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三十年风雨兼程,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深刻变迁。本书由权威专家周友苏教授基于中国公司法立法、实践和学术研究倾力撰写而成,旨在以中国的视角和语言来传达中国公司法的声音,全面展现中国公司法的独特面貌。本书既是体系性解读新公司法的集成式教科书,也是进阶研习新公司法重要理论的经典著述,更是解决中国公司法实践问题的精细指南。本书致力于为中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发展贡献力量,并助力每一位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公司法。
中国《公司法》三十年风雨兼程,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深刻变迁。本书由权威专家周友苏教授基于中国公司法立法、实践和学术研究倾力撰写而成,旨在以中国的视角和语言来传达中国公司法的声音,全面展现中国公司法的独特面貌。本书既是体系性解读新公司法的集成式教科书,也是进阶研习新公司法重要理论的经典著述,更是解决中国公司法实践问题的精细指南。本书致力于为中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发展贡献力量,并助力每一位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公司法。
《法院中的公司法》(2)共36个专题,全书聚焦公司法中股东资格、隐名持股、明股实债、对赌协议、股权纠纷、股利分配、股东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出资义务、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关联关系等典型问题,从近年法院的相关司法裁判案例出发,通过对案件裁判情况进行整理、分析,从学理与实务角度对公司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得出分析结论并提出实务方面的建议。具体来说,每个专题的文章分为基础知识概述、案例整理与分类统计、案例的焦点问题与分析、比较法分析、结论、参考文献几部分,内容详实并使用不同的图表展现案例分析成果。可供公司法研究者、法官、律师、学生工作和学习使用。
本书选择了美国近几年能体现公司法前沿研究的相关论文,集合出版,并命名为《公司法的重生》,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及观点: (1)传统公司法的代理成本应当予以重新检讨,并提出新的代理成本,即被代理人成本,以此重塑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的新理论; (2)提出公司法在美国公司治理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因如此,作为公司注册的主要地区,特拉华州及其法院在公司法和公司治理中占据核心地位,极具影响。然而时过境迁,昔日光景不再,因为股票市场组成从零售散户到机构投资者的转型,导致对公司的监管权从法院转向市场,因此,正如特拉华州法院的衰落所表明,公司法地位旁落,基本上形同具文,公司法已逐渐走向衰亡。 (3)提出公司控制权的全新理论,对公司所有权结构作出新阐释并挑战一种盛行模型 控股股东实质为投
本书分公共利益公司法、微利有限责任公司法、社会目的公司法、公共利益有限责任公司法四部分。书稿聚焦美国各州的社会企业法法典,从美国各州的社会企业法法典的法律条文出发,以中英文对照翻译的形式,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翻译和介绍,书中既有法条原文,又有作者的翻译,为广大读者了解美国各州公共主义公司的法典运动、扩充知识、开阔眼界、学习公共利益公司的有关法律规定提供了专业、翔实的材料。
本书以股权作为财产的流动性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之间的关系为线索,论述了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的相关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其人合性体现在股东之间的熟悉和信任成为公司建立的基础,基于这样的基础,股权转让限制制度被股东所采纳。常见的三种股权转让限制手段分别是同意程序、购买权和股权购买协议。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措施应以合理性为必要,不满足合理性要求的股权转让限制措施应为无效。除了股权买卖以外,股权的质押、股权继承或遗、离婚时的股权分割、股权与、执行法律所产生的交易及强制执行等均涉及股权转让限制能否适用的问题。违反股权转让限制措施的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应为有效的合同,但不发生股权变动的后果。股权转让限制制度实际上是在股权的流动性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之间寻找平衡的制度,
公司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作为基础和先导,理想的社会治理目标就很难达成。而公司治理作为一个历久弥新的永恒话题,也值得人们持续不断地进行探讨。加之公司治理问题是影响世界发展进程的复杂课题,寻找更加合理、更加科学的公司治理模式是所有国家都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公司治理作为一个横跨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综合性问题,不是任何一个单一学科就能单独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的共同努力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说,不同学科之间对公司治理不但有较多的共同话语基础,而且有共同的努力目标。 《公司治理的法律设计与制度创新》以公司治理为主题,研究了公司治理与公司的组织形态设计,国有公司、集团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的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以与德国比较为视角》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为核心,在梳理我国国内公司法学界主要学术观点基础上初步提出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定的理论框架,构成这一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及其适用范围、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前置程序、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等,还专门论述了“资产混同”和“过度控制”两种特殊的典型案例类型。本书具有以下特色:其一,本书将法条和司法判例结合起来,研究如何利用法律条款解决具体案例中的实际问题,因而具有实用性;其二,本书在许多方面均以西方国家尤其德国的公司穿透责任制度为参照,因而读者可以较好地了解德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本书作者选择股东表决权“穿越”、股东账簿查阅权“穿越”、股东身份“穿越”、控制股东责任“穿越”以及规制控制股东的理念等五个公司法领域的特例法制进行了深入剖析研究,从法律角度向读者展示了关联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玄妙”之处。虽然本书所研究的五个专题多属公司法或企业集团法领域的生僻课题,但每个专题莫不触及公司法作为组织法的基础性规则:法人独立性理论和有限责任规则。本书开辟了企业集团法研究的独特视角,不仅展示了法律问题的“变幻莫测”,同时也证明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万变不离其宗”。
研判股东知情权制度规则之妥适性,抑或理解《公司法》《公司法解释(四)》数条款的立法意旨,依赖对公司法的两个基本认知,以及一个司法政策的立场。认知一,是知情权的固有权本性,基于公司自治意思可予以限制但不容忍实质性剥夺;认知二,是公司法关于为避免产生严重的不公平后果或为满足社会要求而对私法自治予以限制的规范。司法政策的立场,则是公司组织法上对股东、公司自治的恰当尊重与利益平衡的理念,知情权及类似属性的诸股东权之享有、行使与救济,公司立法、司法的政策导向上需坚守股东利益至上的立场,对封闭公司少数股东的倾斜保护尤为关键。以上认识,得益于股东知情权理论的体系化研究,更源自一线的司法裁判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