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问题进入国际社会关注视野的初,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就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这些差异也表现在气候变化国际法中,体现为有关其结构、性质、发展等诸多方面的争论,主要且集中体现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合作中各个国家谁应承担义务、采取怎样的措施和方式来承担义务。关注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规则、制度及基本原则在联合国主持的一系列会议的大量决议中得到确立。虽然发展权的发展过程经历了许多变化、波折和挑战,但是国际社会对发展权规则、制度及原则的认识在不断深入,国际法律文件也逐步生效,包含了具体的内容,并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成功地实现了从“应有法”向“实在法”的转变。从20世纪70年代的人类环境会议,国际社会达成了初步的共识;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被通过,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有关的
本书在综合分析现有公海保护区实践基础上,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 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 文书谈判政府间协商情况,揭示了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船旗国管辖原则,以及全球海洋治理碎片化给公海保护区建设带来的现实与潜在挑战,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之道。同时,从 利益和整体海洋战略出发,就中国如何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参与公海保护区建设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意见。
从环境问题进入国际社会关注视野的初,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就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这些差异也表现在气候变化国际法中,体现为有关其结构、性质、发展等诸多方面的争论,主要且集中体现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合作中各个国家谁应承担义务、采取怎样的措施和方式来承担义务。关注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规则、制度及基本原则在联合国主持的一系列会议的大量决议中得到确立。虽然发展权的发展过程经历了许多变化、波折和挑战,但是国际社会对发展权规则、制度及原则的认识在不断深入,国际法律文件也逐步生效,包含了具体的内容,并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成功地实现了从“应有法”向“实在法”的转变。从20世纪70年代的人类环境会议,国际社会达成了初步的共识;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被通过,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有关的
结合北极形势发展和各国实际利益需求,本书从现有国际法框架和北极治理机制切入,探寻保障北极航道实现公平合理可持续利用的现实可行的路径。书中对涉及北极航道的硬法和软法作了全面的梳理、分析和研究,结合不同国家的利益关切,对解决问题的可行途径从协商和司法两方面作了探讨,旨在探寻构建公平、合理的北极航道法律秩序的有效途径,为中国以适当角色有效参与北极航道治理、与有关国家共同促进北极航道绿色和平、开发、利用和保护提出中肯建议。
国际法本体是关于国际法本质的抽象存在,由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分类、效力依据、渊源、运作模式等*为本质的抽象范畴构成。国际法本体论是研究国际法本体的理论,是国际法哲学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本体论的语境下,可将关于国际法本体的研究,归结为三大问题,即“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架构如何”以及“国际法如何作用于国际关系”。罗国强编写的《国际法本体论(第2版)》在章扼要地界定国际法的本体、描述格老秀斯时代以来国际关系演变与国际法的关系以及当代国际法面临的挑战与研究视角之后,第二至第四章的探讨,重点围绕这三大问题展开。
南极治理机制的合法性,南极大陆与海域的法律地位,南极环境影响评估与特别保护区制度,南极IUU捕捞及海洋保护区的 法规制,南极条约体系的实施,主要 南极政策与法律,我国南极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 陈力等著的《中国南极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一书,主要观点:(1)在“南极条约区域”内,任何形式的海域主权要求都缺乏法律与政治基础,是非法和无效的。中国应积极推动ATCM成员国对南极海洋事务的集体决策权与管辖权;(2)以南极条约体系为核心,ATCM决策机制为导向的南极 治理治理原则与规则已经成为习惯 法。南极条约机制已从去中心化向局部组织化甚至全面组织化方向演变发展;(3)南极海洋保护区的 法基础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夯实与强化,我国应当将关注重心转移到南极海洋保护区设立的必要性与科学性,并适时提出我国海洋保护区动议
本书在综合分析现有公海保护区实践基础上,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 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 文书谈判政府间协商情况,揭示了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船旗国管辖原则,以及全球海洋治理碎片化给公海保护区建设带来的现实与潜在挑战,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之道。同时,从 利益和整体海洋战略出发,就中国如何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参与公海保护区建设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意见。
本书在综合分析现有公海保护区实践基础上,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 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 文书谈判政府间协商情况,揭示了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船旗国管辖原则,以及全球海洋治理碎片化给公海保护区建设带来的现实与潜在挑战,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之道。同时,从 利益和整体海洋战略出发,就中国如何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参与公海保护区建设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意见。
国际法本体是关于国际法本质的抽象存在,由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分类、效力依据、渊源、运作模式等*为本质的抽象范畴构成。国际法本体论是研究国际法本体的理论,是国际法哲学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本体论的语境下,可将关于国际法本体的研究,归结为三大问题,即“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架构如何”以及“国际法如何作用于国际关系”。罗国强编写的《国际法本体论(第2版)》在章扼要地界定国际法的本体、描述格老秀斯时代以来国际关系演变与国际法的关系以及当代国际法面临的挑战与研究视角之后,第二至第四章的探讨,重点围绕这三大问题展开。
从环境问题进入国际社会关注视野的初,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就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这些差异也表现在气候变化国际法中,体现为有关其结构、性质、发展等诸多方面的争论,主要且集中体现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合作中各个国家谁应承担义务、采取怎样的措施和方式来承担义务。关注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规则、制度及基本原则在联合国主持的一系列会议的大量决议中得到确立。虽然发展权的发展过程经历了许多变化、波折和挑战,但是国际社会对发展权规则、制度及原则的认识在不断深入,国际法律文件也逐步生效,包含了具体的内容,并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成功地实现了从“应有法”向“实在法”的转变。从20世纪70年代的人类环境会议,国际社会达成了初步的共识;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被通过,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有关的
本书在综合分析现有公海保护区实践基础上,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 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 文书谈判政府间协商情况,揭示了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船旗国管辖原则,以及全球海洋治理碎片化给公海保护区建设带来的现实与潜在挑战,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之道。同时,从 利益和整体海洋战略出发,就中国如何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参与公海保护区建设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