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法治发展,是法治中国进程的有机构成要素。区域司法则是区域法治发展的关键环节,在国家法治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司法发展的统一性要求区域司法协同发展。因此,加强区域司法协同的理论研究具有促进法学理论发展与推动现实问题解决的双重意义。本书引入系统科学理论作为分析工具来考察区域司法协同发展这一动态过程。尝试构建区域司法协同机理体系,并据此建立区域司法协同机理模型。在此基础上,提出通过区域司法系统由内到外协同机制的建构,实现系统协同行为与创制秩序之间的平衡,促进区域司法协同发展的制度化,进而推进法治主导型国家治理建设的进程。
本书紧紧围绕正当程序理念以及侦查讯问规范化适用这一逻辑主线,通过冤假错案典型案例与致错成因分析、正当程序与侦查讯问制度的理论基础的研析,检视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我国侦查讯问制度,以全新的视角和研究进路为我国侦查讯问规范化立法及实践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区域法治发展,是法治中国进程的有机构成要素。区域司法则是区域法治发展的关键环节,在国家法治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司法发展的统一性要求区域司法协同发展。因此,加强区域司法协同的理论研究具有促进法学理论发展与推动现实问题解决的双重意义。本书引入系统科学理论作为分析工具来考察区域司法协同发展这一动态过程。尝试构建区域司法协同机理体系,并据此建立区域司法协同机理模型。在此基础上,提出通过区域司法系统由内到外协同机制的建构,实现系统协同行为与创制秩序之间的平衡,促进区域司法协同发展的制度化,进而推进法治主导型国家治理建设的进程。
本书为《司法审判前沿》系列丛书第二辑,与市场上同类书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专业性强。书中对抵押权制度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多角度、多层次地对抵押权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阐述,限度地总结了我国近年来在抵押权研究领域取得的重要成果,有助于完整准确地理解抵押权制度。二是内容新颖。本书吸收了抵押权制度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提出了许多独到见解,填补了抵押权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三是逻辑清晰。本书沿着抵押权取得、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的效力到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这条主线,对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的过程进行了阐述,最后对抵押权的特殊类型进行了充分论证。四是贴近实践。本书作者是来自审判一线的法官,民商事审判的丰富实践经验历练了其深邃的洞察力和独特的思维视角,论述更贴近生活实
赵伟东著的《技术战术与法律规制——海上执法武力使用多维度透视》从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的概念解析入手,研究了海上执法武力使用应具备的条件和原则,以及海上执法平台及武器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和特点,论证了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的时机、方法和程序并对武力使用的渐进层级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还对海军海上执法的依据、主要形式、法律规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究。很后,本书还较为详尽地提供了八个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背景资料和处理结果,以期有益于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相关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分析。 本书无疑是对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理论、方法和实践的系统总结和归纳,这对中国海警队伍有效履行海上执法职责、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本书也可为海洋执法领域教学和研究人员、海警执法人员、海警专业学员及其他涉海领域专业人
在不同的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官所扮演的角色有何区别?在英美、西欧和社会主义国家中,民事诉讼当事人、刑事被告以及他们的律师各享有什么权利?在这部启人深思的著作中,一位的法学家对世界各地的法律制度如何管理司法以及政治与司法的关系作了高度原创性的比较分析。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展示了一种新的视角,使得迥然相异的程序特征呈现为可辨识的几种模式。
赵伟东著的《技术战术与法律规制——海上执法武力使用多维度透视》从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的概念解析入手,研究了海上执法武力使用应具备的条件和原则,以及海上执法平台及武器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和特点,论证了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的时机、方法和程序并对武力使用的渐进层级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还对海军海上执法的依据、主要形式、法律规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究。很后,本书还较为详尽地提供了八个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背景资料和处理结果,以期有益于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相关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分析。 本书无疑是对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理论、方法和实践的系统总结和归纳,这对中国海警队伍有效履行海上执法职责、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本书也可为海洋执法领域教学和研究人员、海警执法人员、海警专业学员及其他涉海领域专业人
区域法治发展,是法治中国进程的有机构成要素。区域司法则是区域法治发展的关键环节,在国家法治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司法发展的统一性要求区域司法协同发展。因此,加强区域司法协同的理论研究具有促进法学理论发展与推动现实问题解决的双重意义。本书引入系统科学理论作为分析工具来考察区域司法协同发展这一动态过程。尝试构建区域司法协同机理体系,并据此建立区域司法协同机理模型。在此基础上,提出通过区域司法系统由内到外协同机制的建构,实现系统协同行为与创制秩序之间的平衡,促进区域司法协同发展的制度化,进而推进法治主导型国家治理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