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研究》全面系统的介绍了保险法中合理期待原则的相关立法、司法实践和具体案例。通过介绍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的定义、理论构成以及这一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并结合美国各州法院对合理期待原则所持的不同态度及其理由的案例,总结出它所具备的理论价值。归纳了影响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产生与发展的社会思想背景,。指出了我国在相关法律方面的缺失,并明确了借鉴方向。全书较为系统和全面的阐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的理论和实践,阐述明确、脉络清晰,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本书由四部分组成:一是《社会保险法》的*、权威文本,并对重点条文进行了注解;二是与该法相关的实用问答,帮助读者更直观、通俗地了解法律规定,解答法律问题;三是与该法相关解释、配套规定的文本:四是实用附录(包括流程图表和文书范本)。读者既能看到权威的法律文本,又能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钱、最快地找到问题的答案。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努力,中国特色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2010年10月27日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总结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度经验,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城乡二元、三三制格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但是,《社会保险法》遵循了“先基本法、后精细化”的立法路径,本身只是一部支架性、综合性、原则性、原理性、大纲式立法,必须进一步制定单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条例”,才能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定有效地实施。近年来,由人社部和卫生部分别起草的“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成为立法争执难题。本著作的研究力求厘清立法争执的焦点,遵循基本医疗保险立法规律,借鉴基本医疗保险域外立法经验,总结基本医疗保险本土制度资源,既明晰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立法的总体体例,也构
《中国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研究》有针对性地分析了保险合同纠纷的内涵、类型、特点及成因,以新制度经济学及行业协会的相关理论为基础,从微观、中观及宏观三个层次分析了保险合同纠纷的防范机制;同时,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及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了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并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防范及处理机制的现状,初步对我国的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进行重构,以做好保险合同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陈皓所著的《保险与侵权法--参与限度的研究》对保险参与侵权法的损害赔偿功能的现象展开研究。 随着保险因素的不断介入,无过错保险运动发展的高峰一度产生了所谓侵权法危机。然而危机过后,侵权法仍然保持其独立性,并与保险共同作为现代的混合救济机制的组成部分。本书从保险和侵权法两个方面探寻原因,原因的探寻首先回到两者 初的交汇之处,观察保险对侵权法的作用力如何逐渐加大,又在何处止步,如何产生了危机。
保险法的宗旨是什么,如何平衡保险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书在阐述保险法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同时阐明“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
本书是以保险实务、保险立法和保险司法相结合的视角,对深受社会垢病的“保险空白期”问题,以投保人投保后至保险人承保前期问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处理问题为核心,在借鉴国外保险法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通过对一营业中的保险单销售的阐述,展现保险人在营业中是如何通过保险一单销售业务流程完成保险合同的订立,研究了“保险空白期”的实践成囚;二是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等制度和理论的研究,探究“保险空自期”的理论成囚;三是通过对保证续保、暂保单、追溯保险和预约保险等制度和理沦的比较、研究,探究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对“保险空自期”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障方式;四是通过对保险合同推定成立和强制临时保险和被
保险代位权制度是一个致力于贯彻彻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制度,根据这一原则,被保险人应当获得充分的补偿,但绝不应获得超额补偿。这一目标指引意味着保险代位权制度的规范机制从本质上而言将是一个以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为核心的救济制度。然而,在这一统的主旨之下,大陆与英美两大法系却呈现出法定的债权移转与权利法定代位两种相对迥异的安排格局。基于我国以法定的债权移转来安排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现状,有必要充分了解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权利法定代位的制度安排,通过对两种制度从理论到规则层面的全面比较,从中寻找出一个相对理想的规范机制,并将之作为构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基础,以促进这制度实现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这一核心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合同及其主体、保险合同订立原则、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通知、再保险的保费及赔付、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等。
章,美国健康保险法的思想渊源; 第二章,健康保险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章,美国健康保险的法律制度设计; 第四章,健康保险法制的改革以及若干思考; 结语,对中国健康保险立法的启迪。
与社会保险法相关的配套法规对于主体法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这是由于主体法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甚至滞后,加之修订程序比较复杂,所以立法机关往往会通过制定配套法规的形式来解决法律规定的局限与不足。由此,配套法规与主体法之间的不同规定,哪怕是细微之处的差异,都显得尤为重要。本书正是着眼解决这一问题,并具有以下特点:1.【条文注释】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等部门权威解读中的精华。2.【配套法规】收录与主体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这些配套文件与主体法之间的关系表现为:(1)对主体法有进一步注释说明作用的;(2)对主体法原有疏漏之处予以补充的;(3)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主体法规定的不当之处予以修正的;(4)与主体法
本书从汽车保险概论出发,系统地阐述了汽车保险基础理论知识,对保险原则、保险合同进行介绍,对我国现行的主要汽车保险种类、汽车保险条款进行了详述,对汽车投保、承保、理赔等有关保险实务给予了介绍,同时专门对现场查勘的程序与方法、事故车辆的损伤评定、消费贷款与分期付款的汽车保险制度进行了介绍,加入了保险相关法规和保险反欺诈的内容,并有针对性地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重点培养读者运用专业基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中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对巨灾保险的理论基础与制度价值进行了深入思考,对中国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与立法不足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剖析,对国际上巨灾保险立法的主要模式、各自优劣及其对中国的镜鉴进行了探讨归纳,对中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系列创新性建议和观点。
相互制保险作为保险经营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国际保险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 我国目前的相互保险组织采取由主要发起会员筹资设立的方式,以主要发起会员为代表的组织控制者的存在使承认并遵守相互保险组织章程并向其投保的会员在组织中的权利要求很难得到重视,现代企业经营中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在相互保险组织中的体现更为明显。本书围绕我国相互保险组织会员权所涉及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力求厘清组织会员权的内容涵义、实现困境及相应救济途径问题,以便为我国相互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书尝试解决以下问题:,立基于法定*与理论来构建保险代位权各项子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不拘泥于法定债权与理论的细节处理,在围观层面充分吸取程序代位理论的合理成分。第二,立足于提供可行性方案的目的,提出保险代位权在原保险中适用范围的近期处理方式和远期调整目标。第三,结合诉讼法知识,详细设计了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规则和行驶方式。第四,为保险代位权和被保险人剩余请求权并存时的受偿顺序问题、妨碍代位问题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本书从汽车保险概论出发,系统地阐述了汽车保险基础理论知识,对保险原则、保险合同进行介绍,对我国现行的主要汽车保险种类、汽车保险条款进行了详述,对汽车投保、承保、理赔等有关保险实务给予了介绍,同时专门对现场查勘的程序与方法、事故车辆的损伤评定、消费贷款与分期付款的汽车保险制度进行了介绍,加入了保险相关法规和保险反欺诈的内容,并有针对性地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重点培养读者运用专业基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