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是确定的法学高等教育l6门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本教材严格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本要求》和本系列教材的具体写作要求,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在注重教材的基础性、整体性和稳定性的同时,适当地介绍一些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观点,目的是让学生在全面系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的同时,引导学生进行质疑和讨论;在建构学习者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基础上,增强教材的探索性、拓展性功能。教材在阐述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时力求做到表述清楚、准确,并适当运用案例予以说明,尽可能使教材既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有较强的应用性。因此,本教材适用于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使用,也适用于参加司法考试的其他研习者,对于从事国际法学教学的教师也具有较好的参考
《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分为四大部分, 部分含 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也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其中第八章是这四章的总述,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 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分为四大部分, 部分含 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也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其中第八章是这四章的总述,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 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本书在“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展开,从历史上纵向考察了海运履约方制度的沿革,概括介绍了民法履约辅助人制度、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履约辅助人制度,进而引出我国港口履约方制度的建立,并将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提出构建我国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策略。
《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分为四大部分, 部分含 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也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其中第八章是这四章的总述,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 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分为四大部分, 部分含 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也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其中第八章是这四章的总述,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 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分为四大部分, 部分含 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也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其中第八章是这四章的总述,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 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分为四大部分, 部分含 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也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其中第八章是这四章的总述,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 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分为四大部分, 部分含 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也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其中第八章是这四章的总述,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 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本书从国际法视角, 重点关注来自人类学及传统法律研究的批判性思考, 详细论述了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由法律规定的制度性及实质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导论、制度回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质性措施。
《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分为四大部分, 部分含 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也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其中第八章是这四章的总述,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 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研究》由固安华明印业有限公司印刷,2015年4月版,2015年4月次印刷。主要内容包括:引言、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法律行为考察、公共当局实现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法理障碍、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等。
“中国海洋”丛书是由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专家编著。本套丛书属于“十二五”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内容既有中国海洋基本情况的介绍,又有针对性较强的海洋焦点问题探讨。本套丛书是中国部系统、权威且直接面向海外受众的海洋图书,对中国海洋的真实状况和发展理念进行了解读。 “中国海洋”丛书包含9本分册,分别是:《走向海洋——中国海洋的历史与现状》《经略海洋——中国的海洋经济与海洋科技》《平安海洋——中国的海洋法律与海洋权益》《美丽海洋——中国的海洋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和谐海洋——中国的海洋政策与海洋管理》《钓鱼岛》《中国的大洋事业》《南海及南海诸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有中文、英文两种版本,有助于国内和海外人士了解中国海洋的基本情况,进而对中国海洋发展的理念产生一定程度的
本书共十三章四大部分。部分含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后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分为四大部分, 部分含 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也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其中第八章是这四章的总述,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 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当前,重、特大海难事故对海上人命财产安全、海洋环境、通航安全等公共利益构成巨大威胁,为保护本国海洋环境、航道安全等公共利益,公共当局越来越频繁地介入海难救助活动中。在此背景下,公共当局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成为一个颇受争议的话题。 判断公共当局是否具有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离不开对公共当局具体海难救助行为的考察。公共当局在海难救助活动中存在多种行为,其中包括公共当局控制救助的行为和自身从事的救助行为,对这两种行为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公共当局控制救助的行为,是在海难事故发生后,公共当局履行政府职能的一种具体表现。这种行为并不是单个的行为,而是由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所组成,其中包含了行政强制行为。至于公共当局以自身力量从事救助作业的行为,则应视同其他应召救助人的行为,而不应简单的视为公
当前,重、特大海难事故对海上人命财产安全、海洋环境、通航安全等公共利益构成巨大威胁,为保护本国海洋环境、航道安全等公共利益,公共当局越来越频繁地介入海难救助活动中。在此背景下,公共当局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成为一个颇受争议的话题。 判断公共当局是否具有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离不开对公共当局具体海难救助行为的考察。公共当局在海难救助活动中存在多种行为,其中包括公共当局控制救助的行为和自身从事的救助行为,对这两种行为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公共当局控制救助的行为,是在海难事故发生后,公共当局履行政府职能的一种具体表现。这种行为并不是单个的行为,而是由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所组成,其中包含了行政强制行为。至于公共当局以自身力量从事救助作业的行为,则应视同其他应召救助人的行为,而不应简单的视为公
《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研究》由固安华明印业有限公司印刷,2015年4月第1版,2015年4月第1次印刷。主要内容包括:引言、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法律行为考察、公共当局实现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法理障碍、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