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及其他普通法系国家与地区,慈善组织有别于政府与营利部门,是旨在实现慈善目的与公共利益的独立组织。相应地,慈善组织作为私法组织,应当独立于政府,贯彻私法自治原则;与此同时,有别于营利企业,慈善组织又受到慈善目的、公共利益等原则与规则的制约。在此背景下,本书认为,作为规制慈善组织的基本法律机制,慈善法就应当在私法自治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维持平衡关系,既保障慈善组织的独立性,同时确保慈善组织所追求的慈善目的与公共利益的实现。这一主张构成了本书论述英国慈善法制的基本逻辑。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本书对英国慈善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制度架构以及相应的实践经验和教训进行系统性的探讨,从而为国内慈善法基础理论的完善与慈善法制的进步提供理论准备。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纠纷解决方式(ADR)在“法律的荫影下”运作着,与诉讼的现实机能密切联系,是促进法治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不可回避的问题。美国独立后,ADR有了两条不同的发展路径,其一是在商业纠纷中的发展,其二在劳资纠纷的矛盾不断激化中逐渐显现。随着美国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传统ADR在经历了早期的制度化准备后,开始向新型ADR转变。伴随着不同阶段国家与社会对纠纷解决实际需要的不同,美国联邦新型ADR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初建、发展、变革、完善四个阶段。美国联邦ADR的历史发展中存在着规范对ADR的影响从“隐性化”到“显性化”的转变,和法院对ADR从“竞争”到“合作”的态度变化,ADR的历史发展是对规则从“逃离”到“回归”的过程。本书阐述了美国联邦ADR的历史发展图景,阐明在ADR和诉讼趋异的价值追求与趋同的社会现实之
本书系《风暴眼》很新版(第十版)中译本,曾获得美国律师协会颁发的“银法锤奖”,是很受美国学生欢迎的优选法院著作。《风暴眼》准确、生动、真实地记述了优选法院的运作过程,从大法官的选任到案件的受理、从审理案件到撰写司法意见,详细展现优选法院运作的具体程序。每章开头,都有引人入胜的精彩故事做引子;行文之中,不时引用当事人的对话与回忆,既为自己的观点张目,又增添了文字的可读性。作者曾在优选法院做过一年多的实地研究,采访过大量当事人;得天独厚的条件,让他能够如导游一般,带领读者穿越历史与现实的迷宫,剥离优选法院的神秘光环,还司法神殿以平常。
谷口安平主编佐藤孝弘、田言译的《日本倒产法概述》是为日本大学中靠前次接触学习倒产法的学生编著的入门书籍。“倒产法”是一种比较新的概念,在日本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由破产法、和议法、公司更生法三部分组成,都是规定个人或事业者在陷入经济困境的状态时,也就是陷入“倒产”状态时,依据法院的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关系进行清算,或者令其再生。其功能受到了世间的瞩目。这些程序总称为倒产法。时至今日,“倒产法”被广泛使用,具体是指依据《破产法》《民事再生法》《公司更生法》所规定的程序,此外还包括一定条件下的任意性的自我整理。倒产这一用语包括了实体和程序的两个含义、具有更广泛的意义。故此,在日本、没有一部叫作《倒产法》的法律。本书的内容是对《破产法》《民事再生法》《公司更生法》的解说。从倒产法这
谷口安平主编佐藤孝弘、田言译的《日本倒产法概述》是为日本大学中靠前次接触学习倒产法的学生编著的入门书籍。“倒产法”是一种比较新的概念,在日本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由破产法、和议法、公司更生法三部分组成,都是规定个人或事业者在陷入经济困境的状态时,也就是陷入“倒产”状态时,依据法院的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关系进行清算,或者令其再生。其功能受到了世间的瞩目。这些程序总称为倒产法。时至今日,“倒产法”被广泛使用,具体是指依据《破产法》《民事再生法》《公司更生法》所规定的程序,此外还包括一定条件下的任意性的自我整理。倒产这一用语包括了实体和程序的两个含义、具有更广泛的意义。故此,在日本、没有一部叫作《倒产法》的法律。本书的内容是对《破产法》《民事再生法》《公司更生法》的解说。从倒产法这
《中央财政资金人才培养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涉台法律系列丛书:台湾地区继承制度概论》以台湾地区“民法”第五编“继承”为基准,比较系统地介绍了台湾地区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并在《中央财政资金人才培养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涉台法律系列丛书:台湾地区继承制度概论》最后对海峡两岸主要继承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总结了台湾地区“继承法”中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继承法》的若干立法建议。《中央财政资金人才培养与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涉台法律系列丛书:台湾地区继承制度概论》为集体创作的产物,全书共分六章:
民法学家谢怀栻先生的经典作品,民商法学人的传世之作。谢怀栻先生的《外国民商法精要》一书初版于2002年,又于2006年出版了一个增补版。本次修订特别增加了发现的谢老约十万字的公司法手稿。这部手稿近三百页,共计十余万字,分为“前言”、“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四章。在这部公司法书稿中,谢老结合我国《公司法》之条文,高屋建瓴、言简意赅地阐述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理论,同时,也精辟犀利地指出了我国《公司法》条文中存在的种种缺漏与叠床架屋、矛盾混乱之处。需要说明的是,谢老的这部公司法手稿的大致写作时间在1995年至2000年之间,而近几年我国《公司法》经历了多次修订,规模较大的修订就有两次(即2005年与2013年)。因此,谢老在手稿中批评的原《公司法》中存在的