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思政的本质是要求教育工作者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完成对学生观念的培养和塑造,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理论和方法,课程思政建设一直存在 两层皮 的现象。观念的培养和塑造属于思维的范畴,需要遵循思维的规律展开,这一点,西方发达国家早在30多年前就已经达成共识并指出批判性思维可以用于观念的塑造。 本书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观念培养的思维模型,它包含观念一推理一判断三 个要素,在深入分析三要素间的关系和互动之外,将其作为课程思政的原理指导课程思政建设。此外,本书还围绕一个具体的教学片段详细介绍了含有思政元素的教学设计是如何开展的,其核心在于创设教学场景和提供证据证明观念的成立而非强行灌输,并在其中妥善处理好知识传递和观念 培养的关系。更为难得的是,本书为教学设计中的 教 和 学 提供了完整的评价指标,进
本书分析了数据化,算法日益增长的分析、预测与塑造作用,以及平台经济的重要性所导致的日常生活之规制的变化。这一新型规制 算法治理 既包括将个人助推至预定的结果,也包括通过数字架构来直接塑造行为。作者通过与法律这一主要的传统规制形式的对比,展示了算法政治的力量与普遍性。这些改变随后被证实为反映了更广泛的对人类中心主义世界观的偏离。因此,本书采取了关注人类、自然环境、技术与代码之间深层嵌入性与交互的后人类主义框架。
无论你的课程叫什么名字--商业组织法、商业社团法或公司法,等等--本书都会对你有帮助。本书提供了所有商业组织形式的背景知识,包括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另外,本书强调了代理法的重要性,介绍了它的一般规则和在公司中的应用。 上述课程的中心内容,以及本书的中心内容都是公司法。本书循着企业的生命周期,从企业成立介绍到企业解散。本书虽涵盖企业理论,但重点还是介绍公司法的具体规则,其中两章内容讨论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的特殊问题。 本书包含证券法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还介绍了公司融资。书中包含大量案例解释法律规则。
《天下 博观 旧制度与大革命》通过对大量史实的分析,揭示了旧制度与大革命的内在联系。法国大革命似乎要摧毁一切旧制度,然而大革命却不知不觉中从旧制度继承了大部分情感、习惯、思想,一些原以为是大革命成就的制度其实是旧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作者不仅对法国大革命的起因与后果提出了一种开创性的解释之外,还提出了许多引发后来史学家和政治学家思考与探索的现象与问题。事实上,这本书写的并不是关于法国大革命的一般的历史叙述史,托克维尔在全书的前言部分就清楚地讲道: 我现在发表的这部书绝非一部法国大革命史;这样的历史已有人绘声绘色地写过,我不想再写。本书是一部关于这场大革命的研究。 拙译是: 目前出版的这本书,非写法国大革命史。该历史,早有人写得很精彩,我根本不会考虑再写。本书仅研究那场大革命。
在《法律思维导论(修订版)》中,制定法规范的内容确定和推论过程,合乎逻辑地占据了较大篇幅。一方面,对基于民主合法性的法律,法律者有服从的义务;另一方面,法律者总是面临一些棘手的问题:如何 正确地 适用制定法,如何可以有责任意识地去续造制定法。
企业合规不起诉包括 合规不批捕 合规不起诉 合规从宽量刑建议 合规从宽处罚建议 等多重含义,目的在于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该制度的出现,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格局,标志着一种以合规激励为核心的协商性司法程序得到我国法律的确立,使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在推行企业合规机制方面具有了一定的动力支持。本书稿在具体介绍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同时,针对这一制度在试验中遇到的诸多难题,对若干个有争议的问题作出了理论解释,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制度改进思路。
作为法律逻辑领域的经典著作,本书分为四部分:*部分为导论,作者在这一部分对于法律逻辑进行了界定和辩护,并对下文所采用的逻辑系统和方法作了交代。第二部分为总论,作者在这一部分各种现代逻辑系统的基本准则及其对于法律领域意义,包括命题演算、谓词演算、类演算、关系演算,以及定义论。第三部分为分论,交代了法律逻辑特有的论述形式,包括类比推理、反向推理、当然论证、归谬论证和各类解释性论据。第四部分来自于作者先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的规整,主旨为逻辑之于法哲学和法律科学的意义,囊括了思维法则的意义、电子数据自动化处理等。
伍德罗 巴菲尔德和乌戈 帕加洛简要介绍了与人工智能 (AI) 的设计和使用相关的法律问题,探讨了人工智能应用与人权、宪法、数据保护、刑法、侵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等相关的问题,同时比较研究了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在内的多个法域的法律法规和判例法。 重点内容包括: 对可能受人工智能影响的人权和宪法问题的批判性见解; 讨论法人的概念,以及随着人工智能在智能方面的发展,法律如何应对; 介绍适用于人工智能的现行法律法规,并确定未来可能对法律提出挑战的领域。 这本高级导论非常适合对法律如何应用于人工智能感兴趣的法律和社会科学学生。它还为寻求了解这一新兴领域的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有用的切入点。
本书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分析和解释了*人民法院如何运作以及如何发挥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作者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研究了法院的影响、法院的构成和法官如何思考。作为行动者的法官,其决策受制于法院的机构设置、人事安排和职权范围;而法院组织又嵌入在政治结构之中,法院既是被影响的机关,也深刻影响着社会经济生活。作者同时运用了外部人和内部人的双重视角,深描中国法院的体制、机制,从而揭示出中国法院背后的制度约束和复杂关系。
法官必须作出终决定,其中许多决定会对站在他们面前的人们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在本书中,来自美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法院的法官写下了对他们来说难以裁决的案件。其中一些案件引发了国际关注:埃利安 冈萨雷斯案,在该案中,珍妮弗 贝利法官必须决定是否将一名7岁男孩交还给他在古巴的父亲,因为该男孩的母亲在试图将其带到美国时溺水身亡;特里 斯基亚沃案,在该案中,乔治 W. 格里尔法官不得不决定是否不顾特里父母的反对,撤回该处在植物人状态的女性的生命维持装置;小摩托 利比案,此案是关于在揭露中情局特工姓名后所应当面临的恰当后果的。其他不那么众所周知的案件同样引人入胜:一位美国土著法院的法官试图平衡美国法律与部落法律;一位年轻的韩裔美国前辩护律师努力适应她的新职责,这个新职责需要她坐在法庭的另一边;以及负
本书重点介绍了法律和文学之间相互联系的诸多方式,从16 世纪文学与法律在律师会馆中的密切联系到当代文化中不甚显著的关联,描述了两个学科之间关系转变的历史。本书引发人们对 边界 的思考,并由此带来一场别开生面的跨越边界的旅行,围绕法律与文学交汇的著名案例,揭示在不同的历史和地理环境下产生的不同表达,旨在阐明边界上频繁的交流,法律和文学之间的诸多互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转变,为当今令人兴奋的跨学科领域之一提供了极富启发性的研究指南,再度引发了法律与文学研究的热潮,是相关研究者不可绕过的重要参考。
本书通过对宪法学四个基础性概念 国体、权利、人格尊严、财产权 的阐释,探究了中国宪法学的脉络。作者认为这四个概念之间,存在各种意义上的关联脉络。 国体 和 权利 分别对应了宪法学的两大调整对象(国家与个体); 人格尊严 与 财产权 则是一组宪法权利概念,分别对应着人在精神和物质上的两类需求。打通这些基础性概念之间的脉络,便可管窥宪法价值秩序与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如果说作者之前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书如其副标题所言,属于 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 的话,那么本书有关基础性概念的研究,则可谓是规范宪法学的 基石 。
本书从概念-价值、方法和制度模式三方面详尽论述了 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这一命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当我们主张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的时候,其中的 基本权利 和 公共利益 是何种意义上的,以及为什么应该在这种意义上来理解 基本权利 和 公共利益 。其次,如何平衡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最后,为了把握平衡从理念到制度的转变机理,需要考察 平衡 在真实世界的法律实践中是如何展现的,总结提炼代表性的 平衡模式 ,分析它们的制度文化成因,并以此为参照来探讨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方向。
《天下 博观 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旨在对法律推理做出阐释,阐释和论证之清晰有力。它表示了一个简单的思想,尽管它广受抵制,但实则合理;它对于法学家、哲学家及所有对法律过程、人类的理性推理或实用逻辑感兴趣的读者都具有重要的价值。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一个法律案件中的论辩好或者不好?法院的判决借助于纯粹理性论辩即可得到证明,还是其证明*终取决于某些更为主观性的因素?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核心所在,《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对之做了全面的和批判性的检讨。
本书是本书是福斯特的代表作之一,也是福斯特另一本书《正义的语境》的进一步延伸与补充。在本书中福斯特讨论了在社会政治情境中的各个方面,甚至超越国界,正义终涉及一个规范性核心:人的基本辩护权利。 福斯特认为,自古以来,哲学以多种方式给人下定义,从人是理性的动物,到人是有限且有缺陷的存在者,这些定义都在凸显人是作为辩护性动物这一形象,因此,如果想理解人的实践,我们就必须把他们设想成与各种辩护紧密相连的实践。无论我们想什么或做什么,我们把理由的要求置于自身(和他人),不管这种要求是明确提出的,还是一直隐含的。从这一视角,当人类处于 辩护秩序 中,我们就把社会的情境称为 政治的 情境。 因此,福斯特在这里就缩小了正义的概念,在他的阐述中,正义不仅要求为什么某人拥有或不拥有某种权利或物品的
本书立足法学专业,紧跟 新文科 新法科 的发展潮流,涵盖该新兴领域的基础知识和前沿内容,力求帮助学生及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秩序变革与发展图景,以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概况、人工智能与法律的交互影响、人工智能与法律推理、人工智能的伦理标准、法律知识图谱为总论,分别介绍探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技术引发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各部门法以及司法应用领域的深刻变化,并立足全球视野,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政策与法律规范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展望。 本书是国内新颖的 人工智能 法律 的综合性教学用书之一,适用于高等院校法学院系的课堂教学,也可成为实务工作者的有效参考。
企业合规不起诉包括 合规不批捕 合规不起诉 合规从宽量刑建议 合规从宽处罚建议 等多重含义,目的在于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该制度的出现,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格局,标志着一种以合规激励为核心的协商性司法程序得到我国法律的确立,使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在推行企业合规机制方面具有了一定的动力支持。本书在具体介绍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同时,针对这一制度在试验中遇到的诸多难题,对若干个有争议的问题作出了理论解释,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制度改进思路。
《普通法》展示了我们所不熟悉的法律体系的生长过程,它主要是由法官--经常借助于陪审团的帮助--通过个别案件的裁决积累而成的。霍姆斯举了大量案例及其中的法律,由此,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了解普通法法律家的思考方式。这样的一本书籍对中国读者具有较大的启示。
本书旨在提供一个主要适用于制定法语境的法律命题与法律真理理论,以为正确判决的存在问题、标准问题与获得问题提供一个前后一致的答案。本书由五章构成。章 法律规则与法律命题 依次说明了,法律规则的本体论状态决定了我们能对其内容进行命题化的表述。第二章 法律命题的真值 首先批判了法律真理的怀疑论与空缺论。第三章 法律真理观的学说史重述 依次考察了法律真理的符合论、法律真理的融贯论等。第四章 基础融贯论的法律真理观 通过对几种代表性哲学理论批判性考察论述了何种本体论与认识论观点才是妥当的。第五章 法律命题与法律方法 则首先阐明了我们可以通过统一的法律命题理论来为司法判决的存在问题、标准问题与获得问题提供一个前后一致的答案。
梅因写作《古代法》的目的是考查古今法律观念之关联性,这决定了他主要使用历史学方法对法律思想史进行梳理。他将社会分为改革型社会和停滞型社会,并认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总能跟上社会观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变化;而在停滞型社会中,实在法因为步伐过于落后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之所以能够进步,在于人们对法律上的拟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这三种法律演化工具的次第综合运用。梅因分别考查了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中的观念演化史。刑法和侵权行为法*初是重合的,因此梅因的考查对象基本是私法演化史。在每一个部门法的演化史中,三种法律演化工具都接力式发挥了自身的作用。 从身份到契约 是考查家庭法演化史时得出的结论。 为了解读 从身份到契约 的内核和适用范围,《天下
本书是著名法学家刘星教授的学术随笔辑录。作者在娓娓讲述那些有趣故事和社会现象的同时,自然而然地引领读者进入对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诸多基本问题的思考。书中每篇文章相互之间都有逻辑联系,是意思的层层深入,也是问题的逐渐打开。文章内容既是务实的,也是理论的;既是 批判的 ,也是 推进的 。本书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读者也有极大的启发意义。
社会经济的变迁也带动了思想领域的变革,整个社会变得更为功利,传统 重义轻利 的 义利观 ,在宋代则变成了 义利相合 的社会思潮。在这一 义利观 的带动下,民间大众的思想得以 解放 ,开始公开追逐 私利 私财 ,并萌发了朴素的维权意识,从而掀起了有宋一代的 好讼 之风。这样,我们的确依稀 嗅到 了如经济社会其他领域的那种趋向于近代的 气息 。因为,近代民法的理念和制度基础,就是建立在诸如财产权*、契约自由、人格平等、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等伦理价值要求之上的。因此,宋代民事法律所显现出的这些进步,已经有了近代化的倾向和萌芽。
自太史公开创了修史之轨辙后,在中华帝国的正史编撰传统中,有那么一类官员成为帝国官僚所要仿效追慕的榜样,他们恪守官箴,事君以忠,牧民以爱,他们即可称作 循吏 。能够在正史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循吏,无疑是帝制中国模范官僚的代表。传统中国具有 家国同构 的泛伦理制度和泛道德政治,以循吏为代表的司法官员群体是礼法制度的赞同者与司法实践的操作者,从而在礼法制度与司法实践之间起到了桥梁或媒介的作用,是发掘和理解传统中国,尤其是明清时期司法裁判独特意蕴的关键。 本书从三个维度展开了翔实的讨论:考述传统中国循吏的历史源流,分析循吏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与文化氛围,解读循吏司法的独特风格。据此,作者向我们精彩地展现了三种相互关联的类型建构: 情感本体 的文化类型,践行 爱民情感 的官僚类型,以及 情法兼顾 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