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31日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打包修改,其中对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予以删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等。
《预算法》是财政税收领域的大法,不仅涉及到我国聚财、用财、生财的各个方面,而且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关系,关系到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因而修改《预算法》广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阶层、各方面所关心瞩目,这次修订《预算法》主要遵循法定原则、完整原则、科学原则、公开原则。
本教材共分为五个项目,主要包括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财政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等。在每个项目前制定了学习目标,给出了知识目标与能力目标,以便学习者明确学习目的;设置了情境导入,能使学习者带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深入学习。在每个项目后面设置了项目小结,总结本项目内容;设置了从业资格训练,对学生进行能力训练,并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有效衔接。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是财务会计类专业基础核心课程,也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宣传财经法规,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同时也满足各地考生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际需要,作者通过研讨,结合广大财经院校实际教学的需要编写了这本书。其特点如下: 1.紧扣大纲,突出技能。本书根据*考试大纲编写,并结合了多个省份的教材精华,使其具有广泛的实用性。本教材同传统教材相比增加了新的内容和章节,知识更加全面。本教材同时注重技能训练,使读者在掌握法规的同时,也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2.体例新颖,引人入胜。本书在每章之后都采用案例导入,选择较为新颖或者有代表性的案例去启发读者思考,使其身临其境,对本章内容有一个全面的感性认识。 3.*法规,言语精简。本书中涉及的相关会计法规都是国家*颁布的财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生态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野下的财税法学前沿问题研究》是生态环境法学与财税法结合的*作。作者张学博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能否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生态治理能力能否实现现代化。当前,政府在生态治理中的执行能力和回应能力不足,这不仅不利于环境政策和环保法律的出台和完善,*容易激发民众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威胁社会秩序。提升政府生态治理能力的路径是:政府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应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继续完善经济社会考核评价体系;有效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治理经验,完善具体的环境治理制度;实现环境治理的法治化等。
本书从法律角度,对刻下中国的热点财经话题进行解读和解答,视角新颖,观点独到。对于身边诸多迷惑不解的财经现象,读者可以从法律上寻得解决问题的蛛丝马迹,同时掌握与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财经法律常识。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修订)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责任、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施行20年的预算法作出全面修改,主要有如下亮点:(1)各级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2)强调预算管理全覆盖。(3)明确乡镇一级政府均设立预算。(4)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明确一般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5)进一步完善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进行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