门法领域,以更大限度地实现法经济学“中国化”。本书各章撰写面对高校学生及社会人士,设计了内容提示、关键术语、问题与思考、阅读文献等模块,便于读者在深入探究法经济学本体内涵、结构功能的基础上,还能进一步针对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中的实际问题,寻求交叉理论答案,从而有利于新世纪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具有突出的应用性和鲜明的时代特色。
法庭语言研究应成为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庭调解制度的合法性基础的获得,需要考察法官在整个调解过程中的语言运用情况。法官作为调解过程的行为人,依照哈贝马斯的相关理论,其合法性要通过法官语言的客观真实性、主观真诚性以及社会规范正确性获得。法庭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共识达成前提下的言语有效性与调解立法的商谈是统一的。
《案件事实推理论》要内容包括事实推理方法的含义、事实推理方法的种类、事实推理方法的性质、事实的本质及其表现形式、事实的结构与所谓事实问题、事实推理中的事实、价值推导的基本问题、价值推导方法论、证据与证据能力的价值结构分析等。
《要素式审判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从审判管理的理论角度出发,深入探讨了我国的审判管理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再引入要素式审判管理相关制度,随后就审判具体事务进行了理论分析,分别讨论了卷宗(纸质卷宗向电子卷宗演变的方向及电子卷宗管理设计)、民事诉讼送达制度、跨区域、部门、行业协同合作、诉讼服务体系、法院信息化建设等五方面的内容,后,结合泉州法院具体审判实践就速审管理、人案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总结、经验创新、探索提出了新的实践性观点。
《校园暴力欺凌法治研究》针对校园暴力欺凌,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校园暴力欺凌法治研究》首先对校园暴力欺凌进行了概述,深刻分析了校园暴力欺凌发展到今天所表现出来的一系列特征,详细列举评述了外在校园暴力欺凌方面所进行的研究,概括了校园暴力欺凌的现状,对于现阶段的校园暴力欺凌典型案例进行了全面分析,结合2017年颁布的新的法律文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防范和治理的意见和建议,旨在建立健全校园暴力欺凌法律体系和防治体系,为校园的莘莘学子构建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法律性精神错乱:以学、法学及伦理学为视角》从多学科视角阐述这些核心问题。必须采取多学科角度,因为即使精神错乱是一个法学问题,它有三个与之关系密切的学科:法学、伦理学和学。各个学科都从不同的角度回答核心问题,因此,很自然而且非常必要从法学,学以及伦理学角度审视精神错乱的概念及鉴定问题。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哈特将边沁认定为法律实证主义的巨擘,此一论断即刻成为学界通行至今的之论。2010年,斯科菲尔德依据对边沁本体论的研究发现,边沁的法理学不是实证主义,而是自然主义的。以此为基础,本书通过深入探究边沁法理学的哲学根据及其思想渊源而发现,在认识论上,边沁与贝克莱和休谟是一脉相承的,都秉持主观主义认识论,哈特所谓的道德中立在边沁法理学那里是根本不存在的。哈特的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命题,最终依据的是G.E.摩尔所创立的认知与情感是分离的学说,而G.E.摩尔的分离学说乃是对休谟的“是—应当”区分学说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