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收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
本书收录了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近期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文,就重点条文添加理解与适用、相关条文链接、典型案例索引等注释。其后还附录了与我国保险制度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配套文件,是学习适用我国保险法相关法律制度的实用指导用书。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将于9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相关问题、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和责任保险相关问题。 《司法解释四》共21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 现实生活中,由于财产流转频繁,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很常见。《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对保险标的转让作了规定,但仍较为概括。《解释》对有关争议问题予以明确。第1条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标的已交付未登记时的权利行使主体予以明确。第2条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规定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
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正式公布了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此次药品目录调整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和人社部相关工作安排进行的,由来自全国各省(区、市)的近4千名临床医生、药师以及医保管理专家通过多轮评审产生。为利于读者*时间了解*新药品目录,特出版单行本。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