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主要研究财政法理论,下编主要研究财政法制度。 br 上编为财政法基础理论,分为九章,分别为:政府与纳税人的基本关系、财政公平原则与财政效率原则、财政立宪的源流、财政立宪的经济基础、财政立宪的文化传统、财政立宪的基本要素、财政立宪的基本路径、我国财政立宪的现实基础考察以及我国财政立宪的路径选择。 br 下编为财政法基本制度,分为九章,分别为:财政法的体系、财政收支划分制度、财政预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彩票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及国库管理制度。 br
本书从博弈论和政治哲学的视角,对国际税收政策的传统理论模式进行了深入反思,认为由发达国家俱乐部主导确立的一系列国际税法规则,没有体现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利益诉求,存在理论和实践效果的重大缺陷;提出完全的税收协调与合作并不必然带来分配正义和效率提升,而合理的竞争则能够实现这两个政策目标。 本书为建立更公平和富有效率的国际税收体制提供了新的思路。作者从国际税收竞争的角度,把国际税收环境类比为一个去中心化的竞争性市场,每个国家都是市场参与主体,相互竞争资本和税收居民。好的国际税收政策,不是用权力去压制竞争,而是要充分引导竞争、消除竞争的阻力,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加强国家间的合作。
财政立法权是制定财政行为规则的权力,在一个国家的财政体制中居于基础的、核心的地位,财政立法权纵向配置事关财政体制、立法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需要从多视角对其进行研究。本书分析了我国财政立法权纵向配置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域外财政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财政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构想。
本书以市场规制工具为研究对象,以市场规制工具的制度生成、类型化、匹配性、规制工具创新以及规制工具的具体运用为主要内容,围绕规制工具选取和运用的基本问题展开论述。本书将市场规制工具作为独立的范畴从市场规制法中提炼出来,强调其在市场规制中的核心地位,初步构建了市场规制工具的认知框架和制度体系。本书拓展了市场规制法的研究视角,完善了市场规制法的制度框架,使市场规制法成为有机的制度体系;为经济法学研究探索了新的理论进路,通过问题导向型的研究路径,实现了理论分析与制度实证的有机结合;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适当的政策建议,提高市场规制的科学化水平,对市场规制改革和规制模式转型具有的实践价值。
理财治国观,是一种在法治视野下通过“理财”更好地实现“治国”目标的理念,即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法治理财的集大成者,其理论内核是对国家治理语境下财税法本质的高度概括和提炼。从过程的角度来讲,强调理财过程中的合理、合法、合宪;从目的的角度来讲,强调理财目的是为民、为公、为国;从本质的角度来讲,则是强调理财的法治性、现代性、公开性和公共性。这种治国理念的提出,体现了国家治理模式的创新,为化解我国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提供了具有启示性的思路。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由王荣 芳著,本书的写作结构如下:全书分三部分,导言、 正文、结 论。导言部分说明本书选题的原因和意义、文献综述 、研究 思路与方法,以及拟突破的难点及关键问题。正文共 7章。 章是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述,主要内容为 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界定与分类,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的发 展状况。第二章是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 研究, 主要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结构、法律形式 与法律 性质进行分析探讨,并对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区分 界限进 行分析研究。第三章是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必 要性的 理论基础研究,笔者分别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 对监管 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分析,认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进行适 度监管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第四章在对美国、英国 和日本 私
信托制度集财产转移、财富管理与资产管理等多项功能于一身,具有整合性、灵活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是一项其他类似制度无法比拟的很好制度。股权信托以股权为桥梁,连接了信托法、公司法、证券法及民法等众多部门法,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既要遵循信托条款,又要受到信托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制,不同法律之间的碰撞或冲突,造就了股权信托受托人特殊的法律地位,也令受托人不得不面临多重角色、义务及规范之间的冲突。本书探讨了处理该类冲突的一般原理,从信托法和公司法、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等维度分析了受托人的定位,并对受托人负有的忠实义务、谨慎义务、公平对待受益人义务和披露义务等受信义务,尤其是各类义务在股权信托中的特殊性作了深入剖析。作为靠前出版的靠前篇股权信托博士论文,本书成果为拟设立或从事股权信
明代的市场,是在国家财政税收、贡赋制度、货币制度等因素的共同催生下发展起来的,脱离国家制度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大背景,市场也无从运转。从法律条文的形式上看,明代的市廛法经历了从 律 到 例 的格式调整。例的不断增修,使市廛法在形式上进一步体系化、规范化。从法律条文的内容上看,明代市廛律例的扩充,使明廷对经济活动的调整不断深入,以维持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明代的司法案例中,州县官员援引律例条文断决案件,并辅之以情理,使传统伦理与经济秩序融合的程度加深,成为明代中后期经济增长的助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