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所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最大特色。本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基础,参考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律制度体系的角度,结合法律基本原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建设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行系统阐述。通过总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建设和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深入、系统地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以弥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释义只能针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缺乏系统性体系性的不足。
黄茂荣教授作为中国法学界较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其个人著作及理论对中国民法学界新老学者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其民法理论方面的著作也已在大陆出版多部,并多次再版。本系列作为其多年民法理论的积累和拓展,除保留了其一贯的民法理论脉络,也吸收了*的民法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和*判例等。债权一直是黄教授研究的重点,本书作为其民法系列的第二册,主要阐述和探讨了债务不履行及其保全问题,对中国民法学界开展深入研究以及对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具有较为积极的指导意义。
黄茂荣教授作为中国法学界较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其个人著作及理论对中国民法学界新老学者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其民法理论方面的著作也已在大陆出版多部,并多次再版。本系列作为其多年民法理论的积累和拓展,除保留了其一贯的民法理论脉络,也吸收了*的民法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和*判例等。债权一直是黄教授研究的重点,本书作为其民法系列的*册,主要阐述和探讨了债的标的及其效力问题,对中国民法学界开展深入研究以及对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具有较为积极的指导意义。
黄茂荣教授作为中国法学界较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其个人著作及理论对中国民法学界新老学者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其民法理论方面的著作也已在大陆出版多部,并多次再版。本系列作为其多年民法理论的积累和拓展,除保留了其一贯的民法理论脉络,也吸收了*的民法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和*判例等。债权一直是黄教授研究的重点,本书作为其民法系列的第三册,主要阐述和探讨了不当得利问题,对中国民法学界开展深入研究以及对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具有较为积极的指导意义。
黄茂荣教授作为中国法学界较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其个人著作及理论对中国民法学界新老学者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其民法理论方面的著作也已在大陆出版多部,并多次再版。本系列作为其多年民法理论的积累和拓展,除保留了其一贯的民法理论脉络,也吸收了*的民法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和*判例等。债权一直是黄教授研究的重点,本书作为其民法系列的第四册,主要阐述和探讨了无因管理问题,将为我国民法界重要借鉴。
本书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为研究对象,基于公私合作与政府规制行政的相关原理理论,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带来的理论挑战和实践挑战予以回应。在内容上涵盖了全球视野下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发展历史进程的追溯,公用事业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保障之理论基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规制的工具,规制主体、规制内容和规制程序,私人主体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角色以及应承担的公法义务,政府规制缺位、越位、错位时应承担的公法责任等诸多重要的行政法议题。其中,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政府规制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基本工具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效力以及纠纷解决类型化等基本性问题,以及公私双方在特许经营中的公法义务和责任是本书的重点所在。
供应商关系管理并非新的课题,但科尔尼创立的供应商特征体系则从一个崭新的角度来讨论和引导供应商关系管理。舒等编著的这本《供应商关系管理(机会与价值优选化)》以模型化的视角详细阐述了九种供应商类型,并深入探讨针对每一类型适用的合作模式,包括每种供应商关系的特点、企业如何应用TrueSRM模型处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以及关键成功因素。 本书在介绍理论的同时穿插了一个连贯的商业故事,生动、形象地向读者透露了能够体现真实供应商关系管理的秘诀。对每一种合作模式的深刻阐述都直击有效的供应商关系管理核心,帮助企业识别可以产生优选投资回报的供应商关系,并授予其如何维护管理的很优模式,为将来共同的成功奠定基础。
本书内容紧密联系我国社会经济实际,关注青年择业、就业中的热点问题,主要围绕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文本分析,大学生主体资格问题研究,青年就业中的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内容展开论述。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部分案例的分析解读,阐释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理论知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耿明斋主编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报告(2016)(精)/中原发展研究院智库丛书》在2015年报告的基础上,重点梳理了航空枢纽建设、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航空都市、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进展情况,特别增加了口岸建设、通用航空、民生建设以及郑州一卢森堡“双枢纽”战略等内容,以凸显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内涵的不断丰富和外延的不断拓展。
中国自2007年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进程以来,一直致力于加入这一协定的谈判工作。协定参加方在正式加入协定时应当确保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符合协定的要求,因此参加方在加入协定过程中有可能需要对自身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在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双重背景下,有必要研究是否需要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规则进行调整,以及若有需要应如何调整。本书主要研究的问题包括:,加入协定法律磋商的依据和形式、法律磋商与范围谈判的关系、法律磋商与法律调整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第二,法律磋商的关注议题及协定的修订对法律调整的影响。第三,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目标与协定核心价值目标的适应性。第四,我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与协定涵盖的范围的适应性。第五,我国政府采购程序与协定要求之间的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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