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站在刑法学科前沿,结合阶层犯罪论的逻辑和理念,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例进行系统分析,以培养学生的体系思维能力和解答疑难刑法题的能力。 本书所选取的案例涉及刑法学总论、各论的重要知识点;从各题中的关键词能够清晰看出,每一个案例都至少有三个以上的问题点交会。每一题均按照 案情简介、分析思路、具体解析、规则提炼 四个步骤进行写作;其中 分析思路 部分特别注重展示合理的犯罪成立理论,贯彻先检验不法要件,后判断责任要件的进路,完整反映分析、思考过程。 本书对于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和刑事实务工作者完整理解犯罪论体系,系统训练刑法思考方法,在刑法学习中牢固掌握重点内容,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准确解答刑法主观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疑难案例尽可能无遗漏地、系统地检验客观和主观的犯罪构
法律科学是一门规范科学。刑法上的规范分为举止规范和制裁规范。举止规范的目的在于保护生命、身体、财产等各种法益,制裁规范则旨在维护举止规范的效力。当举止规范被违反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而未为举止规范所要求的行为,成立刑法上的不法;当事人能够形成避免违反举止规范的相应动机,而却没有形成,则有罪责。 金德霍伊泽尔教授以规范理论为基础,对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犯罪的一般学说以及构成要件、违法性、罪责、错误、力图、过失犯、不作为犯、参加、竞合等犯罪论各基本领域进行了深入、平实、简易、全新的阐述。 德国刑法是世界刑法领域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刑法制度为很多国家所借鉴。《刑法总论教科书(第六版)》由当代德国著名学者金德霍伊泽尔撰写,是一本以传授德国刑法总论的基本知识为目标的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 贝卡里亚创作的法学著作,1764年首次出版。 《论犯罪与刑罚》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首次阐述了为现代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思想。《论犯罪与刑罚》明晰而系统地论述犯罪与刑罚问题,在刑法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世界各国的刑事法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张明楷老师在指导学生时,每个周末都会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刑法的私塾》即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 周末刑法讨论会 的内容实录合集。《刑法的私塾》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本书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的法律人士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我国微罪体系建构研究》旨在全面考察境内外的轻(微)罪文化及相关理论,并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犯罪观念及法律体系的现实,结合国情打造中国式的微罪立法及其体系。《我国微罪体系建构研究》阐述了微罪的概念及相关范畴,提出了建构和打造中国式微罪立法及其体系的方法,全面阐述了建构微罪立法及其体系的正当性,微罪立法及其体系的实体立法,微罪实体立法的条文设计,微罪程序立法及其配套措施,最终完成《微罪法(专家意见稿)》,供学界批判和讨论,并为立法与司法机关决策提供参考。
本书是米歇尔 福柯在法兰西学院讲授的第二门课程。本课程延续了对知识意志的探讨,仍以法律和司法制度为基础作研究。继 尺度 之后,福柯以对于整个中世纪的制度的研究为基础,引入 讯问 的主题。该课程的目标在于:司法作为国家镇压机器产生,确立镇压体系,它的作用不再是像在中世纪一样保障财富的流通,而是通过对人民的隔离来达到制度的目的。惩罚变为监禁。在司法经济学中发生了改变,即从对财产的征收过渡到对人的隔离,同时指出知识 权力关系的模式,该模式构成中世纪司法制度的特点。《刑事理论与刑事制度》是福柯隔离 权力 问题之地,一方面是通过大法官塞吉埃对赤脚汉骚乱的镇压的戏剧化的分析,另一方面是对从日耳曼法到现代性的开端之间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经济与认识论功能的分析。本课程对于司法制度作为权力行使之地提出了
学术研究以及教学活动都不能停留在抽象的、一般性的讨论中,必须言之有物! 立足于此,本书运用现代刑法学思维与方法,对我国司法机关实际处理的大量案件进行反思和评价。在基本立场上,主张打造具有建设性、尽可能理解司法实务的行为导向刑法观,强调发挥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功能;在方法论上,强调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必须在体系性理论中找到位置,平衡好问题思考和体系建构之间的关系;在写作进路上,各讲均开门见山地列出研讨案例,然后结合刑法学说进行深度研习,尽可能展示思考过程。 本书的目标是熔前沿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于一炉,协调刑法理论的体系性、一贯性与对具体案件处理的妥当性之间的关系,通过对若干具体问题的思考来点滴推进我国刑法学的纵深发展。
刑法学的目标是解决各种实务难题、关注苍生疾苦;刑法学者不应当像蜘蛛一样在建构纷繁复杂的 体系之网 中孤芳自赏!本书对我国法院实际处理的大量案件进行反思和评价,熔前沿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于一炉,竭力缩小理论和实务之间的差距。全书各章均开门见山地列出研讨案例,然后进行深度研习。本书的特色是:(1)在解释论上,强调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必须在刑法学体系性理论中找到位置,平衡好 问题的思考 和 体系的思考 之间的关系,并尽可能展示解释和思考的过程;(2)在刑法基本立场上,主张具有建设性的 行为导向 的刑法观,并积极与结果本位刑法观 对话 ,强调发挥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功能;(3)在目标上,追求刑法理论的一贯性与具体案件处理的可接受性之间的相互协调,通过对一个个具体问题的思考来点滴推进刑法学发展,同时促进
近年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不断推进,为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方便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案件查办,编写本书。 本书全面收录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编写体例上,以基础规范性法律文件统领主要内容,以要点提示解读重要法条,以关联规定列举参照条文,以典型案例指导执法司法。本书是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办案程序、排查发现问题、保障刑罚公平公正的参考用书。
本书是张明楷教授的代表作和自选集。作者广具影响力的作品颇多,因而在代表作领域选取及文章筛选上颇费心思。考虑到犯罪论是我国刑法理论近年来争论*之领域,而且为刑法研究领域支柱之一,故作者仅围绕该领域精心萃选,并兼顾犯罪论各个具体方面,如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客观归责理论、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罪过形式的确定、具体方法错误、期待可能性、中止犯、共同犯罪等,共十三篇。作者又撰万字序言,说明各篇文章写作的背景和内容、筛选的标准等,从而审视自身学术观点和研究进路。 全书虽为各独立文章,却始终围绕作者的学术中心思想展开--以违法(不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即两阶层体系);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解释,在违法性方面采取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在责
自第14版出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发布了35件刑法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10批刑法指导性案例。为了及时反映这些动态,本书进行了大规模修订,除增补前述所有内容、删除与*规定不一致之处外,本次修订还补录了部分不易收集的规范性文件,并大量收录与刑法条文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全书修订增加近9万字。此外,依据2021年2月26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确定罪名,能够反映当下我国刑法法规及其解释的*全貌。 本版篇幅已几近千页,为方便查阅,特采用锁线裸脊装帧方式,读者可任意摊开阅读;此外,特增添[法条页边索引],读者可便捷切换查阅法条,至此,本版一次性提供了5种不同形式的检索方法,*限度地为读者提供
本书是作者厚积薄发、博观约取之作。《刑法学总论》是作者所著《刑法学》*版中总论部分的修订再版。 本书有清晰的指导思想和体系,作者秉持 西方学说中国化 、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以及 复杂问题简单化 的宗旨,力图做到以我国刑法适用中的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着力阐述对解决问题具有意义的学说,并结合我国实际案例或者国外经典案例,以期将抽象观念或概念转变为生动、具体的内容。 本次新版,继续以结果本位刑法观为前提,兼顾我国当今刑事立法不断扩张的现实,对刑法条文进行更大限度的灵活解释。内容方面,除了增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内容以及近年来的司法解释,还对学界的新成果进行介绍评说,补充作者的新思考,修正和本书理论体系以及逻辑结构不一致的观点,具体体现在风险社会刑法观下的法益论的应
本书主要采用刑法教义学的方法,撷取真实案例,围绕着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热点案件和“两高”指导案例展开研究。本书共分为十章,分别针对十个案件展开较为细致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刑法教义学的方法,但个别章节采用了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在研究内容上,除了涉及刑法适用问题,还涉及证据问题、程序问题,以及刑民交叉问题;在研究类型上,区分为针对案例的研究和关于案例的研究。全书以案例为引线,理论为支撑,充分展示了刑法教义学实践功能,同时兼具学术性和实践性,是一部独具一格的案例研究作品。
《叙述的定罪论》是一本关于如何认定犯罪、适用刑法的小册子。作者边反驳边立论,以带有强烈哲学意味的深邃思考、生活化的形象表述将刑法定罪的要素、顺序、要求娓娓道来,对三段论、等置论等定罪推演逻辑进行批判性吸收和改善,提出了 叙述的定罪论 这一命题。作者批判了三段论和等置论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野、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分离的做法,在作者看来,犯罪事实、定罪证据、司法罪状、正当程序四位一体,运用刑法认定犯罪的问题,即刑法罪状的适用问题,就是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刑法规定的罪状的问题。犯罪事实需要叙述,叙述一个犯罪事实,就像是在讲关于已经发生的过去的犯罪故事,过去的犯罪故事通过定罪证据,由受到正当程序保障的亲历者阐述,符合司法罪状便认定为犯罪。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密不可分,是犯罪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国家会对轻微危害行为一律给予刑罚制裁。不处罚轻微危害行为,意味着需要确定犯罪成立的量度,是为犯罪定量。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为犯罪定量确定了法律依据,具有出罪与入罪双重功能。作为但书理论根据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主观判断与客观判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在构建犯罪构成论体系时,应当包含体现犯罪量度的要件。但书规定对界定排除犯罪性行为是否过当,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范围以及既遂犯的处罚类型,以及对共同犯罪中的共谋共犯、帮助犯与教唆犯的处罚范畴等,均具有直接影响。以但书为依据,在具体犯罪的定量上应坚持立法定量与司法自由裁量并行原则。适应但书定量需要,应对我国刑法中的罪刑体系加以改革及完善。
刑法教义学中体系思维的形式合理性,源于逻辑自洽性,本书澄清了体系论战中的相关误解,表明中国四要件与德日三阶层均具有逻辑自洽性。体系思维的实质合理性源于功能自洽性,本书基于体系思维与论点思维的论战,从方法论及具体个案层面论证了体系思维的实质合理性。接着,本书以典型个案为分析样本,将体系思维适用于刑法学的立法论、解释论、司法论领域,对之进一步论证和检验。“刑法教义学的本质不在于德日概念,而在于体系思维”,确立这一观点,对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是有现实意义的“纠偏”,并可促进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构建的研究。
本书出版于1935年11月。当时,欧洲各国社会矛盾突出,犯罪问题严重。国家需要通过各种手段加强社会控制,因此,保安处分由行政措施上升为刑事制裁措施,并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刑法所规定。1935年,《*新刑法》中也专章规定了保安处分。翁腾环先生在此背景下,广泛收集材料,将世界各国保安处分的学说与立法以及中国历代与保安处分有关的法制与诸家学说详加比较,汇聚成此书。 本书虽说距今已经70余年,但其内容之全面,资料之翔实,令人叹为观止。更难能可贵的是,本书并非简单地罗列各种资料,而是以当时世界上*的教育刑理论和保安处分一元论为立场,对国外的各种保安处分与制度详加比较,条分缕析,以此评述民国的保安处分立法与实践之得失,对我们今天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在我国法治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理性认识毒品及毒品犯罪,重构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就显得极为重要,笔者认为,应当构建一个以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为指导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在具体措施上,应当通过立法、司法的方式贯彻以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为指导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前者如取消运输型毒品犯罪的独立罪名地位,毒品犯罪财产性配置的完善;后者如慎重使用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严格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理智处理毒品犯罪中毒品纯度与数量关系的关系等。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分为五个部分:*部分摘录了涉黑案件研讨会的精华;第二部分是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适用;第三部分是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时间顺序罗列了目前已公布的,对涉黑案件的办理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有重要法律适用作用的规范性文件;第四部分是关于涉黑案件办理的相关规范、政策解读;第五部分是相关的公报指导案例。
论坛采取各校联动机制,各校刑法学研究带头人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刘明祥教授与曲新久教授是论坛的召集人,梁根林教授作为"杨春洗教授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的代表负责总协调。论坛旨在通过组织各校刑法学者在刑法学重大问题、基本立场上展开对话、争论和交流,不断地推进中国刑法学术的发展,并同时加强老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为四校法学院的学生特别是刑法专业的研究生带来学术上的盛宴。该论坛还吸引了不少国外知名学者参与。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二卷) 刑法教义与价值判断》为该论坛部分交流成果的结集出版之一,主要讨论了刑法总论的核心问题:体系构造与犯罪构成。张明楷、陈兴良、刘明祥、冯军等国内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分别贡献了自己在犯罪实体、犯罪构成要件学说的发展、犯罪体系、责任理论等方面的*研究。国外学者也针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 作为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历经三版,以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真正成为 遇事找法者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了解学习刑法,不仅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需要,也是增强法制观念,减少、避免违法犯罪的需要。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央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整刑罚结构,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加大对恐怖主义、*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等,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