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1881年开始编撰, 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渊远流长,世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深受其影响。1965年,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集结当时民法学界硕彦,翻译整部《德国民法》,内容完整、质量优良。2015年,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集结台湾地区诸位民法学者,更续绝学,一展德国民法五十年来不同之风貌。本书亮点如下: 1. 收录最新德国民法修正。 2. 德中对照,收录专有词汇索引表,以利学习与研究。 3. 批注丰富。 4. 收录《德国民法》与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条文对照表。 本书的最新翻译出版,将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制定编纂《中国民法典》提供重要参考资料。
《英国是如何治理的:英国公法的历史与现状》对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的英国公法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梳理和归纳,开创了我国系统性研究他国法律制度的先河,并用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按照中国法治的理论体系,将英国公法的判例结论及立法成果,与中国相应领城的理论与实践成果相对比,在中英公法的差异之处着力,形成了中国人易于理解和便于把握的比较借鉴英国公法的知识系统,内容全面,体系完整,结构清晰。 《英国是如何治理的:英国公法的历史与现状(全四卷)》共分四卷,第一卷《英国法理与英国宪法》,主要介绍英国的法律体制,特别是其中的法治观念、原则,民主政治如何沿着选举体系,议会道路迈向宪法之治的剖析等,是洞悉《英国是如何治理的:英国公法的历史与现状(全四卷)》精神的门径;第二卷《英国司法与行政》,介绍
《西方法治思想精义》是作者从事西方法律思想史教学和研究30年的心血之作。在结构上,从法治、自由、平等、立法、守法五个方面,梳理了38位西方思想家的相关见解。在本书中,作者秉承“思想、制度和实践”融为一体的写作风格,通过近150个经典事例和判例来诠释观念、验证制度,努力让读者能够读下去并读明白。《西方法治思想精义》是首本全面介绍和研究西方法治思想的学术作品。
《日本审判便览》是日本审查员在知识产权审查时所依据的规范之一。翻译出版本书是为了更好地研究日本知识产权审查标准,丰富审查研究资源,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审查工作,方便我国知识产权在日本的申请、保护与运用。
《德国民法典》以体系严谨著称于世,对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广泛和深远的影响。但与此同时这也显著提高了入门的难度,尤其对于总则部分的学习,其抽象的概念、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方式等均给初学者造成了很大障碍。本书是德国学生修读法律专业基础教科书之一,在德国广受欢迎。其所针对的是刚刚开始学习法律的大学生,因此书中包含大量的基础案例、案例解析概述以帮助初学者掌握案例分析的方法。除此之外,书中亦包含许多基本概念的概括性、生动的介绍和阐述等内容,以减轻初学者学习法律的难度。本书是希望初步了解德国民法的读者或者准备去德国进一步学习法律和立志从事比较法研究的学生的入门读物。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指南》选择并收录了欧洲人权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中所保护的十项具体权利或原则的相关判例的指南。指南是欧洲人权法院以各项公约权利或原则为中心,对相关经典判例作出的回顾和总结,以及对相关权利和原则涉及的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作出的权威解释。对欧洲人权法院自身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也促进了《欧洲人权公约》中各项权利的法理学发展。本书由欧洲人权法院授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将指南的英文原版翻译成中文。为了避免重复,本书涉及的每一项权利和原则之后所附的相关案例索引没有在中文部分进行翻译,读者可在英文部分阅读。本书的部分中文文本已经被欧洲人权法院官方网站收录,成为各项指南的官方中文译本。作为世界上*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监督机构,欧洲人权法院的经典判例对各
本书专业人员译校,翻译精准;精心合理编排,方便查阅。美欧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尽在其中,同时囊括美欧在国家援助、宽大政策、罚款计算、经济证据等方面的多部反垄断规则。
内容简介
《西方法治思想精义》是作者从事西方法律思想史教学和研究30年的心血之作。在结构上,从法治、自由、平等、立法、守法五个方面,系统梳理了38位西方思想家的相关见解。在本书中,作者秉承“思想、制度和实践”融为一体的写作风格,通过近150个经典事例和判例来诠释观念、验证制度,努力让读者能够读下去并读明白。 《西方法治思想精义》是首本全面系统介绍和研究西方法治思想的学术作品。
本卷的关注重点包括三个思想体系,一个是观念论法哲学(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一个是历史法学(萨维尼、施塔尔),一个是马克思法哲学。尽管他们之间相互攻击,但却有着一个共同的思想渊源和一个共同的批判对象,那就是康德。因此,后康德主义法哲学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对于康德法哲学中的理性主义要素的排斥,而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历史要素的介入。这在根本上影响了20纪德意志法哲学的发展。作为一种“历史”的产物,在古代思想中被看成是内在地从属于法的正当(ius)要素被剥夺了原先的位置,而被视为是次要的东西。自此一个法实证主义、历史主义的时代便开始支配着我们的日常法律生活和日常的法律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