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为《中德私法研究》第23卷,主题为债权让与,侧重于进入民法典时代债权让与与保理交易、债权质押、物权变动、法定移转之间的体系关联。第一部分为主题报告,共收纳三篇文章,一篇为主题报告《道是无晴却有晴:债权转让规则的体系连接》,另两篇是对前述主题报告的评议,一篇评议为《面向债权转让的事情本身 评朱虎〈道是无晴却有晴:债权转让规则的体系连接〉》,另一篇评议为《债权双重属性视角下的债权让与构造 评朱虎〈道是无晴却有晴:债权转让规则的体系连接〉》。第二部分围绕前述主题报告,组织了三篇相关比较法文献的翻译,选材以经典、贴合为标准,分别为《债权让与和抽象原则》《以国际发展为背景的债权让与教义学》《德国和外国私法中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尝试进一步协助深化债权让与方面的研究。第三部分为四篇
本书尝试从理念、逻辑与方法三个维度构建一个对 私法中各种代表性法律现象展开主题研讨的工具性框架,旨在透过 私法规则的表象,探究驱动 私法规则发生与发展的内在思想、理念与思维规律,从学理层面探索和提炼 私法法律选择规范的核心问题。本书吸纳了当代 私法的 立法、理论研究成果和典型司法案例,从 私法的哲理性、人本性、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私法规范的柔性化与刚性化、 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理论变迁与特征性履行方法、 私法学术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与案例研究的方法论意义、 私法法典化的路径与理性以及中国 私法立法的理念与价值导向等十个侧面进行深度研究,揭示了 私法发展的新趋势,也为我国 私法学界探索中国和 私法的未来提供了新思维、新视野和新范式。
教材是在* 十一五 规划教材和原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审定的 高等学校法学规划教材 基础上修订的。根据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 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建设规划 ,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于1999年组织编写并审定了由我担任主编的《国际私法》。本教材主要适用于司法部直属的政法院校的法学本科教学,于2001年获得司法部 优秀法学科研成果及优秀教材 三等奖,于2008年被遴选为国家 十一五 规划教材。承蒙国内同行厚爱,本教材得到国内各高校法学院系的广泛使用。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四十年以来,国际私法已经从象牙塔内的一门学问,逐步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对外开放中维护国际民商事活动当事人及国家的利益方面,其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已无可替代。当今交通工具更为便捷,现代科技尤其是互联网、移动通信和人工智能等日新月异,新一轮全球
沈涓主编的《国际私法学的新发展》以2000年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发展状况为主要内容。近十余年间,中国国际私法在学术方面的发展表现在多方面。 在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的方法和理念上,中国国际私法研究既关注了国际社会国际私法发展的*新趋势,又注重中国国际私法的特殊性,创立了具有特色的中国国际私法学术体系。在调整具体各种涉外民商关系方面,中国国际私法提出了全面和成熟的法律适用规则和原则。在涉外民商争议的解决方面,国际私法学界在诉讼和仲裁两个领域都作出了广泛研究。在参与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方面,中国国际私法也有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作为中国国际私法学术成就集大成者,中国国际私法学界拟制了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和201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建议稿》,这是中国国际
作为法国国际私法原则的 互惠 由法国《宪法》第55条和《民法典》第11条得以确立。在当代法国国际私法法律实践中,互惠原则主要分为一般适用与特殊适用。互惠原则的一般适用表现为依据条约和普遍承认的惯例而适用法律的一般情况。特殊适用可见于在条约和法律渊源存在的情况下,仍然适用法国法的情况。基于互惠原则在法国国际私法中 元规则 的地位,对我国有关国际法的法律适用具有启示作用。全书分为六章,第一章阐释互惠原则的概念,包括互惠原则的含义、法律概念、法律分类和在法国国际私法中的地位。第二章探析互惠原则在法国国际私法中的历史沿革,分别回顾了属人法时代、属地法时代和近现代国际私法中的 互惠 。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讨论互惠原则在现代法国国际私法中的一般适用和特殊适用的情况。第五章和第六章总结互惠原则对完善中
一般体系概念的基本特征是秩序和统一性。法秩序的价值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是法体系的基础。近代法律史中出现的诸多体系概念,如形式逻辑体系、公理演绎体系、纯粹概念体系、问题关联体系、冲突裁判体系等都无法实现这一目标。从正义理念和平等律中可以推出,法体系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价值论—目的论秩序。体系具有开放性,客观体系因基础评价的变迁而变迁,科学体系的开放性是科学认识非封闭性的必然结果。体系的动态性不同于体系的开放性。动态体系通过位阶相同的、可相互替代的若干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法律效果,可在正义的一般化和个性化倾向之间取得平衡。现行法原则上是非动态体系。基于体系找法是目的性论证的一种形式,故而要对体系论据进行目的性审查。体系构建存在限度。体系断裂源自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体系陌生的规范产生
一般体系概念的基本特征是秩序和统一性。法秩序的价值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是法体系的基础。近代法律史中出现的诸多体系概念,如形式逻辑体系、公理演绎体系、纯粹概念体系、问题关联体系、冲突裁判体系等都无法实现这一目标。从正义理念和平等律中可以推出,法体系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价值论—目的论秩序。体系具有开放性,客观体系因基础评价的变迁而变迁,科学体系的开放性是科学认识非封闭性的必然结果。体系的动态性不同于体系的开放性。动态体系通过位阶相同的、可相互替代的若干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法律效果,可在正义的一般化和个性化倾向之间取得平衡。现行法原则上是非动态体系。基于体系找法是目的性论证的一种形式,故而要对体系论据进行目的性审查。体系构建存在限度。体系断裂源自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体系陌生的规范产生
本教材根据"慕课"课程教学特点,共分32个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靠前私法的基本原理、靠前私法的基本制度、靠前私法的立法发展、靠前私法的理论学说、靠前私法的法律选择方法、靠前私法法律关系的主体、靠前婚姻家
《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研究(第3辑)》是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丛书之一,是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涉外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的成果集成。全国专家学者和法官对企业“走出去”战略实施中的法律问题深入思考钻研,作为研究当前涉外商事审判理论和实务前沿问题的资料,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本教材为 精品资源课和 精品资源共享课主干教材及 仿真实验教学核心教材,紧跟新文科和新法科建设的步伐,适应 法治人才培养的需要,吸收 外 私法前沿成果,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着重阐述 私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结合案例剖析冲突规范及与之配套的基本制度;揭示 私法主体特征;展现涉外物权、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遗嘱继承等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系统勾画 私法程序性法则即 民事诉讼和 商事仲裁的运作程式。本教材配有不断 新的多媒体教学课件,配合任课教师授课使用。本教材为全日制本科生教学用书,并适合于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专业自考学生阅读使用,同时是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和涉外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重要参考资料。\"
《国际私法(第五版)》是根据教育.部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适应21世纪国际私法教学的需要,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编写的教材之一。 本书采用了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
靠前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高等学校法律学专业的必修课程。本书在结构和内容方面基本上反映了靠前私法的主要内涵,介绍了靠前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冲突规范适用中的一般制度、靠前私法的主体、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靠前民事诉讼和靠前商事仲裁以及区际法律冲突等的基础知识。本书可为法学界和法律界有关人士学习和了解靠前私法提供参考之用。
靠前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高等学校法律学专业的必修课程。本书在结构和内容方面基本上反映了靠前私法的主要内涵,介绍了靠前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冲突规范适用中的一般制度、靠前私法的主体、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靠前民事诉讼和靠前商事仲裁以及区际法律冲突等的基础知识。本书可为法学界和法律界有关人士学习和了解靠前私法提供参考之用。
杜涛所著的《国际私法原理》依据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概念和条文进行了详细分析。全书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结合我国涉外民商事领域出现的典型案例,对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释。《国际私法原理》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国外*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也给予了高度关注。本书资料新颖翔实,注释规范全面,不仅适合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作为国际私法教材,同时也可供各类法律工作者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参考。
刘仁山主编的《 私法(第6版现代法学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 规划教材)》是在 “十一五”规划教材和原 法学教材编辑部审定的“高等学校法学规划教材”基础上修订的。根据 法学教材编辑部“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建设规划”,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于1999年组织编写并审定了,由我担任主编的《 私法》。本教材主要适用于司法部直属的政法院校的法学本科教学,于2001年获得司法部“ 法学科研成果及 教材”三等奖,于2008年被遴选为 “十一五”规划教材。承蒙 同行厚爱,本教材得到 各高校法学院系的广泛使用。本书共四编,内容分为总论、法律适用、 民事程序法、区际私法。
一般体系概念的基本特征是秩序和统一性。法秩序的价值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是法体系的基础。近代法律史中出现的诸多体系概念,如形式逻辑体系、公理演绎体系、纯粹概念体系、问题关联体系、冲突裁判体系等都无法实现这一目标。从正义理念和平等律中可以推出,法体系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价值论—目的论秩序。体系具有开放性,客观体系因基础评价的变迁而变迁,科学体系的开放性是科学认识非封闭性的必然结果。体系的动态性不同于体系的开放性。动态体系通过位阶相同的、可相互替代的若干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法律效果,可在正义的一般化和个性化倾向之间取得平衡。现行法原则上是非动态体系。基于体系找法是目的性论证的一种形式,故而要对体系论据进行目的性审查。体系构建存在限度。体系断裂源自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体系陌生的规范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