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由葡萄牙近代著名刑法学家迪亚士经多年教学、研究和实践融会而成的经典专著,书中收入了大量欧美各国的刑法比较研究成果,对现今葡萄牙和中国澳门刑法理论影响深远。 本书主要研究犯罪的法律后果,共二十章,包括犯罪的法律后果和刑事处分(制裁)、在刑事政策模式中葡萄牙刑法的刑事处分、主刑、附加刑、刑罚的确定制度、量刑/刑罚分量、确定刑罚的特殊情况、刑罚之选择及替代刑罚、保安处分、假释、相对不定期刑、收容、与犯罪相关的物和权利之丧失、刑事记录和恢复权利、处罚的积极前提和消极前提,为当时欧洲背景下关于犯罪的法律后果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本书是一部采用教义学方法对犯罪体系中的重要主题进行研究的作品,也是陈兴良教授以刑法教义学为号召的一部作品,其对于在刑法中采用教义学的研究方法的倡导之意昭然若揭。陈兴良教授就在本书中,以教义或曰信条(Dogma)为核心意念,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逻辑框架,采取专题研究的方式,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体系性地叙述了刑法教义的基本原理,充分展示了以教义学为内容的刑法学的学术魅力。
约翰·布雷思韦特的这本《犯罪羞耻与重整》为 恢复性司法领域的经典之作,作者从犯罪学、社会学 的视角。在反 思总结犯罪学传统理论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重整羞 耻理论,即将羞耻区分为 烙印化的羞耻与重整性的羞耻:前者给犯罪人贴上越 轨者的标签。使其被正常 的社会生活所抛弃而逐渐认同越轨者的身份,从而将 犯罪人推向犯罪亚文化而 继续实施犯罪;后者在施以羞耻的同时保持尊重与关 爱。并通过宽恕的言行或 消除越轨身份的仪式将犯罪人重新整合到守法公民或 体面公民的社群中去,从 而使其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而不再继续犯罪。因而, 重整性的羞耻对于犯罪有 着很大的控制作用,应当通过提倡重整性的羞耻、反 对烙印化的羞耻来降低犯 罪率。之后,作者又对重整性羞耻理论进行了多方面 的检验,并运用该理论对 白领犯罪等问题进行了解释。
本书以结果无价值论为理论基调,通过探究解释论上的真正对立之所在及其背景,揭示了日本刑法总论重要问题的研究现状,并力图呈现更为合理的刑法理论。本书特点有二:一是完全有别于传统刑法教科书的写作体例,通过提炼出刑法总论中的重要论点,就此展示了作者本人的独立思考。可以说,作者就各个论点的论述,其本身就是一篇独立的学术论文,具有相当程度的理论性。二是不仅分析解读了既有判例,更通过设定大量案例来论证、检验刑法理论,将案例与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尽力缩小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密切保持对理论体系的一贯性与具体运用的妥当性的相互验证。本书译自早稻田大学松原芳博教授2013年出版的著作(《刑法总论》,日本评论社2013年版)。本书以结果无价值论为理论基调,通过探究解释论上的真正对立之所在及其背景,揭示了日
《敲诈勒索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以敲诈勒索罪作为选题,不在于构建新的刑法理论,也不在于创造新的研究方法,而是对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常见、疑难的问题展开探讨,针对新近出现的新型、变异型的敲诈勒索行为的定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构筑合理的认定标准。 因此,《敲诈勒索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意在实现对敲诈勒索罪的精细化研究,在明析敲诈勒索罪基本构成要件要素的前提下。指导司法实践定罪量刑,并在此基础指出刑事立法的不足,进而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本书的主题是从客观到主观——刑法上结果归责的基本路径,结果归责是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理论概念,全书除导言外,共分为六章,基本思路是:前三章为“破”,即“破”客观归责理论;后三章为“立”,即“立”规范的主观归责理论。作者主张建构主观归责理论,并援引大量外文文献,并结合现有学者的成果,用浓墨之笔着重论证了禁止风险的“双重关联结构”,即主观关联和结果关联。作者对刑法上结果归责的基本路径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这是大胆有益的探索,这种尝试可以不断丰富刑法有关归责理论的深度研究,也有益于刑法理论研究的发展。
《刑法各论精释(套装共2册)》包括《刑法各论精释上》《刑法各论精释下》共两册。《刑法各论精释(套装共2册)》是陈兴良教授组织编写的一部刑法各论的专题性著作。经过参与编写者长达数年的不懈努力,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际,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终于最终完成。刑法各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刑法总论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对于刑法各论的重视程度。这当然是与刑法总论所具有的学术性、体系性和逻辑性有关的,刑法总论更能够激发学者的理论冲动与研究热情。相对而言,刑法各论是以个罪为本位的,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个案性和实践性。如果只是从法条出发,进行理论性的逻辑推理,显然难以对刑法各论作出的阐述。刑法各论的研究要求贴近司法实践,因此也
《情节加重犯适用研究》立足于刑法解释论的立场,对情节加重犯的概念及其基本问题、情节加重犯的确认原理与方法、情节加重犯与基本犯的竞合关系、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情节加重犯的故意认识内容、情节加重犯的共同犯罪和抽象加重处罚情节的具体化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以情节加重犯为载体,进一步深化了构成要件的关系、法条竞合、认识错误和共同犯罪等刑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
当代中国已走向法治社会。刑法谦抑、刑罚节俭、人道已成为刑事法治理念的共识。作为刑法学人,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深刻思索:今天的没收财产是够仍然一如既往地“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犯的刑罚”?作者希望通过本书,能为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和刑法改革贡献绵薄之力。
《东吴法学文丛·公法文丛:共犯论的基础及其展开》主要内容包括:共犯体系的两种类型、单一制、区分制、中国共犯体系之归属、学理上的纷争、中国区分制的特色、单层区分制与双层区分制、中国双层区分制的特色、德、日区分标准理论、形式客观说、实质客观说、主观说、小结:实质客观论之必然趋向、区分理论之中国选择等。
《东吴法学文丛·公法文丛:共犯论的基础及其展开》主要内容包括:共犯体系的两种类型、单一制、区分制、中国共犯体系之归属、学理上的纷争、中国区分制的特色、单层区分制与双层区分制、中国双层区分制的特色、德、日区分标准理论、形式客观说、实质客观说、主观说、小结:实质客观论之必然趋向、区分理论之中国选择等。
本书探讨了结果无价值论是实现社会防卫论的最合理方式这一理论。结果无价值论秉承近代以来的客观主义的刑法观,认为:犯罪,首先必须确认存在行为人外在的客观侵害行为之后,才能加以判断;在客观的侵害行为尚未得到确认之前,根本不可能直接进入对行为人的主观内心意思进行判断的地步。属于行为人内在的精神范畴的故意、过失等主观意思,只有在根据外在的结果和行为形态,确定存在危害社会性之后,才能作为决定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客观侵害要遭受多大的谴责即责任,而进入是否成立犯罪所要考虑的视野之内。
本书系统论述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的基础理论,通过阐释结果与方法并重整全论、整体有效性原则、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刑法解释结论整体有效性、司法公正相对主义、法官决策有效性、判例释法指引功能、刑法解释有限功能等核心命题组成的命题体系和理论系统,在批判原初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基础上提出创新发展理论,重新构建提出崭新的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重点针对刑法解释学研究范式、系列命题进行学术批判、法理检讨和实证分析研究,力图证立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的“整体有效性”。
本书为《刑事法评论》第39卷。本期刑事法评论的主要内容还是刑法教义学的内容,包括不法论、共犯论以及责任论;本期也采纳了两篇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文章,主题分别是询问录音录像的功能以及公民个人信息采集的问题;除此之外,本期刑事法评论还采纳了四篇译文,主题包括德国的经济刑法、未遂犯论以及网络刑法等,均为国外新的理论研究成果。本书的出版可为相关专业研究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特别是关注域外刑事法律新研究成果的人士,将会从本书获益匪浅。
本书的主题是从客观到主观刑法上结果归责的基本路径,结果归责是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理论概念,全书除导言外,共分为六章,基本思路是:前三章为“破”,即“破”客观归责理论;后三章为“立”,即“立”规范的主观归责理论。作者主张建构主观归责理论,并援引大量外文文献,并结合现有学者的成果,用浓墨之笔着重论证了禁止风险的“双重关联结构”,即主观关联和结果关联。作者对刑法上结果归责的基本路径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这是大胆有益的探索,这种尝试可以不断丰富刑法有关归责理论的深度研究,也有益于刑法理论研究的发展。
推动量刑的理论与实践发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这不仅在于量刑问题在我国长期是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乃至社会安定的复杂问题,而且在于它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难题;不仅在于“重定罪轻量刑”现象在大陆法系司法中还严重存在,而且在于大陆法系理论上对量刑问题的研究至今仍极其薄弱;不仅在于大陆法系对其改革的不知所措,而且在于英美法系在其改革上也很是彷徨;……解决如此等等之“问题”,仅少数人的课题研究、成果发表乃至课程开设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众多的园地与平台供大家共同关注与交流。《量刑研究》旨在提供这样的园地与平台。
本书在探讨危险犯的立法依据的基础上,探究危险犯中“危险”的本质。刑法中所谓“危险”应当是指有法益侵害可能性的一种被判断的状态。以“危险”性质不同作为标准,可以将危险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两类。具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人类以一定客观事实为基础所做出的一种客观判断。而抽象危险中的“抽象”一词是对于抽象危险的一种形式性设定。这种“形式”要求意味着抽象危险犯的危险范围在犯罪构成设定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一般性,但并不保证。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需要运用结果无价值的观点进行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