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玉莲所*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研究》从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信息不对称及蕴含的风险出发,以美国为例疏理现有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制度性缺陷,探讨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缺失对本次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及国际社会的监管改革,阐述与中央清算、数据报备和交易商有关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监管现状和现有监管的不足,论证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框架的构建。
近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迅速发展,经过多年的磐涅,已经拥有了法律制度体系雏形,但是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是“舶来品”且发展迅猛,以致实务中未能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区分对待,并建立系统化的法律制度。 本书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入手,追溯了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型化的发展历程,剖析其法理属性,提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系内涵统一,外延不断拓展、演化的开放性制度体系。基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形成的特殊历史路径,建议在既有的本土法律环境下针对三种类型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牌照化管理的法律制度,根据其外溢性不同将其区分为: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创业投资股权基金、进行产业整合的并购基金、对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金融产品组合投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针对
《金融法苑(2013)(总第87辑)》共分为银行实务与法律、基金实务与法律、互联网金融刨新与法律、信用中介研究、信托实务与法律、跨境金融法六部分,具体内容包括: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纠纷的裁判之道——美国、中国案例研究;信托创新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以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信托纠纷为例等。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