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于2015年12月在21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2016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正式向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潘基文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巴黎协定》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分水岭,它把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都纳入到了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行列。如何按《巴黎协定》履行中国义务,如何维护中国在《巴黎协定》项下的核心利益,就成为当前国内在气候变化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本书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演变着手,详细分析了《巴黎协定》的规则内容,并从现实主义角度出发,提出了中国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路径选择。
本书作者力求将论证的重点集中于海洋油污损害国家索赔机制的核心环节。通过检索目前世界上已经发生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海洋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并结合我国此前涉海油污损害国家索赔的时间,认为对于我国而言,要想厘清国家作为海洋油污损害索赔主体的法律关系及其制度障碍,关键在于对国家的索赔主体资格、索赔路径与索赔范围作深入分析与合理建构。据此,本书形成了以上述三个问题为主线的逻辑脉络。为再现本书结论形成的过程并向读者展示世界各国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差异与特色。
本书在综合分析现有公海保护区实践基础上,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 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 文书谈判政府间协商情况,揭示了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船旗国管辖原则,以及全球海洋治理碎片化给公海保护区建设带来的现实与潜在挑战,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之道。同时,从 利益和整体海洋战略出发,就中国如何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参与公海保护区建设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意见。
本书在综合分析现有公海保护区实践基础上,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 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 文书谈判政府间协商情况,揭示了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船旗国管辖原则,以及全球海洋治理碎片化给公海保护区建设带来的现实与潜在挑战,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之道。同时,从 利益和整体海洋战略出发,就中国如何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参与公海保护区建设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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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问题进入国际社会关注视野的最初,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就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这些差异也表现在气候变化国际法中,体现为有关其结构、性质、发展等诸多方面的争论,主要且集中体现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合作中各个国家谁应承担义务、采取怎样的措施和方式来承担义务。关注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规则、制度及基本原则在联合国主持的一系列会议的大量决议中得到确立。虽然发展权的发展过程经历了许多变化、波折和挑战,但是国际社会对发展权规则、制度及原则的认识在不断深入,国际法律文件也逐步生效,包含了具体的内容,并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成功地实现了从“应有法”向“实在法”的转变。从20世纪70年代的人类环境会议,国际社会达成了初步的共识;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被通过,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有关
本书在综合分析现有公海保护区实践基础上,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 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 文书谈判政府间协商情况,揭示了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船旗国管辖原则,以及全球海洋治理碎片化给公海保护区建设带来的现实与潜在挑战,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之道。同时,从 利益和整体海洋战略出发,就中国如何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参与公海保护区建设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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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全面深入地分析了碳排放交易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构建,共分为五章。章是碳排放交易的法理,包括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价值以及碳排放交易法律关系三方面内容。第二章是碳排放交易的战略目标、约束因素及基本原则,主要解决构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原则指引问题。第三章是碳排放交易的域外考察,介绍碳排放交易制度建设的域外经验与不足,探讨欧盟、美国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得与失。第四章是中国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实践,从实证角度分析当前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的政策和法律实践,建设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制度条件,中国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成就、不足以及应对策略。第五章是中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结合国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构建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