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彪著的《多数人侵权类型化研究》的主要成就在于,依托侵权法理论,结合中国的法制实践,对多数人侵权类型化的全面梳理、论证与建构。认为多数人侵权体系建构应该坚持在传统侵权行为构成基础上进行创新,强调侵权行为构成与侵权责任构成之区分,明确 归责 与 量责 之分野,将责任形态从侵权行为构成中剥离。它以类型化为研究视角,通过实证分析,借鉴刑法 定罪量刑 以及量刑规范化的作法,提出摒弃行为与责任一一对应的思路,区分多数人侵权行为构成与多数人侵权责任构成;以共同故意与因果关系为分类基点,简化侵权行为分类,将研究重心后移,精细化侵权责任,法定化责任类型,规范化责任的裁量。该成果表现出作者对此项目相关领域的立法、司法与法学研究有较好的掌握,为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司法适用开辟了新的思路,有较强的理论意义
输血感染病毒侵权责任是各国侵权法关注的重要议题。本书以我国该领域224个司法案例为依据进行文本式实证研究,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对输血感染病毒致害的规定进行比较后得出:法院判决在多方面与法条文义不一致。本书结合他国对输血感染病毒侵权的处理,致力于探讨这些不一致的缘由及症结所在,试图对未来的立法修订和司法实践提供一般性的指导。本书的亮点是以实证研究推动理论研究进展,以学术研究创造政策应用价值,对理论研究和实务运作都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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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敏著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论与实践》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一)理论层面。《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是具有浓郁中国特色的条文。该条被称为公平责任条款或被称为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二)实践层面,截至2018年3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该条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例有三千多则,现实需求着此条,但司法实践应秉持慎用、限用的理念;(三)立法层面,《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不宜废弃此条.仍应交由法官依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分担损失。本书对这三个层面的重大问题均做了具体回应。
《当代法律科学文库:侵权法上私人妨害制度比较研究》涉及的主旨已经在开篇中做了介绍,即考察英美侵权法的私人妨害制度,借鉴其法律原则和考量标准,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除去序言和结论,《当代法律科学文库:侵权法上私人妨害制度比较研究》共分为6章。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的《侵权责任法新解读(全新升级第4版)/法律法规新解读》为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系列的其中一本。“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历经三版,以其 、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规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由十一届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书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作为案件分析方法,按照“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的构造,分章分节对侵权责任法案例案例进行请求权基础分析,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中来回穿梭。在一个案件中,首先判断请求权是否发生;在请求权发生的情况下,继而判断该请求权是否消灭;在请求权存在的情况下,再判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通过尝试案件处理的程式化和科学化,为保障案件分析的质量进行有效探索。本书视角主要集中于侵权责任请求权,但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一种体系化的检索分析方法,只进行某个方面的检索和分析不能真正体现该方法的特点,故在部分案例中还对案例涉及的其他请求权进行了检索和分析。我们深信,在案例分析中,坚持必要的方法不仅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本书在国内众多的案例书中,少有的尝试以一个统一的方法将
未来利益是现代财产体系的重要一环,对其进行保护是彰显社会预期与法律秩序的基本需要。未来利益的民法治理有两种基本路径:财产法与侵权法。财产法的路径有无限扩展财产类型的危险,侵权法的路径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未来利益侵权法治理的制度表达形式,可得利益损害赔偿是整个侵权法体系中为复杂、*争议的理论难题之一。在现代损害赔偿法中,财产损害越来越多地以可得利益损害的形式出现,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法律地位日益凸显。作为较为遥远的损害,可得利益损害范围之确定常常触及侵权责任的边缘,对可得利益损害进行何种程度的保护,将决定损害赔偿法乃至整个侵权法的终面貌。对可得利益损害赔偿进行系统化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侵权责任能力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而是行为人能够形成过错并能经受过错非难的一种责任承担资格。因而,侵权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过错能力,其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中。侵权责任能力以识别能力为判断基础,而识别能力是自然人所具有的一种事实上的主观精神能力,主要体现为行为人能否认识、辨别其行为的是非善恶或抽象风险。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欠缺识别能力,就不能指责其有过错,并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因为,一个连基本的是非善恶都无法区分的人,不能强求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选择或控制,所以责任能力构成了判断过错的逻辑和事实前提,由此也凸显了责任能力具有鲜明的伦理色彩。
本书在医疗侵权责任一般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医疗侵权责任的特殊类型展开具体研究。随着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患者的权利已经体系化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与此同时,医方侵犯患者权利的行为被纳入侵权责任体系,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需要遵循特殊的技术规则。因此,医疗侵权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等方面均具有特殊性,需要借助不同于普通侵权责任的特殊认定规则。
本书在医疗侵权责任一般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医疗侵权责任的特殊类型展开具体研究。随着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患者的权利已经体系化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与此同时,医方侵犯患者权利的行为被纳入侵权责任体系,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需要遵循特殊的技术规则。因此,医疗侵权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等方面均具有特殊性,需要借助不同于普通侵权责任的特殊认定规则。
《碳封存侵权责任研究》以消除未来碳封存项目推广的法律障碍以实现其可持续发展为目的,通过借鉴美国碳封存侵权责任问题研究的相关成果,对我国未来碳封存侵权责任的潜在情形、相关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事由的适用特点以及责任救济保障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探究。
《元照法学文库·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权利”与“利益”区别正当性的再反省》从民事责任法保护客体的角度切入,论证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权利或利益的保护问题上,是否具有区别的正当性。 在契约责任,权利侵害或利益侵害并无严格区别的必要,均应适用相同的归责原理。相较之下,在侵权责任,通说采取差别保护说,限缩侵权责任法对利益的保护程度,对利益保护显然不足。解决之道,应扬弃差别保护见解,使权利与利益的侵害均有“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 从而,权利或利益的保护,无论是就保护范围或保护程度而言,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无区别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