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性质上属于救济法,是人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民事救济手段,因此属于强行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本质相同,因此同属于债权法,称为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法定之债,后者为任意之债。但两者权利本质相同,均属于相对权和请求权,具有共同的本质和效力,其移转、变更、清偿、消灭,以及可分债权与不可分债权,种类债权与特定债权,选择债权债务、单独债权债务及连带债权债务等,适用同样的规则即债权总则的规定。因此,多数立法例将侵权行为的规则,规定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总则部分。起草人考虑到债权编内容的庞大,而与其他编不协调,特参考新荷兰民法典和新蒙古国民法典的经验,将债权编分解为三编:债权总则编;合同编
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对连带责任的适用作了一些规定,并初步形成一个连带责任体系,但是目前对于侵权连带责任制度的更深层次的阐发仍存在某种欠缺,进而导致连带责任制度的研究难以深入,分歧胶着于表面,因此才会出现连带责任立法与适用中的混乱。侵权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认定连带责任成立的基本条件。对侵权连带责任构成要件的界定,必须坚持连带责任的伦理性与逻辑性。本书从侵权连带责任制度的历史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出发,对对连带责任正当性基础的共识,侵权连带责任的构成、适用及实现机制等问题从理论层面展开了深入的系统分析。
针对侵权法中的可赔损害类型,本书主要通过规范实证主义与功能比较主义的研究方法,共分三编十章,集中就现实损害与规范损害的规范关系、规范损害与损害赔偿的规范关系、损害赔偿规则的具体适用等问题,展开细致而深入的探讨,旨在解答现实损害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规则涵摄处理时所遭遇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困惑,为现代法治社会法所承诺的保障具体人在法律上的充分实现提供实证支持。
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对连带责任的适用作了一些规定,并初步形成一个连带责任体系,但是目前对于侵权连带责任制度的更深层次的阐发仍存在某种欠缺,进而导致连带责任制度的研究难以深入,分歧胶着于表面,因此才会出现连带责任立法与适用中的混乱。侵权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认定连带责任成立的基本条件。对侵权连带责任构成要件的界定,必须坚持连带责任的伦理性与逻辑性。本书从侵权连带责任制度的历史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出发,对对连带责任正当性基础的共识,侵权连带责任的构成、适用及实现机制等问题从理论层面展开了深入的系统分析。
《侵权法(上下)》由美国亚利桑那大学法学院的丹·B.多布斯教授所著。多布斯教授在50年的著述、教学和执业生涯中,帮助塑造了美国侵权法。他是两部主要论著——《侵权法》(The Law of Torts)和《救济法》(The Law of Remedies)的作者。他还是另一部论著《普罗瑟与基顿论侵权》(Prosser & Keeton on Torts)的共同作者。多布斯教授的著作在美国有广泛的影响。美国的法院在数以千计的案件中引用了他的论著和论文,这其中就包括将近一百个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本书是对当代侵权法和伤害法所作的介绍。这部由专家对侵权法所作的总结与其他著名学者对侵权法所作的论述一样,几乎覆盖了侵权法领域的所有内容。同时,本书又具有自己独特的风格。
叶延玺著的《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影响研究》在涉及具体规则的部分(主要为第四章和第五章)做了大量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更加翔实地反映责任保险影响侵权法运行的实际情况,以及侵权法在其影响下实际发生了什么。不过,由于涉及责任保险的侵权案件多数是通过和解解决的,很少进入诉讼程序,与本书研究主题直接相关的案例不易寻找。并且,法官在审理侵权案件中就责任保险对其判决的影响又常常讳莫如深。这也是对本书课题进行实证分析的一大难点。
侵权行为法性质上属于救济法,是人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民事救济手段,因此属于强行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本质相同,因此同属于债权法,称为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法定之债,后者为任意之债。但两者权利本质相同,均属于相对权和请求权,具有共同的本质和效力,其移转、变更、清偿、消灭,以及可分债权与不可分债权,种类债权与特定债权,选择债权债务、单独债权债务及连带债权债务等,适用同样的规则即债权总则的规定。因此,多数立法例将侵权行为的规则,规定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总则部分。起草人考虑到债权编内容的庞大,而与其他编不协调,特参考新荷兰民法典和新蒙古国民法典的经验,将债权编分解为三编:债权总则编;合同编
作为侵权法的重要制度,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研究必然以侵权法的价值判断为依归。鉴于我国国情,在不违背基本法律逻辑的前提下,侵权法的价值判断应更关注其伦理之维,设计或解释法律规则及制度时应注重伦理的正当性,将侵权责任与过错及过错程度紧密联系起来。遵从这一价值判断进路,科以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应限于具有共同故意的通谋行为(包括教唆、帮助行为),具有共同重大过失的共同行为。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知识产权权利相对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法律关系处于危险或不稳定状态时,为消除此种危险或不稳定状态而请求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关系不成立或不存在作出判决的一种诉讼类型。夏璇编著的《消极确认诉讼研究》针对我国现有研究的不足,首次站在诉讼法的立场对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进行了比较系统地研究。从诉的种类展开,逐层剖析,明确了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性质,再由此通过诉的理论对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起诉条件、反诉、当事人确定、既判力问题进行了探析。鉴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消极确认之诉的一种,而我国诉讼法学界长期对确认之诉的研究不足,关注的重点往往系给付之诉。故书中对消极确认之诉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地阐述,将消极确认之诉理论系统而全面的呈现在读者
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对连带责任的适用作了一些规定,并初步形成一个连带责任体系,但是目前对于侵权连带责任制度的更深层次的阐发仍存在某种欠缺,进而导致连带责任制度的研究难以深入,分歧胶着于表面,因此才会出现连带责任立法与适用中的混乱。侵权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认定连带责任成立的基本条件。对侵权连带责任构成要件的界定,必须坚持连带责任的伦理性与逻辑性。本书从侵权连带责任制度的历史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出发,对对连带责任正当性基础的共识,侵权连带责任的构成、适用及实现机制等问题从理论层面展开了深入的系统分析。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采用规范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确立了我国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如何在民事司法实务中准确分配案件的举证证明责任成为诉讼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书采用要件审判思维方法,围绕《中《*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采用规范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确立了我国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如何在民事司法实务中准确分配案件的举证证明责任成为诉讼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书采用要件审判思维方法,围绕《中、合理设计审判思路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侵权法(上下)》由美国亚利桑那大学法学院的丹·B.多布斯教授所著。多布斯教授在50年的著述、教学和执业生涯中,帮助塑造了美国侵权法。他是两部主要论著——《侵权法》(The Law of Torts)和《救济法》(The Law of Remedies)的作者。他还是另一部论著《普罗瑟与基顿论侵权》(Prosser & Keeton on Torts)的共同作者。多布斯教授的著作在美国有广泛的影响。美国的法院在数以千计的案件中引用了他的论著和论文,这其中就包括将近一百个联邦法院的判决意见。本书是对当代侵权法和伤害法所作的介绍。这部由专家对侵权法所作的总结与其他学者对侵权法所作的论述一样,几乎覆盖了侵权法领域的所有内容。同时,本书又具有自己独特的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