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掷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克合关系。两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并非在于有无性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类似于盗窃罪与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界定两罪应从挪用行为对于单位公款利用可能性的妨碍程度、挪用金额的大小、挪用时间的长短、挪用人本身的财力大小、公款的风险性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携款潜逃、平账、不入账等因素,只是判断的一种资料,不能化;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只要客观上没有还,就属于“不退还”;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只需评价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掷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的,可以贪污罪判处死刑;不是自己控制支配下的公款,只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长期挪用公物的,应该且能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随着时代的变迁,贪污贿赂行为呈现出更加复杂的变化趋势:手段不断更新,形式更加隐蔽,危害日趋严重。这种变化所带来的事实审查、证据判断、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增多,司法裁判者在复杂情势下需要一个清晰、明确的指引。本书针对《刑法》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下各具体罪名适用中的前沿、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官的视角展开研究与讨论,涉及《刑法》总则、分则规范及程序运用的具体理解和适用,以期能成为法律工作者的案头书。 本书根据《刑法》条文的顺序,按照犯罪论体系的内在逻辑展开:每一部分均划分为多章,对同类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每一专题分为 裁判规则 和 规则适用 两个部分, 规则适用 部分又包括规则讲解与案例参考。 裁判规则 部分以总结、概括为主,旨在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清晰的指引。 规则适用 部分以详细论述为主,以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